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三条本团体实行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制。
第十四条凡从事国史研究、宣传、教育的单位和团体,承认本团体章程,向本团体申请,经常务理事办公会审核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团体的团体会员。
凡热心国史研究、宣传、教育的个人,承认本团体章程,向本团体申请,经常务理事办公会审核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团体的个人会员。
第十五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2.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3.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从事相应工作;
4.个人会员须由2名现任会员推荐。
第十六条会员加入本团体要遵循以下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常务理事办公会审核;
3.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七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本团体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团体举办的活动;
3.优先享有本团体提供的信息资料和各类书刊,优先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各种学术交流活动;
4.对本团体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2.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会员连续两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或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后不得再以本团体会员身份从事任何活动。
第二十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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