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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对西藏自治区成立的贡献
发布时间: 2018-02-28    作者:叶明勇 宋月红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2017-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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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自治区的成立,标志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正式确立和全面实施。毛泽东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西藏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坚持民族平等、团结和互助,推动西藏自治区的筹备和成立,为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奠定了思想基础、政策基础和实践基础。

  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人民意志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筹建成立新中国时,即将民族区域自治确立为基本国策。当时,西藏尚未和平解放。对于西藏工作,毛泽东确定了两条方针,一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二是进军西藏“不吃地方”,不给西藏人民增添负担。1950年5月27日,中共中央西南局根据中央指示,起草了关于与西藏地方政府谈判条件的“十条意见”,其中第二条即“实行西藏民族区域自治”。该意见呈报中央后,毛泽东除建议将第八条修改为“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完全根据西藏人民的意志,由西藏人民及西藏领导人员采取协商方式解决”之外,均表示同意。在和平解放西藏方针的指导下,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于1951年5月23日签订了《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以下简称“十七条协议”),实现西藏和平解放。“十七条协议”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民族政策,规定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西藏人民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

  随着国民经济恢复和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到来,新中国开始向社会主义过渡,并将召开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上日程,首要任务则是制定宪法。毛泽东主持宪法起草工作,于1953年12月率起草小组到杭州集中研究和起草,至1954年2月中旬完成了宪法草案初稿。1954年3月初,毛泽东修改审定了《宪法草案初稿说明》。宪法草案初稿对民族区域自治和各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作了进一步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具体形式,按照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大多数人民的意愿规定。”这一规定是为照顾少数民族地区特别是西藏的实际情况而作出的,也体现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内涵与精神实质。

  当时,尽管西藏已经和平解放,但仍在实行封建农奴制度,并且短期内废除农奴制的社会历史条件并不成熟。在封建农奴制度下,西藏不具备召开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人民政府的社会基础和条件。1954年3月23日,毛泽东在北京主持召开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就宪法草案初稿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作了具体说明,进一步阐述了西藏自治机关的具体形式应由西藏大多数人民的意愿来决定。毛泽东特别强调,不能干西藏人民所不愿干的事,要等待人民的觉悟,要相信人民一定会觉悟,要按大多数人民的意愿办事。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宪法第六十七条正式规定,自治机关的形式可以依照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大多数人民的意愿规定。由此,自治机关设立与运行的人民民主性原则有了法的规定性,这是宪法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精神和原则。

  指导成立自治区筹备委员会

  西藏和平解放后,为保证“十七条协议”的贯彻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将在西藏设立军政委员会。由于当时西藏地方上层一些人不愿实行协议,短期内成立军政委员会“是否可能和得策的问题”显现出来。为此,中央在关于西藏工作的方针中指出,目前不要成立军政委员会,待条件成熟后再考虑。随后,新中国颁布宪法,撤销了各大行政区军政委员会。为此,毛泽东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闭幕后,向出席会议的西藏地方领导人建议直接成立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并征得了他们的同意和拥护。之后,由中央人民政府代表和西藏地方政府代表、班禅堪布会议厅委员会代表、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代表组成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筹备小组,经充分协商后,提出了关于成立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具体方案的工作报告。据此,1955年3月9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成立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的决定》。由此,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筹备工作正式启动。

  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是在国务院领导下负责筹备成立西藏自治区的具有政权性质的机关。然而,当时西藏地方上层一些人在成立西藏自治区问题上仍然存在疑虑甚至害怕心理,毛泽东为成立自治区做了大量政策宣讲和思想工作。1955年10月23日,他在接见西藏地区参观团、西藏青年参观团负责人等的谈话中,就各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问题谈到:“建立自治区好。” 他还在1956年2月12日同藏族人士谈话时指出,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筹备好了就要成立。同时,要针对贵族、喇嘛中害怕改革的情况,向他们多做工作,不论如何改革,都要维持他们的政治地位和生活水平。而且,自治区要搞建设,需要有计划地培养本民族的干部和人才。毛泽东把各民族平等团结作为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石,并为西藏确立了“团结进步、更加发展”的方针。1956年4月,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正式成立。筹备委员会的成立,是西藏团结进步发展和西藏民族区域自治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民族区域自治顺利实现

  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成立后,鉴于西藏社会历史条件暂不成熟,毛泽东在西藏民主改革问题上提出自1957年起“六年不改”的方针。然而,1959年3月,西藏上层反动势力发动全面武装叛乱,撕毁“十七条协议”,导致“六年不改”方针失去继续实施的基础。有鉴于此,中央决定西藏在平叛中实行民主改革,彻底废除西藏封建农奴制度,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地建立各级人民民主政权。

  为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国务院命令解散西藏地方政府,由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职权。在西藏民主改革中,毛泽东注重调查研究西藏的历史与现实,特别是西藏封建农奴制社会形态,指导西藏平叛和民主改革工作,并确立了西藏民主改革后的“稳定发展”方针。1961年1月23日,他在同第十世班禅谈话时说,现在只搞互助组不搞合作社,搞互助组,发展生产,使农民安定下来,生活得到改善。西藏社会制度经过改革,从封建农奴制度改变成了农民个体所有制,要安定一个时期。他还督促尽早成立自治区,将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变成正式的地方自治区政府,并具体提出了成立自治区的时间、选举和召开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问题,明确指出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任务是决定自治区工作的方针、政策,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方面的政策,选举自治区政府,通过一个自治区自治条例。他希望先把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用选举的办法建立起来,在此基础上选举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实行民主选举,在西藏历史上是从来没有过的。西藏平叛和民主改革,使西藏的社会制度和政治面貌发生了深刻变革。1961年1月,毛泽东在同第十世班禅谈话时也提出,“现在积极筹备选举,准备在明年,最迟后年,开全藏人民代表大会”。事实上,西藏的民主选举工作基本上也是按照这个时间表推进的。1961年8月,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常委会决定进行民主选举试点工作。经国务院批准,1962年8月25日,西藏自治区选举委员会正式成立。1963年1月,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第六次全体委员扩大会议讨论了全区普选工作,通过了《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条例》。自此,经依法普选,逐级召开乡、县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乡、县人民政权。在此基础上,全区61个选举单位至1965年8月选举出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01人。随后,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15次会议讨论并通过《关于成立西藏自治区的决议》,批准成立西藏自治区。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拉萨隆重举行,宣告了西藏自治区的成立。

  西藏自治区的成立,标志宪法赋予的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区域自治权利在西藏全面实现;标志西藏人民当家作主、依法自主管理本地区和本民族事务的权利得到保障。从西藏和平解放到成立自治区政府的历史过程,也是毛泽东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西藏具体实际相结合的实践过程,为民族区域自治在西藏的成功实现奠定了思想基础、政策基础和实践基础。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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