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