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卡特政府推行“有限武装扶华”政策后,里根政府扩大对华转让军民两用技术并开始向中国出售武器。除了“联华制苏”的目的,里根政府对华军售亦体现其自由主义的战略思维,包含着谋求中国“美国化”变革的战略目的。同时,美国对华军售亦存在底线,凸显了美中防务关系的有限性。学界关于里根政府对华军售的研究多为美国对华防务战略的背景考察,(?参见谢峰、陈舟的《中美军事关系的回顾》(《军事历史》2010年第2期),刘劲松的《中美军事关系的历史演变、问题和前景》(《战略与管理》1997年第5期),Willam J.Long, Economic Incentives and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Technology Transfer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1978~86(Journal of Peace Research, Vol. 28, No. 2,1991, pp. 175~189), Jing-Dong Yuan, United States Technology Transfer Policy toward China: Post-Cold War Objectives and Strategies(International Journal, Vol. 51, No. 2, 1996, pp. 314~338)。)一些论著也涉及该议题。(例如,张金翠的《美国对华军事制裁:从维护“人权”到防止“威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马伟宁的《中美军事合作:演变及其主要影响因素》(复旦大学2005年博士学位论文),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中华美国学会编的《中美关系十年》(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Harry Harding, A Fragile Relationship:The United States and China since 1972(Brookings Institute Press, 1992),Robert S. Ross, Negotiating Cooperation: The United States and China, 1969~1989(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近年来,随着美方档案的解密,学界又形成几篇研究成果。(例如,刘磊、马晓云的《中美建交初期两国军事与安全合作的初步发展》(《中共党史研究》2015年第4期),刘磊的《论里根政府时期的中美战略关系》(《当代中国史研究》2014年第2期),忻怿的《卡特政府的对华技术转让与军售政策》(《美国研究》2016年第5期)。)不过,相关研究就里根政府对华技术转让与军售的具体事项、脉络机制、内在特征等论述仍不够深入,笔者根据相关档案文献分析上述问题,以求教于方家。
一、里根政府关于美中防务关系的定位
考察里根政府的对华技术转让与军售,需简要论述一下自尼克松政府至卡特政府的对华技术转让与军售政策。自中美关系解冻,尼克松政府开始施行“联华制苏”策略,欲求发展美中防务关系,利用中国的抗苏价值,遂以防务合作、技术装备输华等方式谋求推动美中关系。但中方并未完全响应。(参见忻怿:《尼克松政府时期美中防务关系的初步发展》,《中共党史研究》2016年第2期。)直至卡特政府末期,美苏关系“缓和”的希望完全破灭,美方决定深化美中防务关系。其中,卡特政府就对华技术转让与军售的思考对里根政府的影响较大。卡特执政初期致力于深化美苏关系的“缓和”,奉行苏中平衡战略。
随着美苏关系“缓和”的失败,对苏强硬的“卡特主义”出台,联华步伐开始加速,美国制定了旨在提升中国对苏防御能力的“有限武装扶华”政策,并于1980年实现美中军界高层互访,开始向中国出售军用装备,对华技术转让与军售步入实质性的发展阶段。(根据美国出口管制等级,至1972年,苏联、中国等属于Y类国家;匈牙利、波兰等属于W类;西欧、日韩、澳新等属于V类国家。1980年3月,卡特下令将中国从Y类中移除,对华实行转让军用装备的P类等级。3月底,美国国务院以“个案审批”原则为依据,决定向中国出售雷达、通信、后勤、动力装置等军用装备,但禁止出售作战飞机、坦克等军用武器及能够提升中方战略能力的技术装备。参见Increased U.S. Military Sales to China: Arguments and Alternatives Document Date: May 20, 1981,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CRS), Agency Publication Number: 81-121F, p.14。)在“有限武装扶华”政策的指导下,卡特政府还制定了“个案审批”原则(“个案审批”原则,即根据与对象国的国家关系、美国国家利益及对象国情况等,就对象国的进口申请进行逐项审批。),并以此为依据向中国出售军用装备,以提升中国对苏防御能力,同时,美国认为,如何按照美国的国家意志来约束中国的发展,是“美国面临的最大战略任务乃至世纪挑战”。[1]因此,在既扶华又控华的矛盾心理下,里根政府秉持上述思维,美中防务关系在其任内再获进展,对华技术转让与军售成为主要内容。
里根上台后,奉行“以实力求和平”的现实主义外交政策以对抗苏联。[2]为了加强同苏联的地缘竞争,里根政府重视与中国的关系,在其执政时期,美国国务院及国防部权力扩充,国防部强调“稳健的美中安全关系”是践行对苏强硬的“里根主义”的基石之一。[3]
总体来看,里根政府对发展美中防务关系、深化对华军售、践行“有限武装扶华”政策较尼克松政府、卡特政府更显积极。同时,里根政府将促使中国“自由化”战略嵌入美中防务合作中,以图“建设性地帮助他们发生变化”。[4]
二、里根政府的对华技术转让与军售
除上文所述,美国调整对外出售武器的相关政策也是里根政府升级对华军售的背景。里根上台伊始就强调:“必须努力提高售武在美国外交战略中的地位,重视武装盟友及伙伴对国家安全的促进”作用。[5]1981年7月,里根签发《关于武器转让的总统令》,指出:“美国把常规武器及其他防御物资和服务的转让,看作是其全球防御态势的一个基本要素和外交政策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6]基于此,里根政府持续放宽对外军售管制,强化行政系统在军售中的决策地位,这些构成了美方扩大对华技术转让与军售的制度性基础。
1981年1月,美国参议院共和党副领袖史蒂文斯访华时强调:参议院不会妨碍对华军售,支持行政机构深化美中防务关系。[7]此外,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中国市场的吸引力也引起美方的注意。据美国国防部在1979年做出的乐观估计,未来一段时间内,中国采购西方技术装备的数额至少为410亿美元。[8]这一预期也成为美国升级对华军售的重要诱因。
在外部环境方面,里根政府扩大对华军售与苏联的扩张态势呈正比关系。面对苏、波边境苏军的大规模准备,美国国防部部长温伯格于1981年4月公开强调,若苏联胆敢出兵波兰,美国将扩大对华军售。[9]对此,苏联不为所动,并于6月举行大规模军演。美国在西线面临被动局面,亟须在东线做出“武装扶华”的战略姿态。
因此,里根政府决定扩大对华军售,突破仅对华转让军用装备的政策底线,开始向中国出售武器。1981年6月4日,里根特令升级对华转让军民两用装备。[10]6月中旬,美国国务卿黑格访华,他在记者招待会上强调:发展美中关系是美国的“根本现实与战略需要”,美国决定开启对华出售武器程序,修改阻碍军售的各项机制。[11]综上可见,里根于执政初期便实现了对华出售武器的重要突破,美中防务关系加快发展。
进入1983年,美国对华政策更趋积极。4月,里根政府做出重大决定,认定中国为“友好非盟国”,宣布帮助“中国增强应对邻国威胁的能力”。同时,美国修改了对华出口管制政策,提升美中关系层级,将中国从出口管制等级中的P类升至V类,[12]但同时要求对华军售仍需遵循“个案审批”原则。(早在1980年,中方便希望与美方签订技术转让协议,要求自主地与美国企业协商购买武器。但美国总统卡特拒绝了这一要求,仍要求依据“个案审批”原则,根据中方提出的需求,向中方提供相关军备清单及承包商名录。1983年9月,美国国防部部长温伯格访华时,再次申明里根政府遵循上述原则。参见〔美〕卡斯珀·温伯格著、傅莹等译:《温伯格回忆录——为和平而战》,世界知识出版社1991年版,第205~207页。)以“友好非盟国”待遇管制对华出口,标志着美中防务关系再获进展。
1984年4月,里根总统访华。在访华前夕,美国做出《国家安全决策指令》,指令强调:强大、稳定的中国是维系亚太和平的关键,美国将继续推动对华技术转让,提升中方的防御能力。[13]4月26日,中国国家主席李先念与美国总统里根举行会谈,在会谈中,里根提出,美方愿意为中国现代化事业及中国面向21世纪的发展战略做出贡献。(The Trip of President Reagan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alking Points, April 1984, DNSA,CH00662, p7.对于上述内容,《李先念年谱》第6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239~240页只提及里根访华的意义,并无里根谈话具体内容。)基于此,美国国务院于6月通知中方,除了“直接商业销售”,美方将开启政府间“对外军事销售”(根据1976年美国通过的《国际安全援助和武器出口控制法》,对其武器出口机制分为对外军援(FMA)、对外军事销售(FMS)和直接商业销售(DCS)三个层级。在FMS实施期间,美国国防部作为外国客户的项目管理人,可使客户享受优惠条件,例如,若出现现货短缺的情况,将从库存中调拨同类装备,享受国防部同类产品大额采购的价格优势及技术支援等。)渠道实现双方的贸易。[14]同期,中美高层密集互访,商谈相关军售清单等事宜。(1983年2月,美国国务卿舒尔茨访华;5月,美国商务部部长鲍德里奇访华,重申中国为“友好非盟国”;9月,温伯格访华,商谈出售武器的方式;10月,中国外交部部长吴学谦访美。1984年7月,中国国防部部长张爱萍访美,商讨中美军购议题;8月,美国海军部部长雷曼访华。1985年1月,美国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维西访华。)
除了军用装备,1983年11月,美国商务部继续扩大由卡特政府初拟的对华出口高端民用装备的“绿区”清单内容,包括大型计算机、微电子元件、高级数控机床等27个大类的装备。美国还与巴黎统筹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国协调对华出口政策,即无须巴黎统筹委员会审批,各成员国可自行向中国出售上述“绿区”清单上的装备,“绿区”外项目仍需报审。在该清单内容不断增加的同时,对华出口审批时效也在提速。[12](p.6)至1985年12月,巴黎统筹委员会进一步取消了26项技术转让限制。至1987年,“绿区”清单增加至32个技术大类。[15]美国对华民用技术出口额也由1982年的6.3亿美元增至1988年的17.2亿美元。[16]在这一时期,中方还引进了民用声呐、高性能柴油发动机、载重卡车等装备。
尽管里根政府以“友好非盟国”定位中国并对华出口武器,但在既扶华又控华,既支持中国有限现代化又排斥中国崛起的矛盾心理下,美国向中国出售的武器限定为“防御型武器”,仍严禁向中国出售“进攻型武器”,禁止提升中方的战略进攻与战略投送能力成为其对华军售的底线。基于此,美国国防部及商务部于1983年制定了禁止向中国出售的技术装备清单,包括可提升中方核武器、核载具、战略投送、电子战、反潜战、化学战等作战能力的技术装备,[17]凸显了美中防务关系的有限性。不过,为提升中国抵御苏联的能力,基于中方需求,美方制定了向中国出售“防御型武器”的清单,旨在提升中方反坦克、反炮兵、运输、野战防空、战场指挥、后勤保障及一定的空中拦截作战能力。中方开始与美方展开采购谈判。
1984年7月,中国国防部部长张爱萍访美,同美方确定引进“陶”式反坦克导弹、反坦克火炮以及反坦克弹药、AN/TPQ-37型炮位侦查雷达及技术保障装置,共计2200万美元的武器和装备。8月,美国批准向中国出售24架“黑鹰”运输直升机,总价1亿多美元。此批“黑鹰”运输直升机为民用版,未安装装甲及航炮,至1985年底前全部交付中方。[18]
同期,美国开启向中国出售海军武器。1985年1月,美国国会准许向中国出售数套拖曳阵列声呐及4枚MK-46Ⅱ型鱼雷与辅助教学设备。同年底,美方决定对华出口5台LM-2500型燃气轮机,数套舰艇近程防御武器系统及12套MK33型舰用反导诱饵发射系统。[19]西欧国家也纷纷效仿美国,1982~1986年,中国进口西欧国家武器的总额为6.25亿美元。[20]
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对华军售的持续扩大也得益于其对华技术转让政策的持续调整。仅1985年,美国商务部便收到269项对华技术出口的申请,其中有11.5%被否决。1981~1986年,有80项“绿区”清单外的出口申请通过审批。[21]即便如此,美国军工企业代言人仍强调美国对华技术输出力度较小,为此,美国加快了审批速度并继续扩充“绿区”清单。至1987年4月,美国企业对华技术出口审批时限已降至平均57天。[21](p.22)美国国务院认为:“稳健的现代化中国是促进亚太和平的重要力量,符合美国的战略利益,将继续鼓励公私部门参与中国军事现代化”。[22]
在美国对华军售项目中,“八二工程”(这是中美政府间最大的军事技术合作项目,中国称之为“八二工程”,而美国称之为“和平珍珠计划”。)是冷战结束前中美最大规模的军事合作项目。1986年5月,中美工作组正式开启“八二工程”,项目旨在利用美方技术升级中国产歼8Ⅱ战机的航电设备与技战术水平。合同规定:美方将在15年内向中方提供改装所需零配件,中方人员前往美国学习技术升级与相关知识。预计,经美方改装的首批2架歼8Ⅱ于1991年交付中国,最终转让59套航电设备以及相关后勤装置、技术资料等,整个计划耗资约为5.02亿美元。[23]1986年8月,中方将2架歼8Ⅱ样机运往美国后,110多位美方人员考察该机。至1987年8月,经招投标,中方决定由格鲁门公司负责歼8Ⅱ升级事宜。[24]中方随即派遣技术支援小组前往位于美国长岛的格鲁门公司所在地。但正是这一项目凸显了美国禁止提升中国战略进攻能力的对华军售限定性原则:其一,升级版歼8Ⅱ不是多用途战机,不具备对海、对地攻击能力,仅能进行空中拦截等防御作战,该机也未加载空中受油装置,无法在远海、远空持续作战;其二,“八二工程”的核心要件——AN/APG-66型雷达虽较先进,但探测距离有限,不能引导远程超视距空空导弹,这就限定了歼8Ⅱ只能遂行国土防空作战,而不会对美国及其盟国造成实质性的威胁。
客观来看,“八二工程”所耗5亿美元在当时可采购26架美制F-16A战机,中方也具备从英法进口先进战机的条件,且进行了试飞与洽谈工作。但为构建独立自主的国防工业体系,中方并未盲目引进成品战机,而是致力于对西方航空工业的全产业链进行技术吸收。就在“八二工程”进行到关键时刻,中国发生了1989年春夏之交的政治风波,再加上对中国独立发展航空工业的疑惧,6月5日,美国发表声明,暂停美中军事技术合作项目。随后,美国空军单方面宣布中断合作,在美进行歼8Ⅱ改装作业的中方人员被迫撤离工作现场。这说明了美国借口人权问题粗暴干涉中国内政的事实。不过,美国当时并不是用直接施加制裁的手段来终止工程的发展,而是采取隐晦的手段刁难中国。9月初,经中美协商后恢复了该项目,中方人员再次进入改装现场。10月底至11月初,在美国空军基地召开了项目管理评审会议,这是恢复项目后的第一次高层管理会议,美国方面在会上表示,由于工程暂停,整个工程的进度将拖后3~6个月,而且经费也需增加。1990年3月,美方提出需增加的经费超过2亿美元,试图要求由中方承担因美方单方面中断合作造成的经济后果。对此,中共中央和中央军委领导做出决策,决定停止“八二工程”。4月下旬,中美代表举行谈判并签署文件,决定终止该工程,会议决定在中方已付款的基础上,完成飞机改装、地面试验以及相关工作,直至用完经费。至7月5日,所有中方技术人员回国。不久,美方将2架样机及4套原型综合火控系统运回中国。[24](pp.159~161)“八二工程”的终结从根本上显示出美国对华军售中的强烈政治诉求,美方轻易废除合同直至全面制裁中国,反映出其对华战略的两面性。
三、里根政府对华技术转让与军售的影响
综上所述,为了“联华制苏”,里根政府扩大对华技术转让与军售规模,并以“友好非盟国”定位对华关系,两国防务关系获得了进展。对华技术转让与军售亦构成20世纪80年代中美双边关系的重要内容。自1981年至1989年初,里根政府通过“对外军事销售”的方式对华军售额为6.024亿美元,通过“直接商业销售”的方式对华军售额为2.08亿美元。[17](p.5)客观上看,美国对华军售总额不大,但通过有限的技术转让与军售,使中方对所购装备进行了逆向研发,促使中方在一定程度上了解了西方军事工业的生成机制、现代化管理模式及先进工艺技术等。但与此同时,由于美国既想扶持中国,又想驾驭中国;既想有限支持中国军事现代化发展,利用中国制约苏联,又想遏制中国崛起,因此,里根政府的对华技术转让与军售凸显诸多限制:
首先,纵观美国向中国出售的各种武器装备,美方始终只愿意有条件、有限度地扶助中国战略防御力的增长,其出售的武器可在国土防御作战中发挥一定效能,但无法强化中方的战略打击与投送能力。同时,美国还向台湾当局出售武器,所售武器在性能方面保持平衡,显然,这是对中国内政的粗暴干涉。
其次,美国虽对华出售武器,但对提供仿制技术多加限制,并运用“个案审批”原则加以严格调控。例如,LM-2500型燃气轮机是北约通用舰艇动力,美国对盟国均转让仿制技术,但对华仅出售5台实机,拒绝转让技术。同时,美国对华军售虽有8亿多美元,但只有同期对日军售额的1/8,甚至略低于同期对印尼的军售额。[21](p.227)在军费有限的情况下,中方对反坦克导弹、炮位侦查雷达等的引进均是极小规模,同时讲求逆向研发与仿制,奉行“自力更生为主、争取外援为辅”[25]的方针,这与美国试图向中国批量销售武器从而冲击中国军工自主生产能力的企图存在冲突,凸显双方在军售领域的控制与反控制的博弈。
最后,美国对华技术转让与军售政策是服务其全球、亚太及对华战略的,即美中防务关系的发展必须与美国外交战略中的“道义原则”及对中国的“美国化”、“自由化”变革相吻合。美国政治精英认为:“中国将崛起为地区性强国,主动参与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使中国崛起与美国国家意志及利益相符合是明智的战略抉择”。[26]然而,中美防务关系的进展掩盖不了逐渐滋长的中美结构性、战略性矛盾。
曾积极推动美中防务关系的卡特政府时期的国防部部长布朗对美中军事合作限度的态度颇具代表性。1980年12月,布朗指出里根政府应审慎发展美中军事关系,因为“中国毕竟不属于工业化民主国家阵营,美国若决定欢迎中国现代化,亟须思考需要一个怎样的现代化中国,美中战略关系如何定位”。[27]不仅如此,相当多的美国保守主义人士认为,中国是拥有异己意识形态与地区秩序观的潜在对手,现代化的强大中国不符合美国的长远利益。[28]
“有限武装扶华”与适度对华军售是建立在中短期内中国为美国地区战略“维护者”的判断上的,美方认为,“中国军事现代化进程在一二十年内是缓慢的,对周边地区不构成威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会促使其践行审慎的军事战略”[29],“支持中国的改革事业比禁绝该项活动的裨益更大”。[21](p.4)早在1985年,美国国会便认为:“美方并未将中国视为真正盟友,根据国际政治斗争经验,美国深知,体量巨大的中国不可能在长时段内支持美国的多数海外战略。美中矛盾即便暂时弥合,长期来看并不乐观。”[18](p.20)事实上,中美之间就朝鲜半岛、军控及台湾问题等产生诸多分歧,中美战略抵牾并未消弭。
正是对中国的发展模式、地区战略等怀有深刻疑惧,美国对华技术转让与军售只能是十分有限的。而一向强调独立自主的中国政府也在积极缓和中苏关系,强调“决不依附于任何大国或者国家集团,决不屈服于任何大国的压力”,[30]着力加强国防工业的自主性,特别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虽然苏联的军事威胁以及美方对中国“美国化”变革的期待促使里根政府末期至布什执政初期仍维持接触优于遏制的对华基本战略,但其与中国坚持的独立自主原则存在不可调和的冲突,因而,美国通过对华技术转让与军售使中国“美国化”的企图必将失败。
[ 参 引 文 献 ]
[1]Doc.30, Memorandum From the President’s Assistant for National Security Affairs (Brzezinski) to President Carter,
Washington, June 6, 1977,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FRUS): China, 1977~1980, Vol.13, pp.91~92.
[2]Robert S. Ross, Negotiating Cooperation: The United States and China, 1969~1989, San Francisco: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pp.165~167.
[3]Report by the J-5 to the Joint Chiefs of Staff on United States-China Security Relationship, April 17, 1981,
Digital National Security Achieve(DNSA), CH00547, pp.22~23.
[4]〔美〕卡斯珀·温伯格著、傅莹等译:《温伯格回忆录——为和平而战》,世界知识出版社1991年版,第192页。
[5]Strategic Arms Control: Reagan Administration Policy, September 21, 1981, CRS, Agency Publication Number: IB81129, p.7.
[6]张清敏:《美国常规武器转让政策的形成与演变(1947~1992)》,《美国研究》2009年第3期。
[7]Changing Perspectives on U.S. Arms Transfer Policy, CRS, CIS Number: 81-H382-49, September 25, 1981, p.23.
[8]Chronologies of Major Developments in Selected Areas of Foreign Affairs, Jan.-Nov.1979, CRS, CIS
Number: 79-H382-52, January 1, 1979, p.188.
[9]U.S.-Soviet Relations After Afghanistan,September 1, 1981, CRS, Agency Publication Number: IB80080, p.20.
[10]Presidential Decisions, Office of the Special Assistant to the President for National Security Affairs, Memorandum,
June 6, 1981, DNSA, CH00567.
[11]Issues in U.S.-China Security Relations Army War College, March 24, 1982, DNSA, CH00614, pp.15~16.
[12]Status Report on U.S.-Chines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Relationships, January 3, 1990, CRS, Agency Publication Number: 90-8 SPR, p.5.
[13]The President’s Visit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National Security Decision Directive, April 21,
1984, DNSA, PR01529, p.2.
[14]U.S. Military Sales and Assistance Programs: Laws, Regulations, and Procedures, CRS, CIS
Number: 85-H382-26, July 23, 1985, p.13.
[15]U.S. Export Controls and Technology Transfer to China, July 31, 1986, DNSA, CH00814, p.2.
[16]China-U.S. Cooperation: Military Sales, Government Programs, Multilateral Aid,
and Private-Sector Activities, June 9, 1989, DNSA, CH01108, p.14.
[17]China’s Military: Roles and Implications for U.S. Policy Toward China, October 3, 1991, CRS,
Agency Publication Number: 91-731 F, p.9.
[18] U.S. Arms Sales to China, July 8, 1985, CRS, Agency Publication Number: 85-138 F, p.22.
[19]China Sanctions: Some Possible Effects, March 26, 1990, CRS,
Agency Publication Number: 90-186 E, p.27. IPAC Daily Intelligence Summary 088-88 [China: Navy Update]
United States, Pacific Command, Intelligence Center Pacific.
Daily Intelligence Summary, May7, 1988, DNSA, CH00945, p.3.
[20]China Sanctions: Some Possible Effects, March 26, 1990, CRS, Agency Publication Number: 90-186 E, p.27.
[21]Opening Statement by Deputy Assistant Secretary James R. Lilley,
Senate Foreign Relations Committee, April 29, 1986, DNSA, CH00790, p.229.
[22]Export Licenses for China, September 23, 1986, DNSA, CH00824, p.40.
[23]Technology Transfer to China, July 1, 1987, CRS, CIS Number: 87-J952-42, p.228.
[24]袁新立编:《一路前行——飞机设计专家李明》,航空工业出版社2012年版,第135、140页。
[25]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中华美国学会编:《中美关系十年》,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45页。
[26]U.S. Policy toward China, July 30, 1986, DNSA, CH00812, p.1.
[27]Chronologies of Major Developments in Selected Areas of Foreign Affairs,
Cumulative Edition 1980, CRS, CIS Number: 81-H382-9, January 1, 1980, p.194.
[28]Increased U.S. Military Sales to China, May 20, 1981, CRS, Agency Publication Number: 81-121 F, pp.8, 46.
[29]Implications of U.S. Assistance to China’s Military Modernization for
Non-Communist Regional Powers, April 1985, DNSA, CH00706, p.2.
[30]胡耀邦:《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一九八二年九月一日)》,《人民日报》1982年9月8日。
[责任编辑:叶张瑜]
[作者简介]忻怿,博士研究生,中山大学历史学系,510275。
本文得到中山大学博士研究生国外访学与国际合作研究项目及中山大学2016学年度笹川优秀青年奖学基金资助。
本文发表在《当代中国史研究》2018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