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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塑世界海洋秩序,中国怎样发挥作用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6/12    来源: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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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上海社会科学院中国海洋战略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海洋战略研究室主任 金永明
  刚刚过去的6月8日,是世界第十个海洋日。在世界局势大变动大调整的情形下,如何丰富和发展海洋秩序、确保海洋法制度切实而合理地履行,是一个值得重视的现实课题。其中,中国应当在引领世界海洋秩序重塑的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并以此为契机加快建设海洋强国。
  实现“四个转变”
  一般而言,维系全球海洋秩序的基本制度是海洋法,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体系。《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体系自1982年通过以及1994年生效以来,在维系全球海洋秩序上作出了重大历史贡献,但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弊端。
  这些弊端在南海仲裁案中显性化,包括法律要件的模糊性、海域内航行制度的对立、历史性权利的具体内容及其与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之间的关系问题。
  此外,国家单方面提起强制仲裁案的前提条件认定问题、国家作出排除性声明事项可否仲裁的判定问题以及仲裁庭超越权限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补救措施的缺失等方面,也影响到了海洋法体系的权威性、整体性,并造成了对海洋法制度适用的不可预见性等问题。
  为切实改变这些状况,中国有权责就海洋法体系中的某些条款和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以进一步丰富和发展海洋法体系,并为合理维系和巩固海洋秩序发挥作用。这不仅是国际社会的一个期待,也是中国提升海洋治理能力和水平的重要途径。
  事实上,党的十八大报告完整地提出了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目标。为实现海洋强国战略目标,需要实现“四个转变”,即提高资源开发能力,着力推动海洋经济向质量效益型转变;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着力推动海洋开发方式向循环利用型转变;发展海洋科学技术,着力推动海洋科技向创新引领型转变; 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着力推动海洋权益向统筹兼顾型转变。
  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要求,以“一带一路”为重点,加快建设海洋强国。要以共商、共建和共享为原则,构筑新型国际关系,最终目标是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要遵循正确的义理观、新安全观和新发展观,以实现合作共赢发展的目标。由此可见,中国外交政策所蕴含的原则和精神,是指导海洋事务的重要方针,必须长期坚持和持续贯彻。
  坚持陆海统筹
  现今的海洋法体系是国际社会长期以来合作和对立的妥协性产物,不可避免地带有局限性和模糊性。例如,海洋法体系既是一些沿海国家主张管辖权的理由,又是一些国家主张航行和飞越自由的依据。又如,对海洋生物的多样性基因资源等未予审议和规范。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中国应该根据自身地位的多重性,在海洋秩序重塑过程中进一步转换角色、明确责任:要实现从海洋规则的遵守者到制定者的转换,要实现从海洋规则的“破坏者”到遵循者的转换,要实现从海洋规则的维护者到引导者的转换,要实现从海洋规则的“模糊者”到精确者的转换,要实现从海洋规则的实施者到监督者的转换,要实现从海洋规则的特色者到普遍者的转换。
  中国实现身份和责任转换的目标是,根据海洋空间和资源的特质和功能,综合性地管理海洋,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与“人海合一”的战略目标。要坚持陆海统筹原则,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并适时将经验推广至双边、区域和国际海洋制度的完善过程中。其中,重点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顶层设计上,要兼顾陆地和海洋的禀赋和特质,特别要在陆地和海洋的承载度、弥补性上做好顶层设计,包括在战略取向上合理规划。
  总体布局上,要在国家战略包括海洋战略的实施过程中,兼顾陆地和海洋的功能性和产业性布局,充分发挥陆地和海洋的独特优势和互补作用。
  协调规划上,要在实施海洋强国战略的过程中,合理分配海洋和陆地的经济效益和特殊作用,避免在陆地和海洋收益上的抵冲效果,发挥乘数效应。
  执行实施上,要在具体实施海洋领域规划时,发挥陆地和海洋的特色和优势,发挥互相支撑和弥补缺陷的作用,争取利益最大化。
  保障制度上,要为确保海洋强国战略目标的实现,加强陆地和海洋管理机构之间的协调和衔接。要制定明确管理机构职权的组织法、完善海洋部门法规,以进一步强化法治保障。
  总之,海洋强国建设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海洋强国战略目标的推进和实现,包括南海问题、东海问题的有序解决,应当符合国家发展的总体布局。为此,要进一步强化和完善实施海洋强国战略的体制机制,包括海洋管理机构职权的完善、实施;要重点研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体系,进一步推动海洋法律及规章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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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当代中国国际秩序观的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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