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石静霞、张舵
当今时代,数字产业已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电子商务、数字贸易等在全球范围加快发展,无纸化方式在国际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中得到广泛应用,大量数据在不同国家间频繁跨境流动。大规模、高频率的跨境数据流动,一方面提高了人们的工作生活效率,有力促进了经济全球化;另一方面也带来突出的数据传播风险,对国家信息安全、网络安全构成新挑战。因此,国家主权和安全原则成为跨境数据流动的基础。各国都希望在保障本国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公平地从数字经济发展中获利。
不同国家对数据跨境流动采取了不同的法律政策。发达国家基于科技先发优势,较早认识到数据流动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建立了对自己有利的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发展中国家由于技术上处于追赶阶段,在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制定上更多处于防御地位。从长远来看,为了更好发展数字经济、数字贸易,发展中国家应坚持国家主权和安全原则,积极参与制定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参与相关国际谈判与合作,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习近平同志在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上强调:“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就没有经济社会稳定运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也难以得到保障。”近年来,我国对数字经济的重要性有了越来越清晰的认识,制定了一系列目标明确的实施计划,并成为全球数字经济领域的重要参与者。G20杭州峰会通过的《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是全球首个由多国领导人共同签署的数字经济政策文件。中国一贯主张,各国主权平等是开展国际合作和制定国际规则的基础。我国国家安全法明确提出“网络空间主权”概念,这是国家主权在信息网络空间的自然延伸,主要是指国家在网络空间行使自主的管辖权。面对新的形势,我国应坚持维护网络空间主权,结合国内数字经济发展实际,制定有利于各方互利共赢的跨境数据流动规则。
完善本国数字产业相关立法。数字经济不仅包括大数据、云计算等增量市场,还包括传统行业与互联网融合产生的大量新业态、新模式,由此带来不少利益冲突和矛盾。这就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既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又进行有效监管,充分释放其对经济发展的放大、叠加、倍增作用。从国际看,发展中国家数字产业规范化水平的提高,也有助于增强其在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制定上的话语权。
积极参与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制定。目前,世界许多国家都在加紧争夺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制定的主导权。发达国家希望在其内部首先达成一致,进而吸引发展中国家接受和加入。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应坚持多边主导、多方参与,发挥政府、国际组织、互联网企业、技术社群、民间机构、公民个人等各种主体作用,进一步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的合作,推动制定符合发展中国家利益和发展需要的跨境数据流动规则。
努力实现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利益平衡。随着互联网更加深入地介入人类生产、生活和社会治理,各国在数据跨境流动、共享和交换上的需求越来越大。比如,在预防重大疾病、打击恐怖主义和犯罪等领域,各国数据共享日益频繁。因此,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应努力实现利益平衡,共享数字经济发展的红利。在国际规则制定上,应坚持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以安全、公平、高效的方式促进数据依法、有序、自由跨境流动,充分保障国家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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