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十八大报告提出“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的城市发展理念,要求城市与区域的发展需在不同主体功能区发展强度上进行合理科学规划,以科学的态度确定不同主体功能区内城镇的发展方向和层次,保持发展区域内各个主体所特有的或已经形成的自然、社会特色,坚持城市生态化效应实现的积极现代化建设方向,推动不同主体功能区功能的发挥,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现阶段我国仍处于快速工业化、城市化推进阶段,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区域差异巨大,资源禀赋、环境承载力不同,这就要求我们站在更为科学、全面、系统的立场上思考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发展中的问题。 科学把握主体功能区内涵 作为新理念和新发展方式,人们对主体功能区战略自然有一个认识过程。科学把握城市发展方向,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是正确实施科学发展战略的前提和基础,同时也是发展政策长期并可持续得以执行的关键。 十八大报告提出“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的城市发展理念,要求城市与区域的发展需在不同主体功能区发展强度上进行合理科学规划,以科学的态度确定不同主体功能区内城镇的发展方向和层次,保持发展区域内各个主体所特有的或已经形成的自然、社会特色,坚持城市生态化效应实现的积极现代化建设方向,推动不同主体功能区功能的发挥,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占主体功能区发展战略的主要地位。在这一发展区域内的城市发展需要严格依照十八大报告提出的“按照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控制开发强度,调整空间结构,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发展原则进行发展,进一步“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在现实发展中,我们应当鼓励“点”状式发展,因地制宜地发展资源环境可承载的特色产业,加强生态自然修复和保护,在开发中依法设立各级、各类自然文化资源保护区域,保证开发区生态型建设发展理念的贯彻,切实保障城市保护区域内的生态化建设。 有机融合区域发展与城市发展 在不同生态环境成本基础上,促进地区经济的协调发展,首先需要区分不同区域发展主体的功能,采取不同的政策和不同的发展路径,以生态文明理念为指导,实现生态环境、社会、经济三者的空间均衡。 协调发展和空间均衡,在现实中不应是各地GDP均等化、经济同质化,而是“以人为本”发展理念的具体实现。具体来说就是,城乡区域公共服务均等化,生活条件和生活水平大体相当地协调、均衡发展。城市作为区域经济发展的核心力量和带动性增长极,需科学合理应对不同区域内各个城市的特色,细心地展开合理发展规划。通过不同区域内城市的极化效应、扩散效应,与发展区域内卫星城镇之间互补地相互影响,均衡区域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促进区域内各发展主体的协调发展。这就要求城市发展战略的制定者,在规划之初和发展进程中,不断协调区域内各个发展主体之间的发展形态与发展内容的中观与微观变化,灵活地制定相应的发展政策,积极鼓励或适时纠正发展主体的发展,确保城市、区域间发展始终围绕生态文明的主题进行。 完善不同主体功能区的互动与补偿机制 十八大报告提出“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根据这一原则,应区分不同主体功能区主要功能和区域城市与周边及相邻区域空间的市场协调功能,以及主体功能区内部不同层次区域资源空间的发展差异协调功能。 在发展规划实施中,确定优化开发区、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四大区域,确立这四大区域发展之间的跨区域补偿责任。在不同主体功能区内,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原则,科学设立不同区域内城市发展的路径,在国土空间上有意识地设置相互补偿的发展模式,实现互动与补偿性的全新城市发展新格局。基于区域内主体功能区的不同发展功能,在发展规划实施中应打破行政区界限,依据地理生态区系建立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生态补偿体系。建立由中央政府承担的具有全国意义、跨省区性的生态治理和建设责任制度,建立不同区域分类补偿的目标和标准,有效推进跨区域生态补偿的落实,保障各区域特色鲜明的发展,从而形成政府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的体系。 (作者单位:中共江西省委党校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研究所) 责任编辑:何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