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第六条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说:“包括国有经济在内的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是国家引导、推动、调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力量,是实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共同富裕的重要保证。”“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实现国家的工业化和现代化,始终要依靠和发挥国有企业的重要作用。”中共十六大报告进一步强调:“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具有关键性作用。”对于国有企业的性质、地位、作用,江泽民也曾有过许多论述。他指出:“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经济基础。”“建立和发展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是由我国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经济制度决定的,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标志。”“新中国成立以来不断发展壮大的国有经济,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重要基础。我国国有经济的发展,不仅对保证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增强综合国力、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有重大意义,而且对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加强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保证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没有国有经济为核心的公有制经济,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也就没有我们共产党执政以及整个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经济基础和强大物质手段。”“国有大中型企业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力军。只有国有大中型企业进入市场,参与市场竞争,成为市场的主体,我国的市场体系才能完备、健全和发展,才能确保市场的统一开放、有序竞争。”“国有大中型企业是我国经济参与国际竞争、合作、分工的基本力量。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扩大,我国在国际经济中的交往将进一步增加。在这方面,国有大中型企业不仅具有雄厚的竞争实力,而且起着主导作用。”这些规定、决定和论述告诉我们,我国的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骨干力量,是实行宏观调控、参与国际竞争以及保证党的执政地位、国家的长治久安、人民的共同富裕的重要力量。可以毫不含糊地说,没有社会主义的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便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没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没有共同富裕,没有各民族的大团结,没有巩固的国防,没有人民的一切。
我国的国有经济主要是在新中国成立后通过没收官僚资本而建立起来的,也是随着“三大改造”和大规模工业化建设而发展壮大起来的。在新中国的头30年,国有企业和工人阶级为建立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奠定社会主义社会的物质基础、发挥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越性,做出了不可磨灭的巨大贡献。然而,由于历史的、思想的、政治的和经济的原因,国有企业在那30年也一度存在政企职责不分、条块分割、企业缺乏应有的自主权、国家对企业统得过多过死、企业吃国家“大锅饭”、职工吃企业“大锅饭”的局面,使本来应该生机盎然的社会主义经济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活力。针对这一问题,党和国家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把增强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活力,当成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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