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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1966年上海市居民零星自建住房研究*
发布时间: 2016-08-30    作者:李爱勇    来源:国史网 2016-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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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解放前夕,市区只有住房2359.4万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积仅3.9平方米,且住房质量差异极大,房屋结构好、设备齐全的花园住宅仅占13.8%,居住和使用条件很差的旧式里弄住房占52.7%,木柱竹桁、苇门席顶的棚户简屋占13.7%。新中国成立后,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尽管国家和地方的财力有限,上海市政府还是尽可能安排资金建造新的住宅。1951年辟建曹杨新村,分配给1002户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居住。1952年起集中建造沪东的凤城、鞍山,沪南的日晖,北区的玉田、志丹等9个新村。同时,邮电局、铁路局、中央驻沪单位及一些市属工厂也自筹资金建造了部分住宅。“二五”计划期间,住宅建设发展较快,完成了张庙、安亭、天山、桃浦等“一条街”的建设。后由于国民经济比例失调而进行调整,住宅建设的数量、标准均有所降低,直到1964年以后,住宅建设的步子又大了一些。[1]总之,在新中国成立后的30年间,中共上海市委和市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使上海市住房的供需矛盾逐步有所缓解,但随着人口的增长,住房紧张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至1979年,上海市人均住房面积也只有4.3平方米。[2]这一时期的私有住房建设也很活跃,投资规模较大。据资料显示,1950~1957年、1958~1965年和1966~1976年,政府投入住宅建设的资金分别为2.17亿元、2.79亿元和3.55亿元,个人投资则达到了3.63亿元、2.30亿元和8.45亿元。[3]不难看出,居民自己投资、零星搭建的私有住房对于改善居住条件的意义,这也是本文研究的意义所在。 

  从禁止违章搭建到核发自建执照 

  新中国成立后,上海市政府“为了保证工业建设的飞跃发展,迅速提高我国的生产力……还不可能以大量资金投资于住宅建设”[4]。上海市的住房建设实行了“重点建设、一般维持”的原则,即重点建设工人新村,对居民零星自建和原有棚户区只作一般性的维护。控制人口是配合上述原则的重要措施,但这一措施只能暂时减轻上海市的住房压力。1950年3月,上海市政府将部分企业和机构内迁,同时限制新的居民迁入,希望以此控制未来10?~?15年的人口发展。[5]1955年6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上海市动员了大批人口回乡务农或去江西省垦荒。但到1956年下半年,这些被动员走的人口又有几十万倒流回来。[6] 

  倒流回沪的人口加剧了市区原有的住房紧张,并最终促使居民零星自建住房政策发生了巨大转变。根据1957年的调查,仅上海市蓬莱区外马路办事处新街地区就有137处棚户,且主要搭建在道路两旁的小块空地上,严重妨碍了交通和消防通道的畅通,有些棚户甚至还占用了私人土地及城市规划用地。[7]有鉴于此,上海市发布了《关于禁止违章搭建棚屋的公告》,明确指出将严格“维持城市秩序,克服无照搭建棚屋及搭屋牟利的不良现象……在本市一律禁止无照搭建棚屋”。[8]此后,政府不再核发建筑执照并规定:凡近期改建地区和现有空地,一律不许新建棚屋;主要干道、铁路沿线及重点工厂企业或机关、学校两旁等,一概不准翻建、扩大;未经批准一律严禁自行扩大、升高和加搭。各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居委会等亦不得再批准自建住房申请。[9] 

  在进一步加强管理的同时,市政府也认识到居民零星自建住房有助于住房困难的缓解。黄浦区的相关调查显示:在曾经申请自建的37户中,有17户解决了居住困难。其中,通过私自搭建或扩建房屋解决困难的有6户,而分配到工房的只有5户。未解决的有10户可以负担300~600元的建造费用且准备了一些建筑材料。[10]同时,居民自建私房比例很大,他们大多利用私人住宅旁的宅边杂地或者零星公管空地,这些地方既非农田也不涉及拆迁,因此,零星自建房大多不影响城市规划和交通。[11] 

  为了缓解居民住房困难,在“房管部门和建设部门暂时不可能包下来解决”的情况下,上海市相关管理部门提出:对于居民零星自建住房采取“适当安排在一定范围内有计划有指导的批准”为好[11]的建议。1961年,上海市再次开始核发执照,允许居民利用市场上供应的材料改善居住条件,并明确了申请者必须具备的条件,即至少需符合以下前提之一:本地常住户口;人均不到2平方米,几代同堂、几户同室,或住房高度在1.2米以下;居住有困难但房屋已无修理价值,或不宜原地翻修;地势低洼且影响市容、交通、消防。另外,居民还必须准备30%~50%的建筑材料并具备一定的施工力量,按照规定的地段、标准、样式进行自建。当时获批的自建房主要是造价在每平方米25~30元的简单平房。[10] 

  政府还注意在细节上规范新建和翻建、扩建棚屋的界限,并适当放松政策限制。对于人均3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困难户结合原有棚屋适当扩大或搭建披棚的,若不影响周围房屋及附近环境,可作翻建、扩建处理;房屋周围有空地且不在近期改建范围,不影响交通、消防、卫生及附近居住,可适当扩建面积;四周无空地者,可升高加搭阁楼或改建为矮楼房;为放置煤球或用作灶间且有适当空地,可适当增搭披棚。[12] 

  核发执照不仅有利于居民零星自建住房,也有利于政府全面了解相关情况。在1959年以前,申请执照的绝大部分是国营企事业单位。允许居民申请执照后,杨浦区1962年的1228件申请中,居民占了717件;1963年1?~?8月的1981件中,居民占了1296件。仅1963年1?~?9月,杨浦区居民即申请执照1527件,较1962年全年增加129.7%。[13]闸北区和普陀区的申请数量也都成倍增长。[14]1964年,上海市区申请由1963年的15000件(其中棚屋10000件)增长到了28000件(其中棚屋15000件)。[15] 

  通过对申请的审核,政府还可以对零星自建住房进行监管,有效防止或减少其对城市规划和建设的影响。在1963年4月的复查中,杨浦区的80件获批申请中有39件逾期未动工。[13]这说明一些居民没有解决住房困难的迫切愿望,这种未动工的比例始终接近申请数量的一半。有鉴于此,政府恢复了执照费[16],增加了申请的成本,以减少居民申请执照而不积极建房的情况发生。据统计,恢复执照费以后,杨浦区1964年4月、7月逾期未动工的比例仅为22%、16%;[13]当年南市区的这一比例更是低到了6%左右。[17] 

  综上,简单禁止违章搭建棚屋并没有取得良好的效果,通过核发执照规范居民自建住房则起到了疏堵结合的作用。有了合法途径,居民申请执照的数量大为增加,完成情况良好,违建行为大为减少。1963年3?~?9月,杨浦区发生的违建案件共计只有18件。[13] 

  从制止搭建棚屋到进行宽松处理 

  1957年下半年,上海市采取了新一轮的人口控制政策,希望减轻居民的住房压力。但是,一直十分复杂的零星自建住房状况仍然让政府感到十分困扰。20世纪60年代初,上海市政府开始“制止搭建棚屋”,在多种因素的影响下,这一措施最终在细节上采取了更具灵活性的处理方法。 

  新一轮的人口控制政策是伴随着上海的城市规划进行的。1959年,上海城市总体规划正式提出,规划设计要将旧市区人口由1958年的578万逐步减至300万左右,[18]采取了迁出工厂、支援外地建设、开辟卫星城、动员农民还乡、大力宣传节育、遣送劳改犯等措施。[19]至60年代初,上海市共外迁了约100万的人口。[20]但人口控制政策无法改变人们对上海的向往。一直存在的农村人口向上海市区转移的情况依然很普遍,进城人口搭建棚屋的问题更是日益突出。[21]1963年,杨浦区发现的私搭案件约180件,其中宁国路地区第九里委会有30件,江浦路办事处第九里委会有20件;[13]吴淞区周家桥地区有17件;南市区每月都有30?~?40件;[14]长宁区天山地区徐慕里委和周家桥地区中四里委共53件。[22]“大跃进”时期,上海市民用建筑材料供应减少,居民住房基本没有得到维修,多年来的人口增长使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愿望更加强烈。1961年后,各种建筑材料的敞开供应,农村集贸市场的广泛开办,以及工厂企业将废旧的砖瓦、木料、钢材等卖给职工,[12]都为居民自建住房提供了条件,使得零星自建住房的情况越来越多。 

  1963年2月,上海市批转了《关于制止搭建棚屋的请示报告》[23]。与前述1957年“禁止违章搭建棚屋”不同,这次是“制止搭建棚屋”。上海市政府希望加强对居民零星自建住房的管理,以此配合城市总体规划。一方面,通过核发执照规范管理,违章搭建情况大大减少,而取得执照未动工的情况却比较突出;另一方面,上海市已于1962年11月9日决定,在1963年改造番瓜弄棚户区。[3](pp.28,223,225)这次改造是当时上海市的代表性工程,改造后番瓜弄成为外宾访问参观的重点里弄。 

  由于主管零星自建住房的各区建设科“事多人少”,政府开始注重发动民众参与这一工作。档案记录了民众写信反映违章搭建、协助政府进行工作的典型事例。据南市区小东门地段的花园弄丙支弄12号的徐士俊和里咸瓜街263号的蒋邵成反映,里咸瓜街258号的孙建如于1964年7月向区建设科申领了执照,将竹柱草房改建为瓦房,但只得到原地盖草修缮的许可。9月,孙建如拆除旧屋后新建的住房比原来扩大了二尺并升高了许多。[24]1963年2?~?8月,黄浦区居民写信反映情况的每月均在5件以上,南市区同期共有40件,长宁区仅8月份就有12件。[14] 

  对于违建的处理,政府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了“教育、检讨、拆除、罚款、送交法院”等措施。对环境影响不大、群众意见不多的,在搭建人认识错误后,准其补办申请执照手续。一再劝阻仍不听但影响不大者,处以违章部分造价5%?~?10%的罚款。对出租者原则上应全部拆除违章建筑,但因大多数房屋已经有房客入住而难以执行,政府只好处以出租部分造价10%~20%的罚款。违章部分已出售者,按其全部非法获利进行处罚。严重投机牟利者送交法院处理。[12]具体案件的处理需要各区建设科花费很多精力,由于缺乏人手,处理方式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中华新路963号马子云连续三次搭屋出售牟利,才被法院判决监督劳动一个月。[14]对“凡居住并不困难而搭建后出租牟利或者投机买卖行为者,坚决予以拆除,材料充公”[25]的规定,多因“已住进房客无法迁回原址”而无法执行。[12]在违章案件中,更多的是居民利用房前屋后的空地改扩建,对城市规划影响不大。如长宁区1962年调查的53件中,对市容交通无影响的24户,稍有影响的25户,有严重影响的仅4户;[22]杨浦区1963年调查的30件中,对交通造成影响的仅2件。[13]所以,当王有法、张之文举报罗浮路69弄77号居民骆守义申请翻建棚屋,违章翻建并升高扩大时,相关部门经过调查,认为并未造成重大不良影响,而未予处理。[26] 

  此外,零星搭建的住房面积小、数量大、分布广,政府多头管理的时效性受到影响,管理难度大。区房管部门负责本区空闲土地的管理,执照由区建设科负责核发并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代发,交通队或派出所、街道办事处负责检查辖区违章。当区建设科联系各部门处理时,居民已经将棚屋搭建完毕,而拆除棚屋需要区长等领导批准,处理起来十分麻烦。另外,政府也理解居民违章搭建的无奈。不少居民是在国家顾及不到的情况下才不得不自行搭建,因不懂申请手续或怕申请后不能获批等原因,未申报便自行改善住房。一些居民边准备材料边建房,亲戚朋友、单位领导甚至政府管理人员往往不得不提供相应的帮助。[27] 

  这一阶段,政府希望通过管理居民零星自建住房来配合棚户区的改造。但受到财力所限,像番瓜弄棚户区那样成片改造的只是极少数,并不能惠及大多数居民。一方面是政府没有条件大规模改造上海市的棚户区,另一方面改造后的房租和水电费等负担较大,多数居民难以承受。[15]所以,政府只好通过办理执照进行相关监管,以使居民自建住房的行为得到控制,并使之尽可能的符合城市规划和市政管理的要求。 

  煤渣砖:从关注结果到关注过程 

  无论是禁止违章搭建、核发自建执照,还是制止搭建棚屋、进行宽松处理,都体现了政府在管理居民零星自建住房问题上更加关注结果。从1964年开始,政府加强了对居民零星自建住房所用建筑材料特别是煤渣砖的管理,并严格处理了生产劣质煤渣砖和借机投机牟利者。这反映出政府从管理建好的棚屋转向监管棚屋的搭建过程。 

  建筑材料是制约居民零星自建住房的重要因素。在政府允许申请自建后,不少居民开始自发解决建筑材料特别是砖料短缺的问题(上海市政府计划在1966年为居民自行改建棚屋提供原木2000立方米,但在挤用了公房维修材料后,才提供了800立方米的原木。可见,当时的建筑材料极度短缺。参见上海市房管局:《汇报改建(私房)棚屋木材缺口很大,请核转增发的报告(1966年11月18日)》,上海市档案馆:B11-2-157-15。),利用工厂煤渣等废料自制煤渣砖翻建房屋的做法迅速发展。1961年,虹口区天通庵街道同心里只有1户自制煤渣砖,到1963年9月已发展到71户。1964年初的20天,上海市的九个区就发现有852户居民在自制煤渣砖。[28] 

  自制煤渣砖的居民日益增多主要是因为此举可以大幅度降低费用,且材料来源广泛,便于获得。1964年,普陀区中山北路2286弄17号三轮车工人张林根一家,利用休息时间,3个月制成了650块煤渣砖,将一间矮草房翻建成了两层楼房。张林根说:“翻造这间房屋只花了二百多元,如果购买砖料和请人施工,就要六七百元。”同时,不少工厂企业尤其是炼钢厂和化工厂,每天总有大量煤渣、电石泥和石灰等下脚料待处理。华东钢铁建筑厂每天要处理的电石泥就有一吨左右,居民取用废料还节约了处理费用,所以工厂默许职工取用废料。[28] 

  不过,自制煤渣砖带来一些问题。首先,煤渣砖的质量良莠不齐,一些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当时正规住房建筑砖料的技术要求是每平方厘米抗压能力要达到50公斤以上,自制煤渣砖的抗压能力只在3?~?20公斤之间。居民翻建房屋的墙身高度多在3米以上,很多还搭有阁楼,且修建施工中往往不用立柱和屋架,并以烂泥代替砂浆,因此自建房屋很容易发生坍塌。1963年9月,闸北区前观音堂45号北洋化工厂工人吴绍奎,准备用自制煤渣砖将一间平房翻建成二层楼房,但山墙砌好后就倒塌了。[28]其次,一些居民趁机贩卖制砖原料及自制煤渣砖非法牟利。普陀区交通西路184弄1号居民董云,在1962年套购水泥制成煤渣砖1000余块,后以每块0.22?~?0.30元的价格出售,获利100多元。被制止后又让女儿和他人合伙加工煤渣砖,每块收取0.07元的加工费。1962年上半年,杨浦区眉州路938弄64号戚明正,利用电石泥制成煤渣砖,先是自己翻建房屋,后又与同弄47号李怀国、63号张惠芳大量制造煤渣砖,以每块0.08?~?0.10元的价格出售;还出售从厂内运出的电石泥。三人共获利700余元。李怀国还出卖了自制煤渣砖翻建的房屋。 [28] 

  “为了制止粗制滥造、质量低劣的煤渣砖到处泛滥,并打击资本主义自发势力”,上海市开始限制自制煤渣砖的生产和使用。首先,各区着手调查居民自制煤渣砖翻建房屋的情况,并会同街道里弄进行安全宣传,已经建成的及时加固,无法加固的自行拆除或重建。其次,各区加强执照审核工作,在区材料供应部门同意供应材料或自备足够材料后方发放执照,对使用不合格自制煤渣砖的不予发放执照,同时加强了对工厂、企业废料的管理。最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打击、取缔了私营煤渣砖制造作坊、居间买卖、投机倒把等,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批评教育、没收非法所得和进行罚款,直至移送司法部门依法惩办。[28] 

  为了限制相关投机牟利行为,1965年8月,上海市出台规定,棚户区内一律不准新建草棚,翻建、改建房屋一律仅限自住。[15]同年11月,南市区提出了“变消极限制为积极引导”的方针,通过广泛的宣传提高居民零星自建住房的积极性。[29]1966年12月,上海市提出,根据自愿、力所能及和直接受益的原则,组织发动群众自己改建棚户区的有关道路、下水道、给水等住房配套工程。[30]“积极引导”居民零星自建住房以及鼓励居民集资改造相关公用设施,反映出上海市政府这一时期受财力所限而无力进行投资改造的窘境。 

  零星自建住房的所有权与居民自住权 

  上海市居民零星自建住房始终存在着房屋的所有权和居民自住权的问题。政府希望通过控制零星自建住房,打击买卖、投机等自发资本主义行为,以利于社会主义和公有住房建设。居民把自建住房看成解决自身居住困难、改善居住条件的大事。因为零星自建住房十分分散,政府难以进行严格的管理,因此居民掌握了零星自建的主动权。 

  首先,居民零星自建住房存在所有权问题。为数众多又极其分散的零星自建住房,特别是其中还存在着居间买卖、投机倒把等行为,让上海市政府意识到要加强管理,严格限制违背社会主义发展方向的行为。居民改建棚屋以解决居住问题,是“国家新建住宅、改造棚户区的一个辅助部分”,但如不适当调节控制,“将会冲击国家计划,直接影响重点建设和经常维修的需要”。[30]为了限制零星自建住房的规模,上海市政府未给住房条件不十分困难的居民核发执照。杨浦区的谢邦栋婚后一直借住在岳母家中。1958~1964年间夫妇二人几十次向所在单位工会申请住房,均未得到解决。1964年3月,他购买了能够搭建一间房屋的全部材料,又谈妥了小块空地的租借事宜,准备自建住房。但在申请自建执照时,区建设科工作人员以“目前暂居岳母家中,对于建造条件还不够”为由,拒绝核发执照。[31]“暂居岳母家中”即有房可住,这是建房“条件还不够”的主要原因,反映出政府支持居民有最基本的住房而非有自建私有住房的权力。 

  为了制止违章搭建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政府动用了大量的人力资源。1963年8月7日晚,杨浦区兰州路540号潘有万的12平方米简棚影响了交通。此事被发现后,先后有区建设科、车队领导、户籍警与其谈话13次。在发送了书面通知告诉他限期拆除后,又有区建设科、派出所、交通队、办事处、里委会等20多人到现场进行了拆除。[13]这一处理过程表明,市政府对于影响城市规划的违章搭建的处理更加坚决。 

  其次,居民零星自建住房与政府管理始终存在着冲突,特别是政府对于外迁倒流人员所搭违章住房的管理[7]难度很大。这类冲突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东姚家桥事件”。 

  上海市第三毛纺厂背后有一块空地,属于榆林区陈家头办事处和平新村,区建设科帮助该厂获得了征用权。1957年初,空地上出现了一两户席棚,到4月中旬发展到12户。相邻的昆明路办事处东姚家桥地区空地也搭建了席棚。和平新村的干部用刀砍破席棚并把竹子芦席送到派出所;东姚家桥的干部则一边谈、一边拆、一边准备打,前后强拆了12个席棚。情况反映到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区建设科以至市区领导处。4月底,征地双方经过协商后计划把和平新村的席棚暂迁到东姚家桥地区。[32] 

  “暂迁”的处理方式鼓励了准备搭建的居民。5月25日早晨,东姚家桥出现一个倒流户搭建的席棚。26日、27日,倒流户三五成群地不断来此搭建,占满了东姚家桥空地,搭建户甚至要对劝阻的里弄干部“动手”。当地居民和里弄干部情绪激动地到区政府请愿。为了安抚不满情绪,区领导与里弄干部、居民就地办公,做了“一定解决问题”的表态。最后,政府决定把搭建者分散安插在棚户聚居地区,最终事件得以平息。据统计,两地区3300平方米的空地共搭建104个席棚,其中经说服主动拆除79个席棚,强制拆除1个,没有住人就主动拆除20个,未找到原棚主由居委会拆除4个。[32] 

  “东姚家桥事件”发生的原因,从根本上看在于政府一直没有明确城市居民特别是倒流户的权利,决心留下的倒流户开始在城市狭小的空地上实现自己“居住”的权利。据统计,和平新村地区的31户违建户中有11户是去江西、西北的倒流户。[32] 

  最后,零星自建住房的主动权主要掌握在居民而非政府手中。政府虽严格限制搭建棚屋出租、出卖的牟利行为,但居民进行投机的事情仍然屡见不鲜。杨浦区郑斌原有小草棚两间,申请翻建后出租一间,月租12元,后来又将两间分别以250元及270元出售。有居民本身住两间并不宽敞的棚屋,却将一间出租,不久即以自住面积严重不足为由再行申请扩建。有的棚屋破旧不堪,但却能卖一二百元,因为买进的人可以申请翻建,用以解决居住问题或租售牟利。[13]房管部门对房屋买卖过户审核管理不严,给一些人以可乘之机。 

  综上所述,1950?~?1966年,上海市的住房困难始终未能得到有效缓解,其间居民零星自建住房的情况一直存在。政府起初采取了严厉措施管理居民零星自建,但最终走向了疏堵结合,开始关注居民零星自建住房的质量,突破了先建后管的模式,开启了从建管起的历史新时期,但这一良好的势头因“文化大革命”的发动而终止。 

  [ 参 引 文 献 ] 

  [1]《当代中国的上海》上,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年版,第771~773页。 

  [2]陆文达主编:《上海房地产志》,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100页。 

  [3]崔广录主编:《上海住宅建设志》,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308~309页。 

  [4]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组织职工自建公助的几项原则(初稿·1957年7月20日)》,上海市档案馆:A54-2-337-1。 

  [5]《关于上海市政改建及发展前途的问题(1950年3月16日)》,上海市档案馆:B1-2-3654-1。 

  [6]市规划建筑管理局:《关于外地流入人口搭建简屋棚屋的对内掌握原则(1957年4月8日)》,上海市档案馆:A54-2-175-12。 

  [7]蓬莱区人委:《提出处理棚户的意见送请审核》,上海市档案馆:A54-2-175-43。 

  [8]市人委:《关于禁止违章搭建棚屋的公告》,上海市档案馆:A54-2-175-85。 

  [9]徐汇区人委:《关于改善棚户区劳动人民居住条件的意见报告(1957年3月12日)》,上海市档案馆:A54-2-175-15。 

  [10]黄浦区建设交通局:《报送居民申请新建房屋情况的调查报告(1962年2月2日)》,上海市档案馆:A54-2-1461-1。 

  [11]黄浦区建设交通局:《关于黄浦地区居民申请自建住房是否可以批准的请示报告(1961年8月31日)》,上海市档案馆:A54-2-1461-16。 

  [12]闸北区人委建设科:《关于本区当前建筑管理情况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请示报告(1961年9月24日)》,上海市档案馆:B257-1-2840-77。 

  [13]杨浦区房地局修建科:《杨浦区零星修建管理情况调查报告(草稿·1963年10月29日)》,上海市档案馆:B257-1-3169-62。 

  [14]市房地局修建科:《关于在市区继续制止搭建棚屋的报告(1963年9月25日)》,上海市档案馆:B257-1-3169-32。 

  [15]市人委公用事业办公室:《关于处理违章搭建棚屋和改造棚户区意见的请示报告(1965年8月3日)》,上海市档案馆:B257-1-4431-16。 

  [16]杨浦区人委建设科:《为建议恢复收取零星建筑执照规费的报告(1963年9月17日)》,上海市档案馆:B257-1-3170-45。 

  [17]市房地局修建科:《关于制止搭建棚屋工作的执行情况及若干问题的请示报告(1963年6月13日)》,上海市档案馆: B257-1-3169-44。 

  [18]建筑工程部上海规划工作组:《关于上海城市总体规划的初步意见(1959年10月)》,上海市档案馆:A54-2-718-43。 

  [19]市城市规划勘察设计院:《对上海城市规划方针任务的意见(1957年8月12日)》,上海市档案馆:A54-2-158-313。 

  [20]阮清华:《上海游民改造研究(1949?~?1958年)》,复旦大学2008年博士学位论文。 

  [21]陈映芳:《城市与中国社会研究》,《社会科学》2012年第10期。 

  [22]长宁区人委建设科:《关于加强建筑管理的请示报告(1962年11月7日)》,上海市档案馆:B257-1-2840-68。 

  [23]市人委批转:《关于制止搭建棚屋的请示报告(1963年2月14日)》,上海市档案馆:B257-1-3168-35。 

  [24]徐士俊、蒋邵成:《上海市城市建设局负责同志(1964年10月)》,上海市档案馆:B257-1-3835-126。 

  [25]闸北区人委:《关于制止本区违章建筑搭建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情况报告(1962年11月27日)》,上海市档案馆:B257-1-2840-63。 

  [26]《〈王有法等致上海市城建局负责同志〉及〈回复〉(1964年12月)》,上海市档案馆:B257-1-3835-249。 

  [27]闸北区人委建设科:《关于审核居民零星修建房屋执照和处理居民违章搭建的几项内部掌握的具体界限(草案·1963年11月12日)》,上海市档案馆:B257-1-3170-48。 

  [28]市房地局:《关于居民自制质量低劣的煤渣砖翻建房屋造成危险情况的调查报告(1964年1月20日)》,上海市档案馆:B257-1-3169-16。 

  [29]南市区人委建设科:《西村居委会花园弄组织群众改建工作的小结(初稿·1965年11月2日)》,上海市档案馆:B257-1-4431-9。 

  [30]市人委公用事业办公室:《关于一九六六年组织群众自行改建棚屋的报告(1966年12月25日)》,上海市档案馆:B257-1-4431-37。 

  [31]谢邦栋:《有关自建公助的〈申请书〉(1964年7月21日)》,上海市档案馆:B257-1-3834-59。 

  [32]榆林区人委建设科:《和平新村和东姚家桥地区违章建筑处理的总结(1957年7月5日)》,上海市档案馆:A54-2-175-67。 

  [责任编辑:杨文利] 

  [收稿日期]2015-10-09 

  [作者简介]李爱勇,历史学博士,讲师,河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475000。 

  *由于1967~1979年的相关材料十分缺乏,故本文的研究时限仅为1950~196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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