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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伦理学的十大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 2016-10-27    作者: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201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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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中国环境伦理学在三十年的发展历程中,通过对环境伦理学的学科性质和地位等十大问题的广泛研究和探讨,初步形成了或明确了理论框架、研究界域和价值立场,同时也提示了中国环境伦理学未来的发展路向应当是:建构一种既基于“地方性知识”又兼容“普遍性知识”,既具有形上价值启导又具有实践效度的环境伦理学。
  【关 键 词】环境伦理学 热点问题 环境正义 本土化
  在中国改革开放已经跨越了三十个年头的背景下,反思我国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三十年来的发展变化一度成为了许多学科的理论自觉。客观来说,这种反思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因为中国的改革开放不仅带来了经济社会的巨大变化,而且也对许多学科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它们经历了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也始终面对着与中国本土文化和现实国情的适应性问题。因此,通过反思,重新校正或选择这些学科的发展路向,避免简单的移植或照搬,不仅具有理论意义,也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具体到环境伦理学而言,自环境伦理学的相关概念、范畴和学科框架进入中国学者的视野以来,围绕这一学科的许多理论问题进行了持续不断的探讨、争论,取得了许多有价值、有特色的研究成果。我们可以通过对学界在以下十大热点问题上的研究,大致梳理出环境伦理学在中国三十年来的发展轨迹。
  一、关于环境伦理学的学科地位和性质
  我国环境伦理学的研究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在对西方一些学者的论著进行译介的过程中,也必然要对环境伦理学所关涉的一些基础性理论问题进行辨析,首先即是对环境伦理学的学科地位或性质的确认。这一问题在实质上涉及的是环境伦理的合法性或正当性的问题。环境伦理学在西方产生之初就面临着合法性的质疑,而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有着深厚“人际伦理”文化积淀的思想系统而言,要认同和接纳环境伦理学当然不是一个非常流畅的过程。所以,环境伦理学在学理上是否能够成立也是中国理论界首先热议的论题之一。
  否认环境伦理学的学理地位的基本论点是,环境伦理学没有在学理上独立存在的充足依据,这主要是因为,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并不是伦理学的论题,如果说超出伦理学的范围来谈人类对大自然的责任是允许的,那么在伦理学的范围之内谈论人对大自然的义务、责任、良心则是草率的。环境伦理学只片面强调人应该对其他生命体具有道德的义务和责任,却忽视了人的道德权利是如何在这一伦理关系中实现的这一根本性问题。对此既然不能予以合理的解释,则所谓道德上的义务和责任也只能是一种毫无意义的空话。[1]荒野自然观不过是“客观自然主义”的自然观,是一种“毫无血肉的精神”,是“半截子”的唯物主义和历史观上的虚无主义[2]。
  或者,环境伦理学即使能够存在也仍然属于传统伦理学的谱系。因为人与自然之间是不存在道德关系的,自然不能成为道德关系的一方。所谓人与自然的“道德关系”折射的还是人与人的道德关系,是牵涉自然问题的人与人的道德关系和人与自然关系的生态环境问题,而在环境科学和伦理学之间没有必然关系,不能逻辑地从生态环境规律推出环境伦理。即便是对于环境问题,作为人们生活基础的伦理学中至少有大部分仍然是适用的。人们需要的不是某种新伦理学,而是需要一种新的道德手段。[3](P3)
  从总体理论倾向上看,我国理论界对环境伦理学合法性的质疑主要是认为它失去了伦理传统的支持或庇护。因为,环境伦理学在理论建构过程中,总是试图站在千百年积淀下来的伦理传统的对立面来设立命题和概念,来拓展理论空间,它认为人与自然之间道德关系成立的根据就是要对传统的主体际(人与人)伦理予以否定,因而它总是习惯于将建立在人的利益和需要基础上的伦理传统斥之为“人类中心主义”或利己主义,主张要取消人作为道德主体的资格,或者是要求将所有自然物都看成是道德主体。这种自觉地与传统决裂的致思理路导致了人们接受或维持环境伦理学理念的困难,从而不可避免地造成其合法性危机,致使环境伦理学在理论建构演变过程中始终要将主要精力集中到回答“环境伦理学何以可能”这一问题上。
  承认或赞同环境伦理学学科地位的则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认为环境伦理学是迥然不同于以往任何伦理学的理论形态,它具有自己独立的理论地位,它并不需要借助于以往人际伦理的庇护,它是对新的现实问题所作出的伦理解答,因而它代表了一种全新的伦理思维。“环境伦理学不仅是伦理对象领域的扩展,而且是伦理理论的重要突破。它的理论要求是,确立自然界的价值和自然界权利的理论;它的实践要求是,依据上述理论制定和实施环境道德原则和规范,保护地球上的生命和自然界。”[4]环境伦理学实质上改变了以往的哲学和伦理学只关心人类,只对人类尽义务和职责的状况,并作为与社会伦理学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独立学科,把动物、植物和其他自然界以及未来人类纳入道德考虑的范围,提出对动物、植物、自然界以及未来人类尽义务和责任的问题。因此,环境伦理学的创立确实是一场哲学观念的革命。[5]当人与自然关系成为相对独立的领域后,人与自然关系和人与人关系之间虽然是交互作用的,但这两对关系并不能简单地相互包含或相互替代,适用于人与人关系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不能简单地运用于人与自然的关系。这就表明环境伦理学是一门有别于传统伦理学的新伦理学,而不仅仅是伦理学的扩展。[6]第二,环境伦理学虽然具有崭新的理论性质,但是它与许多新兴伦理学学科一样都属于应用伦理学的阵营。环境伦理学把人与自然关系纳入人与人关系之中,揭示了人与自然关系背后的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从而超越传统伦理学,获得了创新,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环境伦理学已经逃逸出了伦理学的视域,它与新兴起的众多学科一样都可以归属于应用伦理学这样一个大的范畴之中。
  合法性危机是学科发展过程中经常要面对的问题,也是学科发展的重要推力。在中国环境伦理学的发展历程中,可以清楚地看到,通过对其学科地位和性质的反复辨析,环境伦理学的学理基础得到了明显的巩固。
  二、关于环境伦理学的研究对象
  传统的伦理学始终是以人际道德为研究对象的,环境伦理学理论视域的变化也必然会导致研究对象的调整。对于环境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学界的基本主张是“关系说”,当然对于“关系”的理解或把握是存在着明显的理论分歧的。
  一种观点认为,环境伦理学应当以人与自然的道德关系为研究对象。首先,环境伦理学研究的是人类与自然的关系,而不是人类社会内部人与人的关系。这使它有别于传统的伦理学,反映了伦理学领域的扩展。其次,环境伦理学研究的是人类与自然的道德关系而不是所有关系。这又使它有别于一般的自然哲学。所谓人类与自然的道德关系,包含两个相联结的方面:自然对人类的价值与意义,人类对自然的权利与义务。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环境伦理学不仅关注人与自然的关系,而且还应更加全面地关注人与人的关系。环境伦理学的一个革命性的变革就在于,它在强调人际平等、代际公平的同时,试图扩展伦理学的视野,把人之外的自然存在物纳入伦理关怀的范围,用道德来调节人与自然的关系。因此,环境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应该包括三个层面:一个是当代人和当代人之间的关系,另一个是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的关系,还有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应该用一种比较宽广的视野来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
  除了“关系说”之外,还有学者认为环境伦理学是关于人们对待地球上的动物、植物、微生物、生态系统和自然界的其他事物的行为的道德态度和行为规范的研究。[7]或者认为环境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既包含“人对自然的伦理关系”即环境价值观,又包括“受人与自然关系影响的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即环境意义上的人类道德行为规则两大主题[8],等等。
  从表面上看,我国理论界对环境伦理学研究对象的探讨把这样的理论问题暴露出来了:即环境伦理学是否具有自己独特的问题域?如果说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独特的,那么以人与自然关系为价值审视对象的环境伦理学就必然具有独特的理论视野;如果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包含在人与人(社会)的关系之中,那么环境伦理学就没有特殊的理论视点,它只是在传统的伦理学的知识谱系中增加了一些新的知识元素,并没有改变伦理学的思维逻辑。而从实质上看,这种研究把一个伦理学的元问题重新提出并加以重新考问:什么是伦理学?什么是道德关系?在理论获得了新的收获后,思维的起点又必须转向了原初。而正是在这种展望与回溯的过程中,推动着环境伦理学的理论不断向前发展。
  三、关于环境伦理学的价值立场
  伦理学是一门价值科学,因此任何一种伦理学都应该明确自己的价值主张,否则就会蜕变为一种无立场的伦理学而湮没其自身的实践性品格。关于环境伦理学的价值立场在我国环境伦理学的发展过程中主要集中为这样一个问题:环境伦理学以什么作为理论建构的逻辑起点,具体来说即是为了人类的利益,还是为了动物的利益,抑或是为了整个生态环境的稳定?三十年来,我国学界围绕此问题所产出的成果可以说是最为丰硕的,主要观点为:
  1.走进人类中心主义
  这种学说的关键点是,认为自然客体的价值表现在它们对人类的价值,人类对自然客体进行道德思考、道德关怀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人类自身的利益,人类保护环境的责任基于人类对自身的责任。换言之,人对人之外的其他自然存在物的义务只是对人的一种间接义务。
  坚持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学认为,环境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以‘自然’为中介的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9](P119);其核心问题是“当代人与后代人在自然资源上的公正分配问题”[10](P162)。或者说,生态伦理学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理论基础。建构环境伦理学必须和应当“以人为本”而不能“以自然为本”。人与自然的关系本质上是对象性关系,人是主体,自然是客体;所谓“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实质上是指以自然为中介的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环境伦理学的本质是通过调整人与人的关系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虽然有局限性,但是其基本精神不可超越。[11]
  当然,环境伦理学对人类中心主义的坚持是有条件的,这就是:如果将从人类的整体利益出发看作是坚持人类中心论的话,那么,生态伦理学要公开宣示自己的人类中心论立场。没有人类利益的自觉与共识,在一个个人利益、阶级利益、民族利益和国家利益多元并存且彼此冲突的时代,我们就无法对许多是是非非作出判断。[12]
  2.走出人类中心主义
  主张走出人类中心主义的核心观点是,环境伦理学要有一种非人类中心主义或自然中心主义的价值立场,这正是环境伦理学新质或颠覆意义的体现。
  之所以要走出人类中心主义,即是因为它与生态危机有着不可解脱的关系。因为人类中心主义只承认自然界对人的工具价值及人类对自然界的利用权利,不承认自然存在物的内在的、固有的价值。这种观念必然导致人类无节制地运用日益先进发达的科学技术手段向自然掠夺、索取,最终超出自然界承受的阈限,破坏生态平衡。因此,非人类中心论者认为,人类中心主义应该被彻底扫进历史的垃圾堆,主张人们应当早日建立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思想体系。
  走出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学在价值导向上主张,要建立一种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评价体系,这个体系可以是以所有动物为中心的,即承认动物也拥有值得人类尊重的天赋价值,也具备成为“道德顾客”的资格;或者是生命中心论的,即倡导一种以地球上所有生命为中心的环境伦理学;或者是以生态为中心的,即以生态系统的整体和谐完整为目的的环境伦理学。其次则是强调人类对自然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即自然存在物完全有资格成为道德关怀的对象。
  3.超越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
  透过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激烈争辩不难发现,学界关于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主张实际上并没有根本上的区别,引起争论的主要原因对人类中心主义内涵的不同理解,如果消除了语义上的这种误解就会发现,上述的“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在对待人和环境的价值观和道德观上基本是一致的,即都顾念人类的存在和命运,都顾及人的利益和需要,都重视人类生存环境,为人类的前景和未来的命运担忧。所以,寻求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统一和相容对于中国环境伦理学的发展来说就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
  有学者提出应当建立一种“开放的环境伦理学”,以超越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局限性,整合它们各自在理论和实践上的优势[13];而整合的基础即是要对“人究竟是什么?”这一伦理学的元问题做出更加准确的阐发,这个“人”应该被确定为“普遍”的人、“自由”的人、“类本质”的人、劳动的人、对象性的人、既改造自然又尊重自然的人。只有这样的人,才能充当“大自然最敏感的神经”,并自觉承担起呵护自然的伦理重任。[14]“黑格尔关于人的自由意志是一个否定之否定过程的观点为走出这种争论提供了理论依据,马克思关于人与自然界完成本质统一的思想亦为消解这种对立奠定了理论基础。”[15]
  价值立场问题既带有形而上关照的意蕴,也带有实践干预的指向。在经过一段激烈又繁杂的理论辩论后,学界在这样两个方面逐渐趋向于共识:环境伦理学既担当着价值启蒙或教化的使命,也担当着直接积极地影响环境保护的责任,这两方面在中国环境伦理学中都是需要坚守的。
  四、关于环境正义
  正义问题是伦理学所关注的恒久性问题,尽管正义的诉求有多种出路,但是正义问题始终与利益存在着难以剥离的纠结,而环境正义问题归根结底也牵涉到利益公平问题。
  我国环境伦理学界对正义问题的思考起始于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环境利益和环境责任问题上的“不公平”现象的关注,认为在当代西方环境伦理思潮中,非常明显地夹杂着环境利己主义或环境殖民主义的呼声[16],但是随着环境保护运动的发展,环境正义问题逐渐成为了环境伦理学的前沿问题。因为在环境保护面临的现实问题中,由于环境保护中权利和义务不对等引起的“环境不公”(environmental unequal)问题越来越引人瞩目。而这一问题所引发的“环境正义运动”,不但在西方发达国家内部,而且在全球范围内(特别是欠发达国家和地区)得到了广泛的响应,并正日益成为世界范围内环境保护运动的一个亮点。“环境正义运动”的发展及其主要思想的传播,既对当代环境伦理的理论及其指导的西方主流环境保护实践提出了挑战,也为当代环境伦理提供了一个从现实的角度看待和分析环境问题的崭新视角。而“环境正义”所代表的现实倾向,从某种程度上也为当代环境伦理的发展指明了方向。[17]
  或许一谈到正义问题许多人就会想到关于正义的诸多阐释和解读,让人不由想起法理学家博登海默的那句名言:“正义具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这句话似乎在提示着这样的主题:言说正义是任何一个人特别是在伦理学的语境下难抑的冲动,但是正义总有难以言说的一面,这不仅是因为正义的理论层次被创制的异常纷杂,诸如实质正义、程序正义、制度正义、个体正义等等不同界面;更重要的是,正义的实现又是需要多种条件的支撑的,诸如社会制度安排的合理性,个人品德或动机的正当性等等。所以,尽管正义始终是一个在伦理学的语境下反复吟唱的旋律,但是它似乎只有激动人心的感召效果,而人们很少可以实际地享有它的福泽,这一方面是因为正义实际降临到人间需要许多条件彼此间循环、交织地支撑;另一方面是因为正义并不是一个确定的量的定数,人们所苦思冥想的正义一旦落实了,新的正义期求必然会掩盖掉已经实现的要求,正义对于人似乎总是一个亦步亦趋但又总是若即若离的影子,人很难完全占有它。所以,有人将正义当成是一个柠檬[18],也有人慨叹“正义为何如此脆弱?”[19]好像许多问题,一旦与正义挂链起来,就像被置于了一个硕大的旋转的容器之中,难以找到突围的路径了。环境正义的凸显是否也会使环境伦理学进入了一个“含混不清”的话语环境之中?
  事实并非如此,环境正义问题的凸显也使得环境伦理学研究的基调有了一定的变化。最为明显的是,激进的环境主义情绪有所减弱,即环境正义的凸显带动了环境伦理学的转向,使得环境伦理学的品格发生了明显的变化。首先,它表明人与自然关系的问题并不是抽象的孤立的,它与各种社会问题都是密切相关的,如果说排斥人与自然关系的人际伦理学是狭隘的,那么无视人的社会关系、生存境遇和文化传统来探讨人与自然的和谐的环境伦理学则更失之于虚妄。其次,“环境正义”的凸现表明在环境问题上的各种理论争辩实质上都是各种利益关系的纠缠和冲突。再次,“环境正义”问题的提出虽然使得环境伦理学减少了一些浪漫的激情,但是与现实生活的距离却拉近了,实践性的指向增强了,即增添了一些笃实凝重的色彩。
  当然,从总体上看,我国理论界对环境正义的研究还存在缺陷,如研究内容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特别是对“环境正义”的本质及其理论可能性等实质性问题缺乏全面深入的探讨;研究方法单一,大多数研究局限于对某一具体学科方法的运用,缺乏多学科方法的交叉与融合;研究视角缺乏足够的现代性眼光和宽广的人类学视野与全球性背景,也缺乏一种审慎批判精神,大多数研究或侧重于各自国家的环境权利之分享,或仅停留在单纯的分配正义范围,直接沿用照搬已有正义理论去阐释环境正义,利用权利分配式正义模式去解决环境保护与社会正义双重难题,较少从全球化背景中的整个人类社会发展和文化价值观念转变以及人类生存方式的变革,即“类”的角度去研究环境正义理论基础等问题;对“环境正义”在当代社会的实现机制和实现过程等问题研究不够,多数研究侧重于从一般学理意义上演绎和推导“环境正义”的实现条件与实现机制,较少从当代世界新变化和人类实践方式新转型以及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等意义上探讨这一问题。
  五、关于自然价值
  在环境伦理学的理论视野中,自然价值是一个引起理论上广泛辩难的概念。许多人认为,对自然价值的不同理解、界定将会直接影响环境伦理学理论体系的建构,影响到能否为环境伦理学寻找到有力的理论支撑点,甚至影响这门学科的发展路向,因此,这个概念得到了极大的理论关注。
  学界对自然界价值问题的争辩实际上涉及到了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如何认识价值的本质,二是如何认识自然价值的本质。
  对于第一个问题,理论界的基本观点认为,传统的价值论是以主客二分为基本认识框架的,价值体现的是主体的要求,展示的主体对客体的强力建构、筛选作用,因此传统价值本质意义就是人的主体性的张扬。究其实,价值并非实体范畴而是关系范畴,是事物对人所呈现的意义,体现的是人与事物之间的相互肯定的关系,虽然人与事物(对象)不一定是同质的,但是构成价值关系的两极应当是平等的,这种平等性既表现为结构上的平等,也体现在功能上的相互肯定。即便是在人与自然物所构成的价值关系中,人的尺度也不是可以任意发挥作用的,也不是唯一的,人必须按照物的属性来调整自己的需要或需要的满足方式及其程度,而且这正是人的本质的重要体现。因此,必须改变把价值看成是事物的属性的或人对事物的属性任意占用役使的观念。
  对于第二个问题则主要围绕着两个方面来展开,其一是自然价值在本质上是否只表现为对人的有用性,其二是,自然价值在类型上究竟如何加以划分。首先,学界在关于自然价值的本质问题上占主导性的观点是认为,对人的有用性只是自然价值的一种表现方式,甚至是“最小化”的价值表现,这种价值只是在人与自然的线性关系上所体现出来的自然的意义,而如果把自然物置于整个生态系统中,那么就会展开多维的价值关系,自然物“最大化”的价值即是对生态系统的意义,是其自身目的性的体现。有机体个体(并非全部)所具有的内在价值是建立在它们整体所具有的内在价值基础上的,这是真正在自然界中属于它的价值。[20]人不是最高的主体,更不是绝对主体,大自然才是最高的主体。非人存在物亦有不同程度的主体性,从而有其内在价值和权利。[21]当然,主张自然目的性意义,也并不排斥自然界对人的意义,只是不能把这种价值绝对化、唯一化。[22]其次,在关于自然价值的类型划分上,可谓观点杂陈,有二类型说,即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工具价值与目的价值、广义价值与狭义价值的划分;有三类型说,即通过人化自然、自然化人和情感投射而凸显的意义;有四类型说,即资源价值、科学研究价值、审美价值和生态价值,等等。
  说到底,自然的内在价值即是强调价值的客观性,反对以人的好恶为尺度来进行价值衡量。但是,自然内在价值的观点也长期遭到诟病。一些论者否认自然的内在价值的一个重要理论根据就是依据英国伦理学家乔治·爱德华·摩尔在1903年出版的《伦理学原理》一书中提出的观点,即认为将自然的属性等同于价值是犯了“自然主义的谬误”,是在事实与价值之间所做出的“惊险的跳跃”,是难以获得学理的支持的。另外,主张自然具有内在价值的自然价值观类似于费尔巴哈“人本学”唯物主义的客观自然观,即它预设的自然是原始的、素朴的、自在的,具有先在性、自组织性、有机性、同质性等特征。正是这种“荒野”自然观构成了环境伦理学的本体论之“根”。环境伦理学遇到的种种诘难,如价值论上的“自然主义谬误”、认识论上的“宗教神秘主义”、方法论上的“环境法西斯主义”等等,都可以从这种“人学空场”的抽象自然观那里寻找到问题的症结。[23]
  自然价值问题的争论可谓“旷日持久”,但是这种争论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所产生的积极意义已经逐渐显现,从理论上说,它至少可以作为推进价值论研究的重要触媒或者给人们检视反省传统价值论范式提供了一种新的参照。因为,通过对人与自然关系的道德叩问,不仅使“认识你自己”的经典箴言获得了新的诠释,而且对自然的把握也达到了新的高度,因而那种割裂、对立人与自然的价值范式遭到贬斥,事实与价值二元分割的“难题”也遭到了空前的真伪质疑。从实践说,将自然涵盖在人的生命活动之中,成为人的生命世界中的不可或缺的要素或者追求将人的生活节奏与大自然的节律变化合拍共振的生活理念越来越受到追捧。而这也印证了,人类的是非善恶观念并非一成不变,“人类对价值问题省悟,是逐渐从自发到自觉,从简单到复杂的过程”[24](P21)。
  六、关于自然权利
  同自然价值一样,我国环境伦理学界也把对自然权利的阐发,当成了环境伦理学理论建构的一个重要支撑点。
  环境伦理学之所以将自然权利作为一个重要理论支点,主要是因为环境伦理学的其他范畴,诸如生态善恶、生态良心、生态义务等,无不是从它衍生而出。自然权利又称生态权利,它是指自然界中的所有生物,尤其指野生生物,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一旦存在,便有按照生态学规律继续存在下去的权利。自然权利具有这么几个特征:一为自然性,是指自然的权利是自然意志的体现,它源于自然运行法则;二为一致性,是指所有生物按照生态学规律的存在都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三为平等性,是指在自然权利上所有的生物均无贵贱之分、优劣之异,决不因其数量的多与少,出现时间的早与晚,拥有力量的大与小,进化层次的高与低而不同;四为相对性,是指在人类出现以后,自然中的其他权利主体的行为能力受到了限制。[25]
  如果承认环境伦理学对于拓展伦理学理论谱系的重要意义,那么自然权利的认定似乎就是完全合乎逻辑的,因为,权利主体范围的拓展反映了文明与道德的进步。如果说权利主体范围从部分人拓展到所有人,使所有人的权利都得到认可是文明与道德的进步的话,那么,权利主体范围由人拓展到人之外的自然,使自然的权利得到认可,同样也是文明与道德的进步。如果说权利问题上的性别歧视、阶级歧视、种族歧视不合理,那么,权利问题上的物种歧视同样也不合理。[26]
  当然,把权利移植到环境伦理学中,并由此来确定人类对大自然的义务,从而建立起一种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引出了一些反对的声音。但是这并不足以“封杀”关于自然权利的讨论。这是因为:首先,即使是对于人的权利的论证,至今也不能说在理论上是完备无缺的,但这并不妨碍人们对人权的确认,而对自然权利也应当做如此看待。其次,在实践中,动物权利或自然权利的理念仍然是许多人保护动物、从事环保的精神资源。再次,动物权利论者已经指出,人所享有的权利的范围不仅比动物所享有的要宽广得多,而且也比动物的权利更强硬。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为了维护人的某些权利而暂时忽略动物的类似权利。有了这样一些附加条件,关于动物权利的说法也就具备了一定程度的可理解性和可操作性。因此,我们至少可以在类比、象征和修辞的意义上使用动物权利和自然权利这样的概念。[27]
  其实,我国环境伦理学中关于自然权利的讨论明显地体现出移植和模仿的痕迹。在西方文化背景下,权利是最强硬的道德货币。也就是说,任何一种存在物,一旦其权利主体资格得到确认,那么就必然要求人们对其施予道德关怀。所以,在西方道德文化传统或伦理谱系中,权利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道德范畴,也是人们所熟知和容易引起共鸣的伦理命题。正如美国环境伦理学家罗德里克·纳什所言,“天赋权利是美国的一个既定的文化前提,更是一个不容怀疑的理想。美国人对个人的善和内在价值所抱有的自由主义信念,导致他们追求自由、政治平等。美国历史中最成功的改革都是以这种自由主义传统为依据的。20世纪60年代,当环境主义者开始谈论大自然的权利,并想把这个被压迫的新的少数群体从人类专制统治之下解放出来的时候,他们运用的就是自由主义的话语和理想。”[28](P10)但是,在许多非自由主义文化传统的框架中,权利并不是道德合法性的必要条件,因而由自然权利所引发的争辩也就就往往难以避免。当然,自然权利的申述的目的是非常明确的,那就是要强化人类对大自然的义务,因而可以说,自然权利仅仅是一种前提性预设,而对大自然的义务则是最终的归宿。如果说,人们能够自觉地从自然权利过渡到对大自然的义务,那么自然权利阐发的意义是非常明显的。
  七、关于国外环境伦理思想研究
  我国环境伦理学是从介绍、借鉴国外环境伦理学的流派和观点起步的,因而长期以来模仿、移植的痕迹较为明显,中国环境伦理学在三十年的发展进程中,“涉外”的理论成果较为丰富。
  我国环境伦理学界对国外环境伦理思想的研究主要有这样几个特点:
  其一,大多数研究成果中都涉及到了国外的环境伦理思想。在经过三十年的发展后,我国环境伦理学的研究成果可谓汗牛充栋、蔚成大观。在这些研究成果中,不仅有专门翻译介绍国外研究成果的论文、专著,而且国内学者所撰写的诸多研究性论著中也大多涉及到了国外环境伦理学的阵营及其流派,甚至内容的逻辑展开和铺陈也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国外已有的研究成果,种种情况说明,国外的环境伦理思想的确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成为了我国环境伦理学发展的“思想酵母”。
  其二,对国外环境伦理思想的介绍研究大多涉及到的是美国环境伦理学的一些思想成果,不仅所介绍的思想家大多是有美国文化传统背景的,而且我国环境伦理学研究所使用的概念范畴以及理论框架等等也大多与美国环境伦理思想有一定的关联性,因为,“环境伦理学产生于美国,像荒野、保存、保全、整体主义、个人主义、自然的内在价值和权利、环境正义等核心概念一直是美国文化的产物”[29]。所以,在一定的时间内,我国环境伦理学界所涌现的许多关于国外环境伦理学的研究成果从理论视域上看是较为狭窄的,远远没有把环境伦理学的多元性特质体现出来。
  当然,我国理论界也翻译出版了立足于不同国家的人文传统、阐释不同文化背景下支撑自然保护伦理的价值理念的著作,由维韦卡·梅农和坂元正吉主编的《天、地与我——亚洲自然保护伦理》就是有代表性的成果,该书由来自亚洲的16个国家的作者撰写,“这些作者的身份从‘王公贵族’到普通人,其中有联合国官员,也有动物保护主义者,甚至‘僧人’,因而,他们所代表的观点具有广泛的多样性”[30]。但是这方面的研究仍然需要加强,我们理论视域中的“国外环境伦理学”的内涵亟需得到充分的挖掘。
  其三,对国外环境伦理思想的介绍研究较多地聚焦于激进的环境伦理学流派。毫无疑问,激进的环境保护理念在国外环境伦理学占有很大的比重,因而在介绍和移植国外环境伦理思想的过程中也较多地与激进的环境伦理思想阵营接触或遭遇。迄今为止,属于激进环境伦理学阵营的生态中心论、生命中心论、生物中心论、自然价值论以及深生态学等学派的观点不仅被广泛地加以介绍和研究,而且也被许多国内研究者自觉地融入了自己的理论体系之中,因而使得我国环境伦理学也沾染上了明显的激进主义的色彩。
  其实,国外激进的环境伦理学致思路向的形成并非没有缘由,特定的生存环境(通常是人少地多)以及自由主义的文化传统和背景都构成了激进的环境伦理学的生成条件,而这种条件也在客观上对激进的环境主义伦理学形成了限制,也就是说,离开了人的一定的生存条件和文化背景来遵循激进的环境伦理学充其量也只能是“照着说”。而且我们必须充分地认识到,从实践的意义上说,激进的环境伦理学由于其激进的色彩,往往能够引起人们的一定的关注,但是却往往容易堕入抽象自然观的误区而丧失了实践基础。
  八、关于中国传统文化与环境伦理学
  马克斯·韦伯曾经指出,传统是合法性支持的重要因素。对中国传统文化进行环境伦理解读或者从中国传统文化中挖掘环境伦理的思想资源,对于我国学术界来说,不仅要对环境伦理学进行合法性辩护,而且也是赋予中国传统文化一种新的蕴含或者说寻求一次重估传统文化价值的新机遇。
  环境伦理学带有强烈的反思、批判现代性的意味,这在国外环境伦理学发展初期已经表现出来。一些国外学者认为,生态危机的出现暴露了以主客二分为特点的西方文化的缺陷,而以天人合一为特点的中国文化则成为解决生态危机的一剂良方,因而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理念与环境伦理学的价值导向是一致的。[31]西方文化是崇尚科学主义、个人主义和功利主义的,它的哲学是立足于“无生命的自然”,因而在发展科学技术的同时,提出了优先产业主义和经济主义的理论,从而建立了具有高度文明的社会。其结果是,一方面造成了国际上的经济差距,在另一方面由于无节制地利用自然的结果使生态系统出现了失调,环境遭到了破坏。而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环境伦理的指导,而儒教是重要的支持资源。[32](P754)国外学术界的这种倾向很容易得到国内学术界的回应,因而对中国传统环境伦理思想或对中国传统文化中所包含的环境伦理思想进行研究很快成为了一个成果斐然的领域,关于中国传统的儒家文化、道家文化和佛教文化中的环境伦理思想的研究成果纷纷涌现。
  除了对儒释道的环境伦理思想进行分析挖掘外,我国理论界还推出了许多论著,专门研究思想史上一些著名思想家和宗教门派的环境伦理思想,孔子、孟子、老子、庄子、禅宗等都在研究之列。当然墨家、法家等流派的思想也有论及。
  毋庸讳言,对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环境伦理思想的挖掘是展现中华民族生存智慧和生态情结的重要环节,也是体现我国环境伦理学研究的独特性的重要视点。但是,就已经取得的成果和研究路径来看,还存在着需要继续加强研究的问题。
  首先,恰当地定位。挖掘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环境伦理思想是夯实环境伦理学思想基础的重要步骤。但是,对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这些思想元素如何定位则是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就目前的研究倾向来看,大多认为中国传统文化中包含着非常丰富的环境伦理思想,而这种定位在很大的程度上表现出一种“以今解古”或“以今释古”的姿态,即用现代环境伦理学的理论框架来裹挟或包装传统文化,这实际上带有明显的“贴牌”痕迹。中国传统文化中是否包含着丰富的环境伦理思想,但是这需要认真加以甄别。
  其次,整体性关照。中国传统文化虽然从构成要素上看可以解构为儒、释、道三种主要成分,但是文化是一个整体性结构,是一个活的有机体,无论是从结构和功能上说有其自身的联动机制和节奏。而从目前的研究来看,很多的研究成果都是分别从儒释道三种文化的个性来做文章,如把儒家的生态伦理思想解释为弱化的人类中心主义,把道家的生态伦理思想解释为非人类中心主义,又把佛教的环境伦理思想解释为生态整体主义或深生态学等等,这种做法不仅落下“贴牌”的口实,而且也是孤立地分割式的研究。儒释道尽管各自具有自身的特点,但是它们却属于共同的文化体系。在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儒释道共同地影响着中华民族的生活和精神风貌,所以需要有非常广阔的理论空间来呈现中华民族整体的生态智慧。
  再次,诠释与活化。对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环境伦理思想,目前理论界的基本研究方式是诠释,而其实诠释是可以分层次的:一是“实谓层”,即原典(作者)实际说了什么;二是“意谓层”,即原典(作者)想说什么,真正意思是什么;三是“蕴谓层”,即原典(作者)可能说什么;四是“当谓层”,即原典(作者)本来应该说什么;五是“创谓层”,即为救活原有思想,我必须创造性地表达什么。[33]这五个层次实际强调的是阅读者和研究者与阅读和诠释的对象之间要形成一种对话关系,而对话关系的形成就需要一种交互主体的关联性,即一方面阅读者或诠释者要尊重原典,要学会聆听,要重视地捕捉原典中所蕴含真实思想,但是另一方面又要发挥阅读者的主体性,要积极地赋予其新的时代意义,以延续原典思想的生命力。但是就目前对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环境伦理思想研究的姿态来看,许多理论成果仍然停留在固执于原典而无法走出原典的状态,即更多地局限于探讨原典的环境伦理思想是什么而较少思考如何承接它以及它在现代人们的生活中活化的路径和条件是什么的问题,因此,活化中国传统的生态智慧是更重要的T作。
  九、关于马克思、恩格斯的环境伦理思想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是我们进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原则,因而研究马克思恩格斯的环境伦理思想必然成为中国环境伦理学领域的热点问题。实际上,除了这一根本原因之外,对马克思恩格斯的环境伦理思想进行研究还有两个方面的直接针对性。
  一是,理论界特别是国外理论界有一种观点认为,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中不仅缺少生态学的维度,甚至存在着反生态学的维度,集中体现在马克思所强调的劳动和实践的概念所凸显的主要是人对自然的征服和改造。英国学者本顿就指出:“马克思对我们在劳动过程不能操作的自然条件表现得很不充分。与此相对,却对人有意识地改变自然的力量强调得过了头。”[34](P134)也有人认为,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思想在总体上是反生态的因为他们更多地强调的是人与自然的对立起来或者说是站在人类中心主义立场上来看待自然的价值的,因而过分强调人同自然冲突的一面。[35](P35)还有人指出,“马克思对待世界的态度总是保持着普罗米修斯式的进击,以人类征服自然为自豪的特点。”[36](P44-45)那么这种判断是否正确呢?这是理论界需要认真甄别的一个重大问题。
  二是,我国的环境伦理学研究如果缺少了马克思主义环境伦理思想的成分,这种研究的合法性是成问题的。这两个方面的缘由促使许多学者对马克思恩格斯的环境伦理思想展开了探讨。
  学界的基本共识是,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思想中是存在着非常丰富的环境伦理思想的,而且这些思想体现出了马克思恩格斯思考环境问题的独特视角。具体来说,马克思、恩格斯的环境伦理思想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认识到环境问题不能脱离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来解决。其次,关于人的全面发展思想合乎“生态人”理念。“生态人”是当代人文价值观的产物,它旨在超越和完善过去生物人、道德人、理性人、经济人等各式各样假说。再次,强调“人类史”与“自然史”研究的统一,而重新深入开展自然史、环境史的统一研究,将有助于世纪中国环境伦理理论的建立。[37]
  还有学者指出,自然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心内容是“人与自然”的辩证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不但和环境伦理学具有一致的旨趣、惊人的共识基础,而且还为当代生态伦理学走出困境提供了必要而又合理的理论切入点。这主要体现在,马克思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有关论述结束了以往自然与人、自然与社会、自然与历史相对立的状况,向世人展示了一幅自然与人、与社会相互作用,辩证统一的图景。这种人与自然关系的辩证法,为克服当代生态伦理学中人类中心主义(即只承认人的价值,认为其他物种若有价值,也只是工具价值)与生态中心主义(认为任何物种、生物个体都有其内在价值)各执一词的偏见提供了一个较为合理的切入点。以此为理论基点,完全有可能建构起一种超越人类中心论与生态中心论之争,立足于对人与自然关系正确理解和全面把握的新的生态伦理学。[38]
  另外,马克思关于自然向人生成的观点,人必须依赖自然界生活的观点,人的劳动和创造受自然制约的观点,人同自然的物质变换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律和秩序的观点等等都是值得重视的,马克思、恩格斯虽没明确提出人与自然的伦理道德关系,但对这种关系的认可还是隐含于他们的思想之中的。[39]
  当然,必须注意的是,当前理论界在马克思、恩格斯环境伦理思想的研究上存在着明显的“碎片化”现象,即断章取义、武断赋意;也存在着硬性照搬的痕迹,即对于马克思、恩格斯的自然观如何在中国环境伦理学的理论建构中获得完整且充分的体现关注不够。
  十、关于环境伦理本土化
  我国环境伦理学的研究就是在20世纪初70年代末从译介西方的环境伦理学论著开始起步的,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环境伦理学进展非常迅速,但是模仿和移植的痕迹比较严重。这种情况在起步阶段时其局限性并未充分现露,但是随着理论的发展特别是对其实践性要求的提高,缺乏本土化视角和价值立场的环境伦理学的局限性就开始充分暴露出来了。因为,任何伦理学都应该是实践的,缺乏实践效度的伦理学只能是不结果实的“思辨的花朵”,难以担当对人们进行价值引导作用的。而我国环境伦理学目前就面临着这样的窘境:学界的理论建构与国家的环保决策之间有过大的张力,学术研究与环保实践之间存在着明显的距离,学者思想与民众意识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在这样一种背景下,我国环境伦理学的本土化问题开始受到了重视。
  实际上,从全球的范围来看,环境伦理学本土化的诉求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许多国家特别是一些发展中国家就表达得越来越强烈,因为在经历了激进的环境主义的喧嚣后,许多国家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人与自然的关系并不是抽象孤立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人对自然的认识总是要受到具体的社会环境、文化传统、制度安排等社会因素的影响,所以必须在具体的社会、文化背景中来思考人与自然关系恶化的原因以及探询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途径,因而许多国家的学者都提出了他们各自的环境关怀的本土化主张。
  这些主张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可以称之为“批判性”的思路,即主要反思和批判西方环境伦理思想的局限性,反对将西方环境伦理思潮的价值理念在全球推广。印度学者古哈在《激进环境主义与荒野保护:来自第三世界的批判》一文中所表达的观点非常具有代表性。他认为,以“深生态学”为代表的西方激进的环境主义以普遍主义的面目m现。但实际上它的思想基础和现实背景都是来自西方社会,所以这种学说用在像美国这样的西方国家是有用的,但是如果在印度这样人多地少的国家推行它的价值观念和环境保护策略是一种“荒野强迫症”,是一种帝国主义情结的表现方式,必然对广大发展中国家造成严重侵害。尽管在有些人看来,古哈对深生态学批判主张或许有些极端之嫌,但是他主张环境保护伦理观的确立和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应当以具体国家的国情为基础,特别是要顾及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而不是带有上层社会悠闲情调和避免生态殖民主义的侵害的主张并非仅仅是道德义愤的宣泄,而是具有非常明显的针对性的,其现实意义不容低估。
  另一类可称之为“建设性的”的思路,如由维杰卡·梅农和坂元正吉主编的由亚洲16位来自政界、学界、商界和民间组织人士撰写的《天、地与我——亚洲自然保护伦理》一书则分别立足于亚洲不同国家的历史和现实国情,提出了自然保护伦理的本土化问题,虽然在本土化的路向选择方面各自阐述的视角不同,如有主张发挥本土宗教传统在民间的影响和作用,有主张通过NGO组织来传播自然保护伦理,还有主张通过发掘传统文化中的民间生态智慧来形成适合本国的自然保护伦理等等。但是他们的共识则是“自然保护伦理必须依托于本民族的文化环境和社会条件才能够真正发挥作用”。国外学界的这些主张虽然没有直接涉及到中国环境伦理学本体化的问题,但是这些观点还是有重要启示的。
  不可否认,环境伦理学在中国的兴起与西方发达国家有着相似的价值需求,即在迈向现代化的过程中如何对待人与自然的关系。但是,环境伦理学要在中国发挥其应有的实践功能,必须能扎根中国本土,既能够融入中国的文化,又能契合中国民众的价值需求。因此,可以说,环境伦理学传入中国的过程,同时必然是一个寻求本土化的过程。
  总结国内学界针对环境伦理学本土化的研究成果不难发现,国内学界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有:第一,通过反思中国环境伦理学的进程,提出中国环境伦理学的未来发展必然是要体现出本土化的视野或中国本土特色,即要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伦理学;第二,在分析批判西方环境伦理学所表现出的西方中心主义或生态殖民主义色彩的基础上,提出了中国环境伦理学的发展要正确把握环境问题的普世性和特殊性问题,既不能忽视人类在应对生态环境问题上需要责任共担、利益共享,但是又不能忽视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解决生态问题上的固有权益;第三,提出了中国环境伦理学本土化建构的一些基本设想,如如何实现传统生态智慧与现代生活的对接与活化问题,如何发挥环境伦理学的实践效能等等。[40]
  余论
  中国环境伦理学的三十年进程,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最起码来说,在伦理学理论阵营中,环境伦理学已经不再被看成是“躲在深闺人未识”的冷僻学说或“哗众取宠”的奇谈怪论了,无论是研究阵营还是研究成果都已成“大观”。但是,中国环境伦理学还不能说已经形成了自己的理论范式,即形成了一个具有共同信念,秉持共同的方法论原则和在共同的问题域中进行研究的学术共同体,质言之,中国环境伦理学的繁荣带有一种表面性的“征候”。
  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着应用伦理学学科群落的崛起,伦理学的谱系得到了快速的扩张,而在应用伦理学的阵营中,环境伦理学在初始阶段可谓异军突起,发展非常迅速,在一定时间内,成为应用伦理学群落中最引人瞩目的一脉。但是,在今天看来,中国环境伦理学的进展很明显是在外部输入的背景下取得的,即大多数的研究成果都是对国外环境伦理学的翻译或介绍。当然,译介国外的理论成果也是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阶段或者说不容贬损的重要环节,但是长此以往则暴露出我国环境伦理学在表面繁荣的背后所存在的弱势或不足:缺乏对理论研究目标的清晰厘定,缺乏对研究方法和研究原则的共识,缺乏对研究使命的共同承诺,缺乏对研究论题的持续规划和深度掘进等等不一而足,这些问题的存在暴露出了中国环境伦理学当下所面临的一种困境:缺乏自己的范式。
  因此,建构一种既基于“地方性知识”又兼容“普遍性知识”,既具有形上价值启导又具有实践效度的环境伦理学正是当下中国环境伦理学在经历了三十年的发展后应当明确的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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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系湖南师范大学道德文化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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