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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儿童状况
发布时间: 2009-06-28    作者:    来源:人民日报 2005-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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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一九九六年四月·北京

前 言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有12亿多人口,其中16岁以下儿童有3亿多,约占世界儿童总数的五分之一。

  如何看待中国儿童今天的状况呢?联合国《世界儿童状况1996》曾公布过的一组数字,已反映了几个方面的具体情况:

  ———关于儿童的基本指标,1994年5岁以下儿童的死亡率,发展中国家平均为101‰,东亚和太平洋地区平均为56‰,中国为43‰。

  ———关于儿童的营养状况,1980年到1994年,低体重(中重度)儿童的比例,发展中国家平均为35%,东亚和太平洋地区平均为23%,中国为17%。

  ———关于儿童的卫生状况,1994年1岁儿童卡介苗、百白破、小儿麻痹和麻疹的免疫所占的百分比,发展中国家平均分别为87%、80%、80%和78%,东亚和太平洋地区平均分别为94%、91%、92%和89%,中国分别为94%、93%、94%和89%。

  ———关于儿童的教育状况,1986年至1993年,发展中国家的小学净入学率男女平均分别为87%和80%,东亚和太平洋地区平均分别为99%和94%,中国分别为99%和94%。

  为使世人更为全面地了解中国的儿童状况,了解中国政府和全社会保护儿童生存和发展的状况,以及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儿童的发展方面还存在什么尚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现将有关情况公之于世。

一、儿童权益的保障

  儿童是人类的未来和希望,今天的儿童是二十一世纪的主人。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是提高人口素质的基础,是人类发展的先决条件,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前途与命运。中华民族素有“携幼”、“爱幼”的传统美德,中国古语“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流传至今。中国政府一向以认真和负责的态度,高度关心和重视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把“提高全民族素质,从儿童抓起”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大计,在全社会倡导树立“爱护儿童、教育儿童、为儿童做表率、为儿童办实事”的公民意识,并努力为儿童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儿童工作进一步走上社会化、科学化、法制化的轨道,儿童工作成为国家建设和全社会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面向二十一世纪的儿童工作纲领

  1992年2月16日,中国政府正式颁布了《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纲要》的制定,充分显示了中国政府重视和关怀儿童事业严肃、负责的态度。《纲要》根据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1991—1995)提出的任务和总目标,依据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通过的两个文件精神,结合中国儿童工作的实际情况,以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姿态,提出了到2000年将1990年的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降低三分之一、使1990年5岁以下儿童中度和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降低一半等10项主要奋斗目标和实现这些目标的策略和措施。中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依据《纲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了儿童发展规划,全国范围内实现《纲要》的措施和工作是扎实而有效的。

  立法保护

  中国多年来致力于通过立法来保护儿童的合法利益,进而使儿童权益的保护法制化、规范化。

  中国从国情出发,参照世界各国立法,特别是有关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和国际文件,制定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核心,包括《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和《收养法》等在内的一系列有关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法律,以及大量相应的法规和政策措施,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体系。中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虐待儿童”。根据中国宪法,中国的有关法律对儿童的生命权、生存与发展、基本健康和保健、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以及残疾儿童的特殊保护等均有全面系统的规定,并规定对虐待、遗弃、故意杀害儿童以及偷盗、拐卖、绑架、出卖、收买儿童等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惩处。在中国的宪法、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中,还对保护儿童权益的政府职能、社会参与、工作原则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有比较完整的规范,从中可以清楚地看出中国为保护儿童权益制定的法律框架和社会保障机制是行之有效的。

  司法保护

  中国在司法程序中十分重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许多重要的法律对此都有特殊规定。中国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中国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采取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的办法,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也采取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的办法。中国法院对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组织保障

  为了切实保护儿童权益,中国的立法、司法、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团体都建立了相应的机制,以监督、实施和促进保护儿童事业的健康发展。

  作为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立法和执法监督检查,委员会内设立了妇女、儿童专门小组,配有专职人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有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其职责之一是监督和促进国家有关妇女、青年、儿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实施,并就这方面的问题和情况向国家的立法、行政部门提出建议。

  中国国务院成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的负责人组成,由政府一名国务委员担任主任。该委员会负责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实施《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为妇女儿童办实事。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各有关部门,如教育、卫生、文化、公安、体育、民政等部门,也设立了负责儿童工作的职能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或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组织并指导当地的儿童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一些群众性团体和组织也承担了大量的保障儿童事业发展的任务。

  国际合作

  为促进儿童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中国政府和社会力量在扎实、有效地做好国内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工作的同时,还积极参与有关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全球性和区域性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多年来,中国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在有关儿童保护领域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合作,得到了有关国际组织和权威人士的好评。

  中国政府总理李鹏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1990年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通过的《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及《执行九十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两个文件,这既是对数亿中国儿童,也是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中国积极参与联合国制定《儿童权利公约》的工作,1989年第四十四届联合国大会审议并通过该公约时,中国是提出通过公约的决议草案的共同提案国之一。1990年12月29日,中国正式签署了该公约。翌年,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该公约,公约于1992年4月1日正式对中国生效。公约是国际社会为保护儿童权利制定的一项普遍适用的标准,中国政府承担并认真履行公约规定的各项义务。

二、儿童的健康与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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