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积极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国史研究工作的方针、政策,努力促进国史学科的发展和完善。
第七条本团体广泛联系各部门、各地区的国史研究单位、团体和个人,支持和协调国史的研究、宣传和教育工作。
第八条本团体组织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及时掌握国史研究动态,努力做好国史研究成果向宣传、文艺作品的转化工作。
第九条本团体积极开展对外学术交流,介绍我国国史研究成果,并注意掌握和分析国外研究当代中国史的动态及研究成果。
第十条本团体组织、资助国史研究成果和国史史料的编辑、出版和发行,主办会刊《国史参阅》,编印反映本团体工作动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通讯》。
第十一条本团体奖励国史研究、宣传和教育的优秀成果,表彰为发展国史学科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本团体开展为实现本团体宗旨和任务所必需的其它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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