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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的利用
发布时间: 2009-06-28    作者:    来源:国史网 2009-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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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档案是研究的第一手资料,中央档案机构收集的是有全国性的当代史料,地方档案机构收集的是地区性的当代史料。以档案馆而言, 档案事业解放后有了很大的发展,迄今全国共有档案馆3987, 国家综合档案馆有馆藏档案17602万卷(件), 多为建国以后档案。1985年、1992年国家先后颁布《收集档案规定》和《档案法》, 确定了县、市档案馆收藏所属立档单位形成的已满10年和20年的档案应分别送交国家档案馆和有关档案馆的规定, 收集工作大有进展。中央档案馆以及政府各部门即收集大量建国后重要档案文件。北京档案馆收集建国后的档案较为完整. 1996年统计,共有179全宗、236391, 还有录音、录像、影片、照片, 率先编出建国以来《北京市重要文献选编》12, 堪称此项工作典范.各省市档案馆亦编有建国后文献选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2008年全国已开放各类档案7267万卷(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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