作者: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万毅 2008年5月20日台湾地区前领导人陈水扁卸任,台湾“最高法院检察署”特侦组随即分案侦办“国务机要费”案,并将陈水扁列为被告人,陈水扁因此成为台湾司法史上第一位被检方列为“侦”字案被告人的卸任领导人。2009年9月11日台北地方法院第七法庭一审宣判陈水扁所涉舞弊案,陈水扁涉五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罚金两亿。在社会各界震惊于陈水扁家族舞弊案的同时,侦办这一舞弊案的台湾“最高法院检察署”特侦组也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人们不禁惊叹,特侦组究竟是一个怎样的组织,为何能有如此大的权力将位高权重的卸任领导人立案侦查并送入监狱? 历史由来 20世纪80年代末期,在台湾的经济取得发展之际,一个叫做“黑金政治”的怪胎也正在形成,导致买票贿选、政治暴力、内线交易、贪污等社会问题丛生。在这种背景下,全面扫除黑金、肃贪查贿成为当时台湾社会的一致呼声与诉求。 2000年台湾地区出现第一次政党轮替,新上台的民进党提出了“扫除黑金”的司法政策。由于当时台湾地区检察机关内部并未设置肃贪查贿的专门机构,因而,2000年6月28日经台湾地区“行政院”决议通过后,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于同年7月1日成立了“查缉黑金行动中心”,并陆续于台北、台中、台南、高雄成立了4个隶属该中心的“特别侦查组”,简称“特侦组”,专责查办高官等涉嫌官商舞弊及“黑”“白”挂钩的重大贪渎案件。 “查黑中心”及所属四个特侦组成立后,顶着重重压力展开扫黑、肃贪、查贿工作,办理了一批重大敏感案件,其中不乏在台湾社会引起轰动、影响深远的大案、要案,如2004年“3·19枪击案”、2006年的“国务机要费案”和“立法委员”罗福助舞弊案等等。但由于“查黑中心”及特侦组的成立并无台湾“刑事诉讼法”及“法院组织法”的明文规定与授权,因此,其运行过程中不断遭人诟病,甚至因其并非“法定机构”而被污称为“黑机关”。 为应对上述质疑,2006年2月3日,台湾地区“法院组织法修正案”通过,增订了第63B1条:“最高法院检察署设特别侦查组,职司下列案件:一、涉及总统、副总统、五院院长、部会首长或上将阶军职人员之贪渎案件;二、选务机关、政党或候选人于总统、副总统或立法委员选举时,涉嫌全国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选举之案件;三、特殊重大贪渎、经济犯罪、危害社会秩序,经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指定之案件。特别侦查组置检察官六人以上,十五人以下,由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指定一人为主任,该组之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及其他人员,由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自各级法院检察署中调最高法院检察署办事。特别侦查组为办案需要,得借调相关机关之专业人员协助侦查。特别侦查组检察官执行职务时,得执行各该审级检察官之职权,不受第62条之限制。调办事之检察官行使职权,不受第66条之一之限制。立法院得于第一项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侦查终结后,决议要求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赴立法院报告。”“法院组织法”的上述修订,不仅使特侦组最终赢得了合法的身份,还因特侦组成为台湾地区“最高法院检察署”的常设机构,地位被提升至台湾地区检察机构的顶点。2007年4月2日,台湾地区“最高法院检察署特别侦查组”正式挂牌成立,由此揭开了台湾地区特侦组制度以及整个台湾检察制度发展的历史新篇章。 地位与职权 首先,特侦组设于台湾地区“最高法院检察署”内,系台湾地区“最高法院检察署”的常设办案机构之一,受“检察总长”直接领导和指挥,居于台湾地区检察机构的顶点,是台湾检察体系中的最高侦查机构,在办案中根据需要可以直接指挥“高等法院检察署”及“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之所以将特侦组内设于“最高法院检察署”,目的在于打破检察官辖区和审级的限制,同时以台湾地区“最高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法律地位确保特侦组办案的独立性。因为特侦组所侦办者,皆为大案要案,对象涉及高官政要,若特侦组配置的审级过低,恐难抵挡各种“关说”(指当官者利用职权干扰正常执法或行政活动),其办案独立性将受影响,故而将特侦组配置于“最高法院检察署”,以台湾地区“最高检察机关”之名义履职行权,以其高规格、高位阶屏蔽各种“关说”,确保其独立办案。 [责任编辑:康慧珍] 12下一页尾页 2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