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国防领导管理体制是根据宪法、国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来建立和完善的。国防活动由国家统一领导,我国武装力量受中国共产党领导。
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和国家的中央军事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和对军队的领导职能完全一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国家中央军委主席,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动员令,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国务院设有国防部及其他有关部门,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中央军委领导和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领导和管理人民解放军的建设。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是中央军委的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工作机关。
陆军由四总部行使领导机关职能,各军区直接领导所属陆军部队。海军、空军和第二炮兵领导各自部队的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工作,参与联合作战指挥。
军区(战区)是根据国家行政区划、地理位置和战略战役方向、作战任务等设置的军事组织。人民解放军现设有沈阳、北京、兰州、济南、南京、广州、成都7个军区,下辖陆军集团军、兵种部队、后勤保障部队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是人民解放军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的一级组织,负责全区后备力量建设、平时兵员征集和战时兵员动员等。
军分区(警备区)是人民解放军在地区(地区级市、自治州、盟)设立的一级组织,主要负责民兵、预备役部队的军事训练、政治工作和装备管理,组织实施战时动员,进行兵役登记和兵员征集等。 人民武装部是人民解放军在县(旗、县级市、市辖区)设立的一级组织,主要负责后备力量建设和战备工作、兵役和动员工作,指挥民兵作战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