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1.会员缴纳的会费;
2.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3.挂靠单位及业务主管单位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本团体在银行存款的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按照民政部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团体会员每年收取500元;个人会员每年收取60元。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任职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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