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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改造与工人福利问题探析
发布时间: 2017-09-01    作者:宋学勤    来源:国史网 2017-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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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北京市为中心的考察 

  一 

  对于新中国成立初期工人的物质生活状况,笔者曾经做过探讨。[1]从工资水平、生活状况等方面来看,工人物质生活水平在缓慢提高是毋庸置疑的。1956年实行的全国性的工资改革有效增加了工人的收入。“1952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是每人四百四十六元,1956年提高到六百一十元,在四年中间,提高了将近37%。这样的工资增长速度,也是旧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的。”[2]1956年7月,北京市人民委员会下发《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和《转发国务院关于工资改革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对在贯彻文件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如补发工资、升级、执行工资标准等进行了规定。此次改革“在原工资标准和物价津贴的基础上,改为11类工资区制度。同时,改进工人的工资等级制度,推行计件工资制度,建立与生产发展相适应的奖励制度。改进企业职员和技术人员的工资制度。国营企业的职工和技术人员均执行中央规定的工资标准。对地方企业的技术员,除了按照他们所担任的职务评定工资外,对其中技术水平较高的应该加发5%~30%的技术津贴,对有重要贡献的高级技术人员,应加发特殊津贴”。[3]据《1956年全国工资调查资料》显示,“通过工资改革,全国工人都普遍地增加了工资。平均每人每月增加了7.6元,平均工资增长了16.8%”[4]。就上海市而言,也是如此。有学者曾做过探讨,上海新公私合营企业在工资改革后,月工资总额实际增长198.2万元。人均月工资由原来的74.62元增至77.55元(包括低工资补贴),实际增长3.92%,平均每人增资2.93元,增资人数约占总人数的47.4%,工资水平较工资改革前略有增长。同时,与国营、老公私合营企业的工资差距也进一步缩小。国营、地方国营、老公私合营企业以及事业、机关等部门1956年工资改革前月平均工资为69.30元,改革后为75.50元。[5]可以说,这次工资改革使大部分职工家庭增加了收入,物质生活质量因而相应有所提高。 

  但近日读俄罗斯学者亚历山大·潘佐夫著《毛泽东传》,其中有这样一段话:“社会主义改造确实恶化了工人的物质状况。由于国家控制了企业主,工人们丧失了他们曾经享有的一些特权。原先实行的是工人控制私营企业的制度,这个制度是共产党在1949年取得胜利之后马上就确立的,该制度有效地维护了工人的利益。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官办工会开始取代工人对企业进行控制,这导致了工人生活水平的降低。由国家控制的官办工会维护的是国家利益,而不是工人利益”[6]。潘佐夫的《毛泽东传》在国内外影响很大,他在做此论断时提到了工人通过罢工来表达不满,并引用了当时上海地区工人罢工的一些数字:“从1956年8月到1957年1月,发生了一万多起大大小小的罢工和一万多起大中小学的罢课事件。从现已公开的中国档案资料来看,上海地区的前私有企业的工人反抗特别强烈。在1957年春天的上海,587家企业出现了大规模的骚乱,约三万名工人参加了这些骚乱;在另外700多个工厂则发生了小规模的骚乱。大约90%的骚乱发生在刚被国家接管的企业。”[6](pp.631~632)。仔细研读这些话,他特别强调的是“官办工会开始取代工人对企业进行控制,这导致了工人生活水平的降低”。的确,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即1949~1956 年间,工会组织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有所改变。1956年10月,时任中华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的董昕发表了《加强公私合营企业的工会工作》的报告,指出:“在合营以前,工会组织和工人群众对私营企业实行着严格的监督,工会对企业管理方面有很高的权力。在合营以后,企业的性质起了根本变化,私营时期工会的某些权力和工作也应该交给公方代表,不过企业领导上还是应当十分注意工会组织在私营时期曾发挥的作用,充分运用群众的对企业负责的精神,认真吸收群众参加企业管理;但是,有些公方代表没有足够地来重视这个问题,他们对于依靠群众和工会组织作好改造工作和搞好生产工作,作得很不够。”[7]也就是说,合营以后国家派了公方代表,从而实现了国家直接管理生产,工会组织原来代行的国家权力由公方代表接替。董昕同时指出:“这是前进而不是倒退,这种变化不仅没有降低工人阶级对企业管理的权利,恰恰是提高了这种权利”[7]。那么,社会主义改造后,“官办工会”的角色转换对于工人福利的影响究竟如何呢? 

  众所周知,中国共产党建政伊始,就是要建立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所以新中国成立后,经过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中共中央于1953年制定了过渡时期总路线,一方面把社会主义工业化作为发展目标,另一方面又要通过社会主义改造来促进工业化的发展,因此,向社会主义过渡、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是中国共产党的必由之路。简言之,对资本主义工商企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就是要把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成社会主义性质的企业。1954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关于有步骤地将有十个工人以上的资本主义工业基本上改造成为公私合营企业的意见》,企业利润采取“四马分肥”的办法,即分为国家所得税、企业公积金、职工福利奖金、资方股金红利四个部分。企业收益大部分归国家和工人所有,资本家所得不足四分之一。1954年1月30日,中共北京市委统战部为了正确地贯彻“四马分肥”精神,对“工人福利”做了如下规定:“工人福利如需低于20%或高于28%者,须报区委批准,必要时由区委报市委统战部批准。”[8]1956年1月,北京市首先在全市范围内完成全行业公私合营。[9]至1956年底,全国私营工业户的99%、私营商业户的82.8%,都走上了全行业公私合营的道路。 

  关于“四马分肥”的改造策略对工人福利产生的影响,学界探讨不多。我们知道,工人福利是社会福利的一项重要内容,社会福利又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企业的职工福利”,就是指“企业根据政府颁布的政策、法规和自身的经济条件举办的集体福利设施,建立各种补贴办法,开展文化体育活动为职工生活提供方便,减轻职工生活上的困难,丰富职工文化生活的事业”。[10]另外,对职工福利更加明确的界定是:“职工所在单位在工资和社会保险以外,对职工提供经济上的帮助,生活上的照顾和方便,以补充满足其基本的、经常的、共同的或特殊的生活需要所采取的福利措施和举办的福利事业的总称”[11]。本文以此界定出发,以最先完成全行业公私合营的北京市为例,在厘清史实的基础上,考察社会主义改造对企业工人福利水平的影响。 

  二 

  经过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福利政策的调整,1956年公私合营前,北京市的企业职工福利在不同行业间、同一行业内不同企业间均存在很大的差别。1951年12月18日,毛泽东还曾就北京被服厂缝纫工人的来信做了批示,来信反映虽然增产很多,但调整工资后,从事生产的工人的生活反而不如过去。毛泽东批示道:“彭真同志:北京被服厂的工资情况,请你派妥人去切实调查和研究一下,如真如信中所说那样不合理,应给予解决。”[12]在“三反”、“五反”运动中,工人福利问题受到了一定的影响,1952年5月9日,毛泽东曾专门批示:“工人福利问题,必须解决,但又必须解决得合乎实际的经济情况,不能太低,但又决不可太高,致陷自己于被动。”[12](pp.553~554) 

  公私合营之前,企业工人的福利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春节带薪休假的福利规定。假期的时间,“一般的以6~8天为多,9~12天的也占一部分,放假天数超过12天或少于5天的均占少数。如木材工业公司所属405户,2691人来看,原春节放假6~8天的约占全公司总人数的63%……原私营企业休息大、小礼拜不同,春节假日也不同,如休息小礼拜的一般假日为8天左右,休息大礼拜的是半月左右,一般看来休息大礼拜的春节假日日数悬殊较多”[13]。因为春节假期内,职工都是带薪休假,所以休假对工人们来说就是一种福利,关系甚大,但是不同企业间的假期规定也是差别很大的。 

  二是福利补贴的规定,主要包括春节职工回家路费和过节费。回家路费“一般均由个人负担。只有个别厂如义兴制香厂路费在25元内可实报实销,祥盛德铁工厂由企业给工人买火车票”。“大部分厂逢过节有过节费,有的厂是发给现款,有的厂是聚餐,金额每人由1元至13元不等。另有个别厂从腊月初一开始即小吃小喝,到二十左右开始大吃大喝一直吃到正月初六”。[13] 

  三是各种奖金,包括年终双薪和年终馈送。年终双薪的情况各有不同,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每年按制度年终发双薪;(2)以往按年发双薪,1955年因营业不好没有发,但亦没有宣布取消;(3)资本家为逃税在1955年底合营前夕给工人增发了双薪”。而关于年终馈送,有些厂年终对工人有馈送,但不是固定的制度,根据企业营业情况决定,“有的是资本家以发赏钱的形式发给工人,按职位高低有所区别(会计、业务多些);有的是并入工资发给工人;个别厂过节时资本家还给工人‘压岁钱’或在职工回家时送职工一个‘蒲包’(最多不超过5元钱)”。[13]另外,公私合营厂旧存的企业奖励金(“四马一肥”中的“一马”),有的发放,有的没有。[13]可见,年终双薪和年终馈送其实都是年终奖的一种形式,但是不同企业的发放情况也各不相同,很多企业都是根据当年的盈利情况来确定,并没有形成相对固定的制度。早在1951年10月,华北局曾对北京市委关于公营企业职工年终双薪或奖金问题的处理意见作过批示:“应了解年终双薪这个作为奖金制度而存在倒是不合理的,应逐渐取消,可以考虑在明年把年终双薪的总数全部加到逐月的工资中去,而另外地再创办合理的真正的奖金制度(其办法不是平均主义,是真正对生产有合理建议、发明或超过生产者加以奖励)”[14]。尽管有上述批示,但华北局后来还是同意了一些企业沿用往年习惯发放年终双薪。 

  显然,公私合营之前企业工人福利的内容并不复杂,主要包括假期、带薪休假、路费补贴、年终馈送、年终双薪以及过节费,没有或较少涉及职工集体文化福利和集体生活福利,且这些福利很多是临时性的,发放金额也是不固定的,没有形成固定制度。总之,不同行业以及同一行业不同企业中的福利待遇都存在较大的差别,“私营商业中工资、福利很不合理。同样技术同样性质工作者,甲店与乙店就悬殊很大,应作适当的调整”[15]。 

  三 

  从个别企业的公私合营到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全行业公私合营,随着社会主义改造运动的逐步开展,绝大多数的资本主义工商业企业被改造为公私合营企业。在这场暴风骤雨的改造运动中,企业职工的福利待遇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于新合营企业来说,很多企业既保留了原私营企业的福利政策,也实行了公营企业的福利政策,因此产生了多种福利政策并存的局面。 

  新合营企业的职工福利待遇混乱状况的出现,主要是因为公方人员和私方人员在并厂前的福利待遇上就存在许多差别,并厂之后还未来得及统一。棉布业公私合营党组在报告中指出:“关于福利问题,一般的没有其他福利,只是理发洗澡。但制度很乱,有的每月发钱,有的发1元,有的发1.5元,我们的意见,可改为每月洗澡三次,理发两次,由总务股按月给理发票和洗澡票”[16]。第一商业局等单位调研后指出:“由于原企业的行业不同,各户规模大小不同,营业情况以及工会工作基础的强弱不同,劳保福利待遇的制度不是统一的规定,而是名目极为复杂繁多,高低悬殊,极不一致,一般情况是,过去大户或营业情况较好的以及工会工作较健全的商店名目较多,待遇就高;中、小商店或营业情况不好的商店,名目较少,待遇就很低或者没有”[14]。而北京市社会福利事业局的第一、第二、第三公司所属企业,职工福利“自公私合营以来,没有什么改变。节日补助(春节每人补助2至5元、元宵、端阳、中秋、五一、国庆等,每人补助3至5角);每月初一、十五吃犒劳;看电影、洗澡、理发每月约二至四次。以上这些福利是普遍存在的,但对职工疾病医疗都有不同,有些单位职工看病费企业全部负担,有些负担50%,但在旅店业的职工有80%是自费的,有的临时协商解决”[13]。北京市粮食局“油脂公司所属公私合营油厂的休假制度很不统一,由于该行业大部分职工家属都在外埠,故绝大多数厂以往都实行住家制,住家时间的长短各厂不一致,全年由12天至60天”不等。[13]还有一些企业存在着不固定的节假日福利待遇,如过年、过节犒劳,有的甚至逢节日就吃,极个别的还有吃饭馆的,国药、油盐等几个较大行业中还按季节吃黄花鱼、元宵、西瓜、香瓜、水果、涮羊肉等,饮食方面所占福利开支总额的比重最大,一般占40%左右。另外,还有一些福利待遇是过去的陈规陋习,影响生产、消耗原料,有少数商店存在职工分货行为,如分烟叶、茶叶、包皮、箱皮、土烟等。[13] 

  由于福利政策非常不完备,很多涉及职工福利的事项都没有明确规定。比如,私方人员的福利问题不包括在劳保合同里,也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在他们有困难时参照劳保合同执行。合营企业老人较多,有的已经失去了劳动能力,但劳保合同里没有退职、退休的规定,合营企业的集体福利也没有明确规定。[17]因此,在公私合营之后,新合营企业的职工福利待遇并没有全部得到很好的改善。“有些合营企业,特别是由小厂小店合并改组的企业,在私营时期,职工的生活福利、劳动条件是很不好的,他们很早以前就希望在合营以后改变这种状况,可是合营以后,许多企业对于职工群众这方面的要求重视不够,许多确实迫切需要解决而又可能解决的问题没有及时解决。”[7]这其中尤以住房、医疗等问题反映最为突出。 

  北京市商业局经过调研指出,这一时期新合营企业的职工福利状况有两个特点:“一方面是单位之间、行业之间、户与户之间,高低相差很悬殊,又加上商业调整以后,乃至一个店或一个厂里边的人与人之间的待遇,也是各式各样,高低极不一致;另一方面是:在劳保福利待遇中,比较普遍占比重最大的是年、节犒劳,其次是零星的生活福利,也占很大比重,而关于生产过程中需要的有关劳动保护性质的待遇,却不够健全,特别是关系着职工生活疾苦的有劳动保险性质的待遇,则是很低微,绝大多数职工,发生了生老病死残伤和生活困难等问题就没有一个应有的可靠的物质保障。”[13]这一总结较为切合当时的实际状况。 

  虽然经过了公私合营,但是职工福利的调整并没有跟上,很多新合营企业的职工福利仍然是“旧”政策的延续,仍保留了之前的很多弊端和不足。针对这一局面,北京市政府对福利政策做了进一步的调整,内容主要包括公私合营企业人员调为国营企业干部的薪金和福利待遇问题以及新合营工厂的职工福利问题。1955年9月,北京市第一商业局根据棉布、百货全行业公私合营试点工作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调整工资福利的意见:“甲、工资:公私合营企业职工工资一般的应与国营拉平,但须照顾到业务熟练、技术能力、服务态度、工龄长短等条件,评薪定级时,可参照国营标准。乙、福利:合营后原企业各式各样的不合理的福利制度,应予取消另由企业行政与工会负责研究建立与国营大体相同的福利制度,其费用由‘四马分肥’中的‘一马’开支。无此项基金者,可预支,年终结算扣除。”[15]10月,北京市第一商业局确立的调整原则为:“公私合营商业的职工工资,可参照国营公司目前工资水平54元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公私合营后资方的薪金,对于有代表性的和有经验有技术的资方,可原薪不动或少动”。根据这一原则,公私合营商业工作人员的工资级别参照政府部门和国营公司人员的工资级别。国营公司的福利费是按工资总额的7.5%提取的,另外奖励金可抽出2%作为集体福利,共为9.5%,用于医药、困难补助、救济和托儿所等福利开支。公私合营后取消了原有不合理的福利制度,并实行大体上与国营公司相同的福利制度。[15](pp.306~307)1956年,北京市政府和公私合营企业协商订立了《公私合营商业劳动保险合同》,对职工应享受的保险福利的条件做了具体说明,主要包括职工因工负伤的相关费用开支以及负伤期间的工资、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女职工生育待遇等内容。[17]虽然名为保险合同,但其中有很多涉及职工福利的规定。 

  针对公私合营以来,公私合营企业中的部分资本家、职工调到国营企业工作,而工资和福利未得到解决的问题,中共北京市政府要求,“凡已调入国营企业部门的公私合营企业人员,其工资一般的应按照国营企业的工资标准进行评定,但原工资高者保留原工资,职工福利亦按国营企业人员的规定”。如当时“五金、化工、交通、木材等公司由公私合营商店调为国营企业工作的人员约有三百多人,也由于合营企业原待遇不动,有四、五十人因生活困难继续借支。工业部门也存在这个问题”。[13]后来这些问题陆续得到了解决。 

  针对新合营工厂的职工福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北京市认为,每年的春节应大体按照过去的规定处理,但对小额福利能统一的尽可能统一,有的也可以合理的制度予以代替,属于陋规性质的一般应予以取消。其中,仍按照过去办法办理、不予调整的福利制度包括:春节假日工资发放问题,一般可参照过去的制度办理。具体意见为:过去假期内工资照发的可在准假期内工资照发,超过日期一般按事假处理;过去假期内不发工资的则一般除法定假日外仍不发工资。至于领取计件工资的工人可按过去规定办理。要求进行调整的福利制度包括:以往已形成制度的年终双薪,没宣布取消的可仍照旧;过去没有形成制度的则不予承认。关于年终馈送问题,北京市政府认为“此项办法应该改变,对个别工资低、生活有困难,过去又依靠这笔收入补助生活的职工可通过补助解决”;旧存企业奖励金按规定应作为改善职工集体福利和生活条件之用,以举办集体福利为宜,但职工坚决要分的亦可少分一些,并建议工会对职工进行解释和教育工作。关于春节假日问题,一般可按照国家规定并可将春节前后小礼拜改为大礼拜,以便集中放假天数,但应充分照顾职工过去的习惯,结合工厂的生产任务情况及职工的具体情况等,通过职工申请,批准家属不在北京的一些职工假日,但回家次序应与职工协商,轮流休假,以免过分影响生产;对有的企业过去曾有固定公休制度且有的职工已公休了,有些职工尚在等待年终利用假日回家的则当年仍可照旧例执行。[13] 

  值得指出的是,企业职工福利的重要内容还包括兴办、建设各种文化娱乐体育组织及设施,如文化站、俱乐部、图书室、球场等,这些文化体育活动在社会主义改造之后都在不同程度上得到了加强,鉴于本文考察的主要是工人的物质生活水平状况,此不赘述。 

  四 

  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私营企业转变成公私合营企业,其工资福利制度也随之发生了改变。为了保障职工的利益和顺利地完成公私合营,新公私合营企业的职工福利大多参照国营企业的福利制度进行了调整,但一些新公私合营企业仍存在着政策调整不到位的情况,因而产生了一些摩擦与矛盾。总之,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关于企业职工福利的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处于缓慢完善阶段。 

  尽管政府非常关注公私合营企业职工的福利状况,也努力改善职工的福利待遇,但是受当时的政治、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公私合营企业的职工福利待遇尚存在很多问题。国营北京第一棉纺织厂存在的问题就比较有代表性,1956年3月5日的《人民日报》公开批评了该厂。[18]北京市的相关调查也指出,该厂“缺乏生产和生活一致性的全面观点,从厂工会到车间工会,干部都存在这一错误观点,厂工会对生产比较重视,对职工群众生活福利注意的很差,特别对食堂问题,明知食堂管理上存在严重的问题,群众反映也很多,事实也是这样,例如质量差、价钱贵、不卫生”等,对这些问题“一直没有严肃认真的研究,作为重大的问题来解决。有些脱产的工会干部,认为:生活是劳保委员的事与我无关,干部愿意搞生产不愿意搞生活,认为搞生产成绩可以看出来,搞生活费力不讨好”[19]。该厂的情况反映出当时存在的问题,而《人民日报》的批评文章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政府对福利问题的重视程度。到了1956年下半年,职工的福利待遇普遍有所提高,1957年国务院发出的《关于职工生活方面若干问题的指示》强调:“1956年下半年以来,有些地区、部门新实行的一些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措施,有开支过松过多的情况,应当注意适当地收缩。”[20] 

  总体来说,“到1957年,北京市基本完成了‘一五’计划和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城市面貌初步改观,市场供应好转,物价保持稳定,城乡人民生活有了较明显的改善。城乡居民平均预期寿命达到65.3岁,比1950年的52.8岁提高12.5岁。全市的社会风尚、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良好。人们在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心情舒畅,安居乐业。从1949年到1957年的9年间,北京城乡居民的生活基本上摆脱了饥寒和贫困,实现了低水平的温饱”[21]。的确,北京市城乡居民的整体水平已经实现了低水平的温饱,但如果仅从企业职工的角度来看,显然还要高于平均水平,且企业的职工福利模式已初步形成。正如李富春总结“一五”计划成就时曾说:在这5年内,“我国在改善职工生活中,在扩大就业面、提高工资水平、改善劳动保险和福利、奖金制度、丰富文化生活等方面”做了许多的工作,“在改善职工生活方面,我们已经做了的,是在我国目前经济还不发达的条件下所能做到的最大程度,这在旧中国是根本无法做到的”。[22] 

  应该说,在当时社会主义道路选择与工业化发展战略的指导下,政府通过行政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实行统购统销,国家统一掌控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的生产和分配,保证把有限的资源集中到工业化建设上,因而国家有条件、按计划地对职工福利做出安排,以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但这一安排必须与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契合。1957年2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开展增产节约运动的指示,指出:“一九五六年提高了全体职工的工资标准,一般地说来这是完全需要的,但是由于同时增加了过多的职工,并且过多地扩大了职工的升级面,不适当地支付了一部分福利费用和奖金,一部分人员的工资也增加过多,这就使工资总额和福利开支增加过多过急,据估计这项开支比一九五五年增加约达二十八亿到三十亿元”[23]。鉴于此,开展增产节约运动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在全体工作人员中,应当大力地提倡同群众共甘苦的作风。企业职工的附加工资和奖金,机关人员的福利费开支,都必须进行整理,凡是标准过高的,都应当适当降低;凡是不合理的,都应当采取适当步骤,逐步加以废除。各部门和各地方自定的有关职工的工资、福利和奖金等制度,有关技工学校学生的助学金制度,应当一律报送劳动部统一审查整理”[23](p.39)。应该说,这一指示是科学的,因为在任何时代,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形式和内容都是由其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其保障水平既不能低于当时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要求,又不能超过当时经济发展所能够承受的限度,而是依据经济发展状况而缓慢调整,世界上不存在一步到位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 

  回到潘佐夫书中提到的因福利降低而导致工人罢工的问题。的确,1956~1957年全国各地不断发生工人罢工、怠工、请愿等事件,特别是上海市的情况较为严重,对此,美国学者裴宜理曾指出,“1956~1957年的罢工潮中,带头的是被新单位体制排斥的工人,有临时工、合同工、公私合营企业的工人、学徒工和被开除的工人。他们被剥夺了过去在私营产权下的诸多福利,却没享受大型国企固定工的待遇。这些人觉得1950年代中期的工业改造对他们尤为不利。他们自发结成自治组织(上海工人联合指挥部、诉苦申述会),要求同等享有国有企业正式工的工作待遇和福利保障”[24]。显然,上海等地的罢工工人主要是来自规模较小的新公私合营企业,且大多不是固定工。以此来看,引发工人罢工的原因是复杂的,不是单一因素决定的,而其中最主要的是1956年工资改革中一些政策执行不到位。在1956年8月召开的全国新公私合营企业工资会议上,初步拟定的基本原则是:“向同条件的国营看齐,高的不减,低的分期逐步增加”[4](p.482),此后新公私合营企业便开始执行新的国家等级工资标准,但由于各企业生产性质不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偏差,进而引发了工人的不满。[4]因此,社会主义改造与工人福利之间的互动效应正如美国学者傅高义在评论广州的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时所论:“改造工商业的难处并不在于来自商人的多少抵抗,而在于日后重组、管理企业工作的复杂性。虽然政府有了更多的在工商业方面受过训练的干部,但要在无数的问题上做出合理的决定、在生产运转的同时使成本和物价降低、使商人合作而又要做出短期和长期的计划仍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事实上,许多利润低微的小企业后来又重新归私人管理,因为政府不能应付大量的细节问题”[25]。在政府所需应付的大量“细节问题”中,工人的福利待遇管理混乱应是重要问题之一。所以,我们应审慎地考量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复杂性问题,不可轻率地做出“社会主义改造确实恶化了工人的物质状况”[6]的判断。 

  [ 参 引 文献 ] 

  [1]宋学勤、董航:《新中国初期北京市工人生活状况考察——从〈一个工人家庭生活的变化〉说开去》,《北京党史》2011年第1期。 

  [2]周静宇:《谁说人民的生活水平降低了》,《人民日报》1957年8月3日。 

  [3]《北京志·政务卷·人事志》,北京出版社2004年版,第393页。 

  [4]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1953~1957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劳动工资和职工保险福利卷)》,中国物价出版社1998年版,第574页。 

  [5]张忠民:《20世纪50年代上海新公私合营企业的工资改革》,《当代中国史研究》2011年第5期。 

  [6]〔俄〕亚历山大·潘佐夫著,卿文辉、崔海智、周益跃译,崔海智校:《毛泽东传》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631页。 

  [7]董昕:《加强公私合营企业的工会工作》,《人民日报》1956年10月24日。 

  [8]北京市档案馆、中共北京市委党史研究室编:《北京市重要文献选编(1954)》,中国档案出版社2002年版,第27页。 

  [9]北京市档案馆、中共北京市委党史研究室编:《北京市重要文献选编(1956)》,中国档案出版社2003年版,第52页。 

  [10]《北京志·综合经济管理卷·劳动志》,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190页。 

  [11]屈祖荫主编、劳动部培训司组织编写:《职工社会保险与福利概论》,中国劳动出版社1991年版,第205页。 

  [12]《毛泽东年谱(1949~1976)》第1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443页。 

  [13]《第一商业局等单位关于公私合营后资本家生活、职工福利待遇等问题的情况报告》,北京市档案馆:033-002-00089。 

  [14]北京市档案馆、中共北京市委党史研究室编:《北京市重要文献选编(1951)》,中国档案出版社2001年版,第493~494页。 

  [15]《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北京卷》,中共党史出版社1991年版,第292页。 

  [16]《棉布业公私合营党组关于公方人员和资方人员人事安排及职工福利问题请示》,北京市档案馆:038-001-00135。 

  [17]《1957年商业局等于参加国务院召集公私合营企业中私方人员的福利待遇问题的汇报会议汇报及有关文件》,北京市档案馆:022-010-01255。 

  [18]苏克:《关心工人生活,做好福利工作 “咱们厂的职工福利在哪儿呢?”》,《人民日报》1956年3月5日。 

  [19]《生活福利工作检查报告》,北京市档案馆:001-009-00394。 

  [20]《关于职工生活方面若干问题的指示》,《山西政报》1957年第3期。 

  [21]《北京志·综合卷·人民生活志》,北京出版社2007年版,第10页。 

  [22]《中共党史参考资料》八,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698页。 

  [23]《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0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第28页。 

  [24]田毅鹏等:《重回单位研究——中外单位研究回视与展望》,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100页。 

  [25]〔美〕傅高义著、高申鹏译:《共产主义下的广州:一个省会的规划与政治(1949~1968)》,广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56页。 

  [责任编辑:杨文利]

  本文发表在《当代中国史研究》201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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