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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鲜明特点及其理论逻辑
作者:公丕祥    发布时间:2015/07/16    来源:南京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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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公丕祥,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南京 210097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鲜明提出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习近平同志在全会上关于《决定》的说明中对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作了精辟的阐述,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在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问题上,必须向全社会释放正确而明确的信号,指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统一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认识和行动”。①因此,我们要悉心理解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重大论断的深刻内涵和价值指向,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及其政治发展道路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人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法治实践相结合,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伟大实践中,走出的一条符合中国国情条件的法治发展道路。

  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摆在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位置加以精心谋划和扎实推进,对建设法治中国作出了战略部署和具体安排。2013年11月8日召开的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三中全会决定》),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提出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战略任务。②2014年10月20日召开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第一次专题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第一次专门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四中全会决定》),鲜明提出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大战略决定部署,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重大意义。以中共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为标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当代中国的第二次法律革命已经或正在极为深刻地改变着中国国家与社会生活的基本面貌。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波澜壮阔地展开,呈现出以下若干鲜明的特点。

  第一,在国家与民族复兴的历史进程中,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律学说同中国社会的政治与法制实际紧密结合起来,探索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特点的、从根本上改变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前途命运进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正确的政治发展道路,建立了人民共和国,创设了社会主义国家与法律制度,开创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与法治建设的伟大事业。2012年11月29日,习近平在参观《复兴之路》展览时的讲话中,提出了实现中国梦的执政理念和治国方略,指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理想。这个梦想,凝聚了几代中国人的夙愿,体现了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整体利益,是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共同期盼”。“经过鸦片战争以来170多年的持续奋斗,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展现出光明的前景。现在,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更接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有信心、有能力实现这个目标”。④2013年3月17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习近平鲜明地把中国道路、中国精神、中国力量这构成中国梦的三大要素内在地统一起来,强调实现中国梦必须走中国道路、必须弘扬中国精神、必须凝聚中国力量。这就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注入了新的时代的和历史的内涵。“这条道路来之不易,它是在改革开放30多年的伟大实践中走出来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多年的持续探索中走出来的,是在对近代以来170多年中华民族发展历程的深刻总结中走出来的,是在对中华民族5000多年悠久文明的传承中走出来的,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和广泛的现实基础”。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内涵丰富,其中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实现中国梦的政治前提。2014年9月5日,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习近平深刻指出:“以什么样的思路来谋划和推进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管根本、管全局、管长远的作用。古今中外,由于政治发展道路选择错误而导致政治动荡、国家分裂、人亡政息的例子比比皆是。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坚持正确的政治发展道路更是关系根本、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⑥因此,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实际出发,设计和发展国家政治制度,使之深深植根于中国的社会土壤之中,而决不能照抄照搬别国的政治制度模式。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法治保障。《四中全会决定》在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时,鲜明提出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⑦对于这一重大论断,习近平在作全会决定的说明时专门论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内涵及其重大意义。他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⑧这就突出地强调了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极端重要性及其基本要求。习近平认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这三个方面,“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所以,《四中全会决定》向国内外鲜明宣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人民将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必将有力地推动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时代进程。

  第二,围绕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目标,谋划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布局。法治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它把社会生活纳入依法规范的轨道,用法律意志的客观性、确定性取代权力意志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实现国家治理的最佳途径,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与变革的新的历史条件下,经济发展方式、城乡结构、社会组织形式等等已经或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任务日益繁重艰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构建一个以法治为主导的国家治理体系,把国家治理纳入法治化的轨道,通过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要求、体制机制、程序方法转化为国家治理主体的实际行动,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抉择。

  在当代中国,法治发展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有其确定的内在目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而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就为当代中国法治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内涵丰富、外延广泛的法学概念,主要是指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过程中,由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所组成的、反映国家法治运行状态的法治共同体系统。在这里,第一,当代中国社会转型及其现代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赖以存在与发展的基础,而法治社会的历史性生成则是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社会条件。离开了这样的基础和条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如同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第二,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等五大体系,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主体构成要素,它们之间有机联结,形成一个法律制度与法治价值内在统一的和谐整体。第三,作为法治共同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状况,乃是当代中国法治运行状态与机理的“指示器”,往往成为国家法治发展及其现代化水准的基本评价尺度。因此,习近平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称之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强调“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⑨按照《四中全会决定》的整体设计与构架,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谋划和推进,除了要形成五大体系之外,还必须努力做到:其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是一项前无古人的开创性的事业,涉及党的建设、国家发展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需要统筹协调,整体谋划,合力推进。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这充分表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整体观。其二,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发展的进程,乃是一个从传统的人治型治理模式向法治型治理模式的转型与变革过程,因而是一场深刻的法律革命。这一法律革命的基本目标,就是要坚持从中国的国情条件出发,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进而实现中国法制的现代化。在这一法律革命的进程中,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这三者之间相互联系,构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因之,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深刻反映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内在机理。其三,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了建国以来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提出了十六字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⑩中共十八大科学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进程的基本实践经验,对新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作出了新的概括,即:“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由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这一新的“十六字方针”纳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之中。这充分表明,我们党关于新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的“十六字方针”的提出与阐述,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其四,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当代中国,法治发展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一方面,国家治理现代化构成了法治发展的总体目标。这就是说,法治发展的进程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国家治理体系与方式的转型过程,这是一个从人治型的国家治理体系与方式向法理型的国家治理体系与方式的历史性的转型与变革的过程。建构法理型的国家治理体系与方式,乃是国家法治发展的基本目标与必然选择。国家治理体系是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内在地蕴含着法治发展的重要内容,决定着法治发展的目标设定与路径依赖。另一方面,法治发展亦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作为一种制度安排体系的创新发展的产物,国家治理现代化总是与现代法治相联系而存在。只有在法治成为国家治理体系之基础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谈得上建构现代国家体系、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问题。(11)因之,完善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推动法治发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处于同一个时代进程之中,二者内在关联、不可分割。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习近平强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在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框架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深化改革”。(12)由上可见,《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与《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之间是内在联系、彼此衔接、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一个有机的整体,二者构成了当代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新的历史阶段的总体布局,必将对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产生深远的影响。

  第三,按照建设法治中国的战略构想,坚定推进法治领域改革。在当代中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进程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改革进程是内在地结合在一起的。中共十八大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作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目标的重要内容,强调政治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国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进而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深化法治领域改革的总体部署,党中央先后召开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两个历史性的决定,这充分表明当代中国法治改革面临着全新的境况和重大的战略时机,正在进入一个全方位的深化发展的新的历史阶段。处于新世纪新阶段的当代中国法治领域改革的时代任务,就是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指导下,推动从传统的人治型国家治理体系向现代的法治型国家治理体系的革命性转变,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实现中国法律制度的现代化,进而推进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向着法治中国的伟大目标奋力前行。因此,正在进入新的历史阶段的新一轮当代中国法治领域改革,呈现出三个鲜明的特征:

  一是坚持统筹谋划,协调推进。随着当代中国法治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切实注重法治领域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就显得尤为重要。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相继推出的法治领域重大改革举措,着力贯彻中共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的工作部署,充分体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三个全面”之间的内在的逻辑联系,加强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顶层设计。(13)十八届三中全会围绕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提出了330多项重大改革措施,其中相当部分与法治领域改革密切相关。十八届四中全会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则推出了180多项法治领域的重大改革举措,不仅涉及重大的法治改革的战略目标、战略重点、优先顺序、主攻方向、工作机制和推进方式,而且注重强化法治改革措施的全面考量、有机协调、相互配合、整体协同、形成合力,从而更具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勾画了全面推进法治领域改革的新蓝图。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重点突破。在当代中国,推进法治改革事业的过程艰巨而复杂。这就要我们抛却法治浪漫主义的理想图式,以客观、冷静、严谨的理性态度,正视法治改革过程中的复杂矛盾运动。中共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以法治领域中的重大问题为导向,抓住法治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事关法治建设全局的突出问题和关键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周密谋划部署,提出强有力的法治改革举措,锐意进取,攻坚克难,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努力开创法治领域改革的新局面。总观《三中全会决定》和《四中全会决定》,我们可以看出,当代中国法治领域改革重点围绕以下若干方面逐步展开:其一,抓住党和法治的关系这一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我们党坚持依法执政,按照“三统一”、“四善于”的基本思路,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保证党确立依法治国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其二,针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宪法意识薄弱、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程序不健全影响宪法权威的状况,《三中全会决定》和《四中全会决定》把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四中全会决定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并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其三,针对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立法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的状况,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完善立法体制的法治改革任务,强调要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改进和加强政府立法制度建设,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并且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其四,针对行政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等现象,《三中全会决定》和《四中全会决定》把深化行政执法法制改革、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提上重要的议程。法治政府建设是一场深刻的政府革命,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领域。四中全会特别提出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强调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原则,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并且要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的空间。其五,针对群众对司法不公问题反映强烈、司法公信力不高的状况,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央把深化司法改革、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领域之一,《三中全会决定》和《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一系列相互关联的重大举措。(14)此外,《四中全会决定》在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以及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等方面,也提出了重要的改革思路和措施。可见,新一轮的法治领域改革确实进入了一个“啃硬骨头”的关键阶段。我们要弘扬法治改革的求真务实精神,不断强化问题意识,树立问题导向,把解决突出问题,破解法治难题作为深化法治领域改革的重点方向而予以统筹兼顾,重点突破,扎实推进,务求实效。诚如习近平所指出的,“现在,改革到了一个新的重要关头,推进改革的复杂程度,敏感程度、艰巨程度,一点都不亚于三十多年前”。因此,“矛盾越大,问题越多,越要攻坚克难、勇往直前”。(15)

  三是坚持法治推动,循序渐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16)因此,必须遵循现实主义的法治改革路线图,循序渐进地引导法治领域改革的逐步深入。然而,渐进式的法治改革绝不意味着无所作为、消极等待,而是要以勇往直前的精神,锐意进取,迎难而上,奋力把当代中国法治改革推向前进。因之,当代中国法治改革的过程,又是一个不断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的过程。每一次思想解放的热潮,都推动了法治改革的新进展。中共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坚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强调“决不能在根本性问题上出现颠覆性错误”,(17)在加强法治改革方案顶层设计的同时,遵循法治领域的客观规律,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法治改革。对于一些关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全局的重大改革举措,“采取试点探索、投石问路的方法,先行试点,尊重实践、尊重创造,鼓励大胆探索、勇于开拓,取得经验、看得准了再推开”,(18)鼓励地方和基层大胆探索,及时总结经验,把加强顶层设计与摸着石头过河有机结合起来,从而稳妥审慎地把法治改革引向深入。比如,面对新一轮司法改革特别是体制性改革的艰巨繁重任务,坚持把握大局,稳扎稳打,试点先行,积极探索,稳中求进,通过不断努力,逐步且有期限地达到预定的司法改革的阶段性目标。对于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法官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推动省以下法院和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制度等重点司法改革任务,中央确定在上海、广东、湖北、吉林、青海、海南等六个省市先行进行第一批司法改革试点,各试点地区具体改革方案报经中央陆续审定后再行组织实施,为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积累经验、创造条件。时下,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正在有序展开。应当看到,新一轮法治领域改革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通过法治推动法治改革。这就是说,把包括法治改革在内的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之中,坚持运用法治方式来推进改革和法治改革。在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习近平精辟阐述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强调“这次全会提出的许多改革举措涉及现行法律规定。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需要修改法律的可以先修改法律,先立后破,有序进行。有的重要改革举措,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要按法律程序进行”。(19)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论述了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的关系,指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20)正是遵循在法治化轨道上推进改革的指导思想,当代中国全面深化改革以及法治领域改革日益取得重要进展。中共十八大以来的两年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注重充分发挥立法对于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扩展区域、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三次采取一揽子打包修改法律的方式通过有关修改法律的决定,进一步简政放权,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供法律支持;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从而废止了劳动教养制度;通过授权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便合理配置刑事司法资源,提高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通过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在北京、上海、广州三地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还制定或修改环境保护法,预算法、立法法、行政诉讼法等一批重要法律,从法律制度上推动和落实改革举措,保证全面深化改革以及新一轮法治领域改革在法治的轨道上平稳有序展开。

  回眸新中国成立六十五年来法治发展的不平凡的历程,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这个历程实际上就是不断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过程,就是在改革中不断完善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过程,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优越性日益得到充分发挥的过程。正是在这一波澜壮阔的历史行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蕴涵着并且展示出深刻的理论逻辑力量。

  第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政治保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法治道路与西方法治道路的根本区别所在。在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进程中,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始终总揽着法治发展的全局并且主导着这场法律革命的发展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历史进程,鲜明地反映了我们党对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坚持不懈的高度关注和执着努力,充分表明中国共产党人对坚持依法执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规律性有了更为透彻的科学把握,进而集中体现我们党对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有了更加清醒的理性自觉和实践担当。所以,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21)

  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当代中国伟大社会变革进程的历史产物。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社会革命是法律革命的前提。20世纪以来的中国社会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正是在这一历史进程中,中国的法律生活世界日新月异。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伴随着社会的深刻变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呈现出革命性的变化性趋势。这一进程中的两次前后相继的法律革命,从本质意义上讲都是一场社会革命。1949年到1956年的当代中国第一次法律革命,是在中国大地上创建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及其国家治理体系的伟大社会革命的有机组成部分。1978年开始的当代中国第二次法律革命,则是同当代中国改革开放密不可分的,而改革开放实际上是1949年之后中国的又一次社会革命。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和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所相继展开的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进程,乃是这又一次社会革命的继续深化和拓展。历史已经并将继续证明,当代中国第二次法律革命是20世纪以来中国社会与法治发展进程中的一场最深刻、最伟大的法治变革运动。正是在这一过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呈现出创新发展乃至现代化的发展趋势,从而推动中华法律文明价值体系的巨大变革。

  第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指导方针。从根本上讲,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是内在一致的。这就是说,在当代中国,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领导核心力量,通过一定的制度、程序和机制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并且确保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体现人民的共同意志,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是内在统一的。国家宪法和法律是人民共同意志和整体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党领导人民通过法定程序把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产物,因而是党的主张、人民利益和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因此,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亦是内在统一的。这充分表明,“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22)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始终遵循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基本方针。

  第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依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所进行的制度文明的伟大创造,是在长期革命和建设的艰辛探索中所形成的具有强大生命力的体系化的制度系统,因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2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有机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依托,深深植根于中国社会的土壤之中。当然,如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的其他制度一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正在经历着一个发展完善、成熟定型的历史性的过程。我们要深入推进法治领域改革,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基础上的法治创新发展,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更加完备、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更加行之有效,从而更加坚定有力地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广阔天地。

  第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是一个从人治型国家治理体系向法治型国家治理体系的历史性的转型变革过程。在当代中国,法治发展意味着从人治向法治的历史变革过程。它表明,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本质性意义就在于伴随着社会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法律也同样面临着一个从传统型向现代型的历史更替,亦即从人治向法治的革命性转变。“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24)人治与法治这一对变项涵盖了传统国家治理体系与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之间分野的一切特性,构成了区别这两类不同的国家治理体系的基本尺度。换言之,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与现代法治发展内在地结合在一起的。法治型的国家治理体系,体现了法理型治理方式的重要特质及其内在价值。因此,以现代法治为基本依托的国家治理现代化,乃是一个从人治型的国家治理体系向法治型的国家治理体系的历史性的创造性的转变过程。它所反映的,乃是我们这个时代的从法律思想到法律制度、从法律行为到法律实践的多方面进程的变革取向。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在当代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而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深刻体现了中国法治国情条件的基本特点。在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进程中,对于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对于那些反映国家治理、市场经济运行和社会管理一般规律的域外法治发展的有益经验,无疑应当加以吸收和采纳,以便使当代中国法治发展与世界法治文明的一般准则和通行规则接轨沟通。然而,一个国家的国情状况与特点,对于这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领域产生着重要影响。同样地,一个国家的法治国情条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这个国家的法治发展进程及其取向。在当代中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有着深厚的国情基础,体现在法治国情的政治要素、经济要素、社会要素、文化要素和历史要素之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固然要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经验和成果,但更重要的是要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因此,我们必须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条件,努力构建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法制现代化模式,绝不能脱离中国的实际状况,绝不能无视中国的法治国情特点而盲目照抄照搬,从而确立中国法治发展在全球法治发展进程中的自主地位,坚定地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条件的自主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注释:

  ①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载《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50页。

  ②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2日),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3、31页。

  ③⑦⑧⑨(12)(13)(16)(20)(21)(22)(23)(24)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4、4、48-49、50-51、51、46、8、15、5、49、49、42页。

  ④《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35-36页。

  ⑤参见《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234页。

  ⑥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4年9月5日),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14页。

  ⑩参见《改革开放以来历届三中全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2页。

  (11)参见张文显《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4期,等等。

  (14)习近平同志在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说明时,谈到全会决定涉及的十一个方面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举措,其中之一是关于改革司法体制和运行机制;在作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说明时,重点讲了十个问题,其中与司法改革有关的竟占到一半,包括:提高司法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等。这充分表明司法改革已经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国法治领域改革的重中之重。参见《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504-505页;《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55-59页。

  (15)(17)(18)(19)参见《习近平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40、42、43、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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