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4日,国务院以国函〔2012〕50号文件批复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水利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河南、湖北、陕西三省编制的《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原则同意《规划》内容,并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批复对《规划》实施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批复指出,水污染治理和水土保持是南水北调工程成败的关键,保护好丹江口水库水质,持续改善库区及上游地区的生态环境,对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顺利实施以及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关部门和地方要加强组织协调,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加大资金投入,严格项目管理,建立监测网络,强化环保监管,确保《规划》各项目标实现。 批复要求,通过实施《规划》,要实现三方面目标。一是水质目标,2014年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通水前:丹江口水库陶岔取水口水质达到Ⅱ类(总氮保持稳定);主要入库支流水质符合水功能区目标要求;汉江干流省界断面水质达到Ⅱ类。2015年末:丹江口水库水质稳定到Ⅱ类要求(总氮保持稳定);直接汇入丹江口水库的各主要支流水质不低于Ⅲ类(现状优于Ⅲ类水质的入库河流,以现状水质类别为目标,不得降类),入库河流水质全部达到水功能区目标要求;汉江干流省界断面水质达到Ⅱ类要求。二是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规划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与国家“十二五”分配到规划相关省的总量指标一致。三是水土保持目标。治理水土流失面积6295平方公里,实施坡改梯315平方公里;水土流失累计治理程度达到50%以上,新增项目区林草覆盖率增加5%-10%;年均增加调蓄能力2亿立方米以上,年均减少土壤侵蚀量0.1亿-0.2亿吨。 批复强调,河南、湖北、陕西等三省人民政府为《规划》的实施责任主体。要将《规划》纳入地方“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年度实施计划,逐级落实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工作任务,要将规划目标、任务、责任逐级分解,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推进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在投资、价格、土地和税收方面给予支持,通过采取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以及财政资金补助等措施,保证项目建成后能及时正常运行。 批复强调,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和指导,并切实发挥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加强沟通、协调与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根据部门职责,积极落实《规划》的各项任务,加大政策措施的倾斜支持力度,强化对水源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网络监测和系统监管,推进规划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亟需的可研公关和示范,加快建立水源保护与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规划实施的考核工作,与地方签订目标责任,加强检查考核。 《规划》的批复,对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工作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对确保一渠清水送京津具有重大意义。 责任编辑:春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