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末中美曾经在商业发射领域有过10余年的密切接触,中国长征火箭屡次为美国或澳大利亚等国家发射美国制造的卫星,中国一度成为国际商业发射领域一支不可忽视的新兴力量。但1999年后,由于国际政治、经济等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两国间航天商业发射合作戛然而止,其对中国参与国际商业发射合作的消极影响一直持续到现在。在目前学界的研究中,刘纪原概括了多年来中美航天事业发展的成就,对中美航天商业发射的合作则甚少提及。[1]钟航初步整理了中国长征火箭以往商业发射的纪录,[2]但对中国在何等契机下开始与美国的商业发射合作,又为何终止的整个历史过程缺乏清晰的阐释。本文采用美国国会听证会记录、国会研究报告、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总部图书馆提供的相关资料,对20世纪末中美航天商业发射的合作与冲突进行分析,以期对当今中国航天科技的国际合作提供一些启示。
中国初步打入国际商业发射市场
1978年底中国开始实施改革开放政策,注重同欧美和发展中国家的科技合作。急于寻找发展机遇的中国航天人,在响应国家号召积极研制大推力火箭发展中国通信卫星事业的同时,将目光投向了由美国垄断的国际商业发射市场,计划用长征火箭承揽国外卫星发射业务,以赚取外汇和锻炼航天队伍。为了打入国际商业发射市场,中国长城工业公司(中国长城工业公司(CGWIC)创立于1980年,是中国政府批准的经营卫星商业发射服务、卫星整星出口及开展国际空间技术合作业务的唯一商业机构。1992年3月25日,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中国长城工业公司更名为中国长城工业总公司。2004年底,该公司拆分重组,重新划分公司业务,更名为中国长城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成为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于1980年成立,作为国际商业发射服务总承包商,与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及中国卫星发射测控系统部一起承担商业发射服务。不过,中国航天在国际商业发射领域的商机,与美国和欧洲一些国家的航天发射的相继失利有直接关系。1986年1月28日,美国“挑战者号”航天飞机发生严重爆炸事故。为了保证美国空间运输工业的发展和竞争力,1988年美国通过了一项法案,宣布航天飞机暂时退出商业发射市场,要求政府购买商业运输服务。[3]与此同时,欧洲的“阿里安”火箭也发射失败。当时苏联的火箭还未进入国际市场,因此,在世界范围内出现了各国用户排队等候运载火箭发射卫星的局面。中国航天界认识到,这是长征火箭进入国际市场的机遇。事实上,与市场上同类产品相比,中国长征火箭发射成功率较高,且市场价格相对较低。就这样,中国抓住了国际商业发射市场的机遇。
1986年10月,美国国防部部长温伯格访华,邓小平在与他会谈时谈及中国决定对外开放发射卫星业务。在此次访华过程中,温伯格还参观了中国西昌卫星发射中心。[4]11月27日至12月1日,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召开了第一次外国卫星发射任务工作会议,会上“检查了各单位对中央实施外国卫星发射有关精神的执行和落实情况;中国长城工业公司、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中国卫星发射测控系统部、中国西昌卫星发射中心分别作了关于发射外国卫星准备工作情况的报告”。时任中央军委副秘书长兼国防部部长的张爱萍在会上提出:“我国航天技术进入国际市场,发射国外卫星,不仅表明我国在航天事业和科学试验上有了新的发展,而且说明我们整个国家进入一个重要历史转折的新时期”,此次会议为发射外国卫星任务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开端。[5]
1987年8月,中国用长征二号运载火箭发射了一颗装有法国马特拉公司的两个微重力试验装置的试验卫星,并顺利回收,这是中国第一次为国外公司提供卫星搭载服务,[6]初步证明了自己的发射实力。1988年6月17日,中国还与亚洲卫星通信公司签订了在1989年底发射美制卫星的协议。该公司准备正式申请关于使用中国运载火箭的美国许可证。[7]但与此同时,中国也面临着来自美国政府、欧洲一些国家政府的相关部门和空间工业界的严峻挑战,此时,美方提出卫星出口必须得到美国国务院、国防部及武器出口控制委员会的批准,拿到卫星出口许可证并经过“巴黎统筹委员会”的批准。但是,美国国防部、国家安全委员会的一些官员反对用中国的运载火箭发射含有美国零部件的卫星。美国运输部甚至声称,为获得了大量政府补贴的外国发射公司敞开大门,具有削弱“极其重要的国家安全利益”的潜在可能性。美国休斯公司发言人理查德·多尔说:“美国和西欧的运载火箭制造商已动员起来形成统一阵线,反对中国的‘长征’运载火箭进入市场,因为一旦第一颗美制卫星用中国火箭发射入轨,那就将为任何人使用中国的运载服务业打开大门”。阿里安空间公司及三家美国公司(即马丁·马丽埃塔公司、麦道公司、通用动力公司)还发起了一场宣传运动,以支持政府下达卫星进入中国的禁令。而占有阿里安空间公司主要股份的法国和联邦德国政府也“支持美国阻止使用得到大量补贴的中国运载火箭把西方卫星发射入轨的任何议案”。[7]
面对种种疑虑,1988年8月,中国向世界表达了关于对外发射服务的政策:“外国用户的卫星运到中国发射,技术安全是完全有保障的,中国在执行对外发射服务中不谋求对国外卫星的任何技术秘密,中国的对外发射服务只是对世界发射服务市场的一种补充,是对用户提供一种新的选择,决不会对西方同行构成任何威胁”。[8]这一承诺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国外用户、同行以及美国、欧洲各国政府对中国航天从事对外发射服务的疑虑。
1988年10月和12月,中美双方分别在北京和华盛顿进行了两轮谈判,达成了正式合作意向。在美国政府的要求下,为确保美制卫星的安全,12月17日,中国航空航天部副部长孙家栋与美国国务院助理国务卿尤金·麦卡里斯特分别代表中美两国签署了《关于卫星技术安全的协议备忘录》和《关于卫星发射责任的协议备忘录》。1989年1月23日,中美双方又签署了《关于商业发射服务国际贸易问题协议备忘录》,为中美两国在卫星发射服务领域中建立了相互谅解和合作的基础,[8]这同时也标志着中国长征火箭取得了进入国际发射市场的“入门证”。《关于卫星技术安全的协议备忘录》对保护美制卫星在中国发射时的技术安全做了近乎苛刻的规定:“美国政府须监督技术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对所有设备和技术资料的接触须由经过美国政府安全规程训练的美方人员进行24小时控制。在发射准备、卫星发射及设备返回美国的整个过程中的接触,均应由此类人员控制。”在中美签订上述三项协议后,美国同意休斯公司向中国颁发卫星出口许可证的申请,允许中国长征火箭发射美国休斯公司制造的3颗通信卫星。[9]
进入国际商业发射服务市场还必须遵循国际空间法律。为此,1988年12月,中国正式加入《关于援救航天员、送回航天员及送回外空物体之协定》、《外空物体所造成损失之国际责任公约》和《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三个条约(简称外空三条约)(外空三条约分别于1968年、1972年和1975年签订。参见贺其治:《关于我国加入外空三条约的问答》,《中国空间科学技术》1989年第5期。),进一步促进了中国在外空领域的国际合作。除此之外,为了适应国际商业发射服务市场,中国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调整组织结构(1986年,中国长城工业公司成立宇航部,专门提供国际商业发射服务,与多国进行商务谈判和技术协调,签署发射服务合同。);重新制定一套指导市场实践的商务方针;针对国际卫星发射市场需求,定向研制了长征二号E运载火箭(长征二号捆绑式运载火箭,以下简称“长二捆”)。根据国外用户提出的需求,在研制过程中增加调姿定向系统,采用大型有效载荷的整流罩,增加起旋和侧向机动装置等20多项新技术。[1](p.269)
为了赢得国外用户的信任,在中国取得发射国外卫星的资质前,中国首先在发射自己的返回式卫星上为国外用户提供了搭载服务。例如,1987年8月5日和1988年8月5日,中国先后在返回式卫星上,为法国马特拉公司和原联邦德国空间公司提供了微重力试验装置的搭载服务并顺利回收卫星。这使中国长征火箭以其高度的稳定性与低廉的价格招揽到首批客户:中国长城工业公司与瑞典空间公司于1988年11月签订了搭载发射瑞典邮政卫星的合同;同月,“长二捆”“被澳大利亚空间公司选为它的两颗通信卫星的运载工具”,中国长城工业公司还与美国休斯公司签订了发射服务合同。1989年1月23日,中国长城工业公司又与亚洲卫星通信公司签订了用长征三号火箭发射“亚洲一号”卫星的合同。[8]
1989年1月,中美双方签订协议,协议提出:“1.中国同意,在保险和再次飞行保证方面的价格、项目和条件与国际市场相同。2.中国同意,向客户提供发射服务时‘不带任何诱惑’。
3.双方同意每年都对协议磋商。磋商时,应中国要求,可重新考虑发射限额。4.双方同意讨论商业发射的多边全面规划。另外,美国告诉中国,任何装运到中国发射的美国造卫星,在申请出口许可证时,都将一一评审。”协议还指出,如果中国到1994年能发射9颗卫星,可获得3.5亿~5亿美元的收益。尽管该协议使中国成为合法的竞争对手,但美国各火箭公司对这项协议还是表示满意。[10]这是中美在航天高科技领域的第一次合作。
1989年春夏之交的政治风波后,西方国家对中国实施制裁,美国也宣布暂停对中国颁发卫星出口许可证,经过外交努力,到了年底才恢复。1990年4月,长征三号火箭成功发射了美国休斯公司制造的“亚洲一号”卫星,完成了第一次国际商业发射服务。但很快,西方舆论界就开始指责中国违反中美政府关于中国发射商业卫星的协议,靠国家补贴搞“低价倾销”。面对指责,中国长城工业公司总裁唐津安指出:中国长城工业公司是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它不仅不享受政府的补贴,而且还要照章向国家缴纳税利。中国长城工业公司在进入国际市场的初期不追求高额利润,按开拓市场的国际惯例对用户提供低利润的优惠价格,是正常的商业活动,而非“倾销”。中国长城工业公司副总裁杨立义在范保罗国际航展期间提出了价格、条款和条件的可比性问题。他认为:“两个用途相同而性能、质量不同的商品,其价格是不能相当的”;“发射倾角不同,将导致卫星寿命不同,发射服务的费用自然就不能相同”;“两种不同运载火箭发射服务的价格是否可比,要以性能和其他条件是否可比这一科学尺度来判断”。[11]但曾公开指责中国“低价倾销”的阿里安空间公司却主动降价与中国争夺订单,企图把中国排挤出国际发射服务市场,以达到垄断该市场的目的,对此,中国则采取了在降价的同时提供优质服务等措施进行回应。
中国对外商业卫星发射服务的曲折发展
20世纪90年代初期,中国航天人便攻克了火箭捆绑技术,研制出“长二捆”。这种大推力运载火箭是以改进后的长征二号为芯级、捆绑四个助推器组成的。它是完全依靠中国自己的力量,充分利用成熟的技术和经验,在较短时间内研制成功的。这是为适应中国航天事业的发展和为国际空间技术服务而研制的。它的试验成功,标志着中国的运载火箭技术和发射能力有了新的发展和提高,表明中国已经具备发射重型卫星的能力。[12]之后,在中国大推力运载火箭“长二捆”走向国际商业市场的过程中,既有过辉煌的历史,也曾有过失败的教训。
1992年3月22日,中国在西昌卫星发射中心用“长二捆”发射美国休斯公司为澳大利亚制造的第二代通信卫星澳普图斯B1时,中国航天商业发射遭遇第一次失败。这次发射的“澳星”(指美国休斯公司为澳大利亚制造的一系列通信卫星。),是美国休斯公司为澳大利亚制造的两颗澳普图斯大容量通信卫星中的一颗,是此种卫星的第一次发射。在助推器发动机点火后,由于“一、三助推器发动机氧化剂副系统断流活门电爆管误爆,使一、三助推器发动机关机。电爆管误爆是由于点火控制电路中的程序配电器的一个控制接点上有微量铝质多余物,接点闭合后产生高温引起爆燃,使上述电爆管误爆”[13]。
在这次事故之后,中国对“长二捆”做了改进,提高了安全性能后再次投入使用,中美双方协商议定:再次发射澳星的时间在8月。这是大推力运载火箭“长二捆”走向国际商业市场的背水一战。1992年8月14日,中国成功地将“澳星”送入地球转移轨道,发射倾角精确到1%;在200公里距离的额定近地点高度中仅差0.9公里,远远小于允许偏差“正负6公里”;在额定1050公里距离的远地点高度上,仅差3.8公里,远远超过澳方的要求。[14]同年10月,瑞典空间公司的“弗利亚”卫星由中国长征二号丙火箭(长征二号丙火箭是长征系列运载火箭中发射次数最多、成功率最高的一种火箭。该型号的火箭系两级液体火箭,全长32.6米,直径3.35米,起飞质量192吨,起飞推力2786千牛,有效载荷(低地轨道)2.5吨。参见《长征二号丙运载火箭》,《中国航天》1993年第11期。)(以下简称“长二丙”)成功送入太空。[15]
1992年12月21日,按照协议,中国在西昌卫星发射中心由“长二捆”发射了第二颗澳普图斯卫星——澳普图斯B2,当火箭起飞后约48秒澳普图斯B2卫星爆炸。中方迅速做出反应,12月24日,中国长城工业总公司副总裁陈寿椿就有关“澳星”问题发表郑重声明:“根据我们掌握的数据,充分证明,运载火箭全过程飞行正常,所有参数均符合要求。至于为什么没有收到卫星信号,我们相信美国休斯公司会尽快查明原因公布于众”。[16]经过7个月的共同努力和合作,中美双方于1993年8月14日就故障调查发布联合声明:“根据对火箭遥测数据的分析,对整流罩残骸的检验和专门试验,中国长城工业总公司和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确定,火箭或整流罩在设计、制造和装配上没有导致此次故障的缺陷。休斯空间通信公司接受这一结论”;“根据对火箭遥测数据的分析,对卫星残骸的检验和专门试验,休斯空间通信公司确定,没有找到卫星在设计和制造上有导致此次故障的缺陷。中国长城工业总公司及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接受这一结论”;“中国长城工业总公司及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与休斯空间通信公司同意结束澳普图斯B2卫星故障调查工作,并尽最大努力在1994年上半年发射另一颗澳普图斯卫星”;“在澳普图斯B2卫星故障调查期间,中国长城工业总公司、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和休斯空间通信公司严格遵守了中美两国政府的技术安全协议的规定”。为了加快发射澳普图斯B3卫星的进程和避免故障重演,双方还就改善的细节和澳普图斯B3卫星发射的合同安排进行了磋商。[17]这一份中美双方都没有过错的声明颇有些令人费解,但这并没有影响中美的合作,双方计划由中国为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客户发射10颗通信卫星。[18]
从1990年美国摩托罗拉公司正式提出铱系统方案开始,中国长城工业总公司就积极主动地与该公司接触,双方于1993年4月28日在北京签订了发射服务合同。合同规定从1996年至2002年,中国长城工业总公司将用改进型“长二丙”发射“铱星”,执行多次发射任务,每次发射2颗“铱星”上天。[19]按照任务要求,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专门对技术成熟的“长二丙”进行适应性改进,在“长二丙”的基础上增加了一级分配器,主要用于将卫星由初始停泊轨道送入最终圆轨道并释放卫星。改进后的火箭运载能力增大,结构和性能进行了调整,并成功运用了长征三号甲运载火箭的卫星整流罩技术。[20]很快,中国航天商业发射重新证明了自身实力。1994年7月21日,长征三号运载火箭在西昌卫星发射中心顺利起飞,成功地把亚太通信卫星公司的第一颗通信卫星“亚太一号”准确送入预定轨道。“发射结果表明,卫星已进入近地点205.96公里、远地点42261.2公里、倾角为26.8度的同步转移轨道。今后一段时间,卫星将由美国休斯公司组织测控,定点于东经131度赤道上空后交亚太公司经营,为亚洲太平洋地区提供通信服务”。这次发射成功,标志着我国商业卫星发射开始进入新阶段。在此之前,已圆满完成了首批14份商业发射服务合同,其中包括“亚洲一号”、“澳星”、“瑞星”在内的商业卫星发射升空。[21]
1995年1月26日,在西昌卫星发射中心用“长二捆”发射美国休斯公司研制的HS601型“亚太二号”通信卫星,“火箭点火后正常飞离发射场。在星箭飞行过程中,突然发生爆炸,星箭全部损失”[22]。此次爆炸震惊了中国航天界和国际同行,在调查事故原因的同时,3月13日,国家航天局局长刘纪原与美国贸易代表坎特分别代表本国在北京正式签署了新的《关于商业发射服务国际贸易问题协议备忘录》,国务委员兼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宋健等出席了签字仪式。根据这项协议,中国在之后7年内为国际市场发射11颗新的高轨道卫星和相当数量的低轨道卫星。中美《关于商业发射服务国际贸易问题协议备忘录》是两国政府协调和解决有关商业卫星发射服务和市场准入问题的一个重要文件,有效期为7年。与1994年底到期的原协议备忘录相比,新协议备忘录的有效期有所延长,中国可发射的卫星数目增多,发射价格也更适宜。在会谈中,刘纪原说:“这次签署的协议备忘录对我国继续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提供了更加有利的条件,同时将进一步促进中美双方商业空间技术的合作与贸易”。坎特则表示:“中国是公认的国际发射市场的竞争者,签署这项协议备忘录对美中两国都有利,中国能通过竞争来增强自己的实力,美中两国的公司也可以更好地合作。”[23]7月25日,中美专家关于“亚太二号”爆炸原因的调查结束,中国长城工业总公司与美国休斯公司发布了联合公报:“双方确认,发射符合双方约定的《星箭接口控制文件》规定”;“长城公司和休斯公司的报告得出结论,有两个可能的故障原因:一、在冬季高空切变风条件下,卫星和上面级与运载火箭的特殊联接方式出现谐振,造成卫星局部结构破坏。二、在冬季高空切变风条件下,运载火箭整流罩的局部结构破坏。本着对用户和航天保险界负责的精神,长城公司和休斯公司将共同工作消除上述故障原因,并在发射前加强对高空切变风的监测”。“长城公司和休斯公司再次肯定他们之间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并坚定继续扩展符合双方商业利益的合作领域的信心”。[24]经过10个月的努力后,11月28日,西昌卫星发射中心用“长二捆”运载火箭将“亚太二号”通信卫星成功送入太空,卫星顺利进入预定转移轨道。[25]12月28日,西昌卫星发射中心用“长二捆”运载火箭成功地将美国“艾科斯达一号”通信卫星送入太空。[26]
1996年2月15日,西昌卫星发射中心用长征三号乙运载火箭发射国际708通信卫星时失利。[27]这次事故发生后,中国对外发射服务遭受严重挫折,一些合同被取消。而与中国合作长达6年的美国休斯公司也停止了与中国卫星发射服务的洽谈。除此之外,国际用户和国际保险公司也大幅度提高保费率,削弱了中国火箭发射的价格优势。
面对上述困境,当务之急就是从自身寻找原因。1996年9月11日,中国长城工业总公司发布了708通信卫星发射失败的原因:“火箭控制系统惯性基准发生变化是这次发射失败的原因。造成惯性基准发生变化最大可能的故障模式,是平台的随动环稳定回路功率级无电流输出。”[28]此后,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制定了一整套严格的质量管理准则,包括强化航天科研生产管理的72条措施和28条要求,制订了质量问题在技术上和管理上归零的双五条标准,[8]这些都对保证质量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之后,中国长城工业总公司和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克服各种困难,采取技术改进措施,加强质量控制,使火箭整体性能和可靠性有了新的提高。1997年8月20日,西昌卫星发射中心用长征三号乙运载火箭成功地将美国劳拉空间系统公司为菲律宾制造的马部海卫星送入预定轨道。这次发射成功,对于促进中国航天技术的发展、进一步开拓商业发射市场具有重要意义。[29]
国际商业发射再创佳绩,却因美国干扰而陷入停滞
美国出口管制分为军品出口和军民两用品出口两大体系,前者由国务院管辖,规定较为严格;后者属于商务部,管制相对较松。1996年,克林顿政府修订了《出口管理法》,将商业卫星等航天产品的出口管制审查权从国务院转到商务部。在此基础上,美国商务部1996年3月颁布了《出口管理规章》,对卫星等航天产品在内的由美国生产的军民两用产品、软件和技术执行出口管制。而技术和产品出口所涉及的技术转移是否会危害国家安全,是商务部审查出口许可的主要依据。[30]《出口管理法》的修订为中国火箭商业发射重新打入商业发射市场提供了有利条件。
继1997年8月20日中国用长征三号乙运载火箭成功地将美国制造的菲律宾马部海卫星送入太空后,中国又连续三次发射成功,“分别将香港亚太2R卫星、中卫一号卫星和鑫诺一号卫星送入预定轨道”。[8]1997年9月1日,中国制造的“长二丙”改进型火箭在太原卫星发射中心首次发射升空,成功地将美国摩托罗拉公司制造的两颗“铱星”模拟卫星送入预定轨道。“这次发射是为美国摩托罗拉公司正式发射‘铱星’而进行的一次模拟星发射试验,用以检验改进后的‘长二丙’火箭的性能和质量,检验太原卫星发射中心的综合发射能力”。[31]12月8日,“我国自行研制的‘长二丙’改进型运载火箭在太原卫星发射中心发射升空,成功地将美国摩托罗拉公司制造的两颗铱星送入预定轨道”。这是中国长城工业总公司承揽“铱星”发射合同的首次商业发射,也是太原卫星发射中心第一次执行国际商业发射。[32]之后连续进行了6次发射,“分别以一箭双星的方式共将12颗美国摩托罗拉公司的铱星送入预定轨道”。这足以表明该型号火箭的技术性能和可靠性。截至1999年,“中国的长征系列运载火箭已经进行了23次对外商业发射和5次搭载服务,共将25颗国外卫星送入预定轨道,其中包括澳大利亚卫星、瑞典卫星、巴基斯坦卫星、亚洲卫星、亚太卫星、菲律宾卫星和美国铱星等,在国际商业卫星发射服务市场中赢得较高的声誉”。[8]
与此同时,中国积极拓展与欧洲宇航界和巴西、巴基斯坦等发展中国家的良好合作。1998年7月18日,“我国制造的‘长征三号乙’运载火箭在西昌卫星发射中心再次发射升空,成功地将法国宇航公司为主承制的‘鑫诺1号’通信卫星送入预定轨道。这是中国长征系列运载火箭发射的第一颗由欧洲国家制造的通信卫星”。[33]1999年10月14日,“我国在太原卫星发射中心用‘长征四号乙’运载火箭,成功地将中国和巴西联合研制的‘资源一号’地球资源遥感卫星送入预定轨道。一颗巴西小型科学应用卫星也同时搭载升空。这是我国与巴西在航天技术领域的首次合作”。[34]
在中国长征火箭取得一系列商业发射佳绩的同时,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卫星制造国,却对中国实行越来越严格的出口控制政策,美国政府曾多次以各种借口对中国商业发射服务实施制裁。从1998年起美国众议院先后组织了多次听证会,讨论中国航天技术的军民两用性质,审视中美航天合作过程中美国的相关立法工作,[35]评估其是否有助于中国火箭发射能力的提升,进而影响美国的发射工业;[36]审查民用航天技术是否对中国提升弹道导弹精度有推动作用并威胁美国国家安全等。1998年6月18日,众议院组建了由9人组成的特别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众议员、共和党人克里斯托弗·考克斯被任命为特别调查委员会主席。经过大半年的“调查”,该委员会提出了一个报告——《关于美国国家安全以及对华军事及商业关系的报告》(以下简称“考克斯报告”)。1999年5月25日,美国公布了这份报告,报告声称中国通过商业发射美制卫星,特别是通过故障调查来不择手段地“窃取”或“非法获得”美国卫星技术、导弹技术、美国运载火箭整流罩技术、智能分配器技术以增强中国军事航天能力,进而威胁美国国家安全。[37]
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就“考克斯报告”涉及的内容做了调查了解,对该报告内容给予一一批驳。美国《纽约时报》、美国广播公司新闻网、德国《法兰克福评论报》、日本《每日新闻》也对“考克斯报告”的论证结论、政治动机和事实错误进行了批评。[38]美国斯坦福大学国际安全和合作研究中心也很快提出了对该报告的反对性评估意见,指出报告在逻辑上和细节上存在诸多错误,证据不足,对中国军事和民用系统的决策体制及其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缺乏基本了解,这无疑是替中方做了相当有利的反驳。[39]尽管如此,美国仍一直未发放新的对华商业卫星及其零部件的出口许可证。
1999年美国发布了《1999财年国防授权法》,将卫星及相关零部件纳入美国军品清单,这意味着除非美国总统特批,否则美国政府将禁止美国制造以及采用了美国零部件的卫星使用中国火箭发射,同时这一法案还给总统豁免权增加了更多的约束。由于美国是世界第一大卫星制造国,美国的出口控制政策严重影响着中国的商业发射服务。“在中国进入国际商业发射服务市场的16年间,美国政府曾4次以各种借口对中国发射服务实施制裁,禁止使用长征火箭发射美制卫星和采用了美国零部件的卫星。由此,国际通信卫星组织的APR-3卫星、韩国星、意大利星的发射服务合同被终止;中星8号卫星的发射服务合同也面临被终止”,导致中国的对外发射服务基本处于停滞状态。[2]
2001年8月,作为解决1997年以来美国政府调查的方案,劳拉空间系统公司和休斯公司与美国国务院协商民事和解。9月1日,美国国务院指责中国冶金设备总公司对巴基斯坦扩散导弹技术,并宣布实施制裁。[40]此后,中国逐步开拓欧洲市场。2005年4月12日,中国用长征三号乙运载火箭在西昌卫星发射中心将法国阿尔卡特空间公司制造的亚太六号通信卫星送入太空。这是中国长征火箭自1999年以来首次进行的国际商业卫星发射。[2]之后,中国通过实施“长征火箭+欧洲卫星”、“长征火箭+国产卫星”、“整星出口在轨交付”策略,在制约和遏制中成功打出了一套“组合拳”,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美国的限制。除此之外,在“双星计划”以及“伽利略计划”等空间技术项目中,中国与其他航天国家也都有合作。但由于美国的阻挠,中国在商业发射市场所占份额仍然较小。
美国作为航天强国,在空间技术与卫星制造领域均颇具优势。中美建交后,中国对中美在空间领域的交流合作一直持积极态度。20世纪80年代,中国航天界积极主动介入国际商业发射市场。在美国“挑战者号”航天飞机和欧洲“阿里安”火箭相继失利的背景下,中国长征火箭凭借极高的发射成功率和价格优势,成功打入国际商业发射市场。为了满足国际空间技术服务的需要,中国研制出“长二捆”、“长二丙”及改进型等不同型号的运载火箭。这些新型火箭在走向国际商业发射市场的过程中有过“澳星”和国际通信卫星发射失败的教训,也在“铱星”发射上取得过骄人的战绩。在自我反思和进行体制改革后,中国长征火箭提高了发射质量,再创佳绩。不过,在美国的干扰下,中美航天商业发射合作陷入停滞。
[参引文献]
[1]刘纪原:《中国航天事业发展的哲学思想》,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2]钟航:《长三乙火箭成功发射亚太6号卫星长征火箭重返国际商业发射市场》,《中国航天》2005年第5期。
[3]CommercialSpaceLaunchActImplementation.SubcommitteeonSpaceScienceand
ApplicationsoftheCommitteeonScience,SpaceandTechnology.USHouseofRepresentatives.
101congress.1stSession.November9.1989[No.98],pp.6~14.
[4]李必光编著:《神舟飞天》,少年儿童出版社2003年版,第40页;柴世宽:《温伯格参观西昌卫星发射中心》,《人民日报》1986年10月12日。
[5]王建蒙:《奔月:中国探月工程总设计师孙家栋》,当代中国出版社2007年版,第118~119页。
[6]李培义:《我国又回收一颗试验卫星首次为国外公司提供卫星搭载服务》,《人民日报》1987年8月11日。
[7]钱继祖:《美国可能阻止中国发射美国制造的卫星》,《国外空间动态》1988年第10期。
[8]张志前:《中国火箭进入国际市场的前前后后——纪念中国对外商业卫星发射服务10周年》,《中国航天》2000年第4期。
[9]ChinaagreestolimitmarketingoflongmarchboosterinU.S.,AviationWeek&SpaceTechnology,Jan.2,1989:130,1,p.37.
[10]纪实:《中美协议内容》,《国外空间动态》1989年第3期。
[11]《中国长城工业公司对国际发射市场一些问题的澄清》,《世界导弹与航天》1991年第1期。
[12]何黄彪:《大推力运载火箭发射成功国务院中央军委致电祝贺这一成功表明我国已具有发射重型卫星能力》,《人民日报》1990年7月17日。
[13]《澳星发射故障查明》,《人民日报》1992年4月23日。
[14]何黄彪、谢联辉、刘林宗、孙学中:《龙头永远是高昂的——记中国卫星发射业走向世界》,《人民日报》1992年8月15日。
[15]丁刚:《“中国人干得真漂亮!”──记瑞典空间公司跟踪“瑞星”发射》,《人民日报》1992年10月7日。
[16]《中国长城工业公司副总裁 就有关“澳星”问题发表谈话》,《人民日报》1992年12月25日。
[17]《澳星故障调查做出结论中国火箭或整流罩没有导致故障的缺陷双方将尽最大努力在明年发射另一颗澳星》,《人民日报》1993年8月15日。
[18]ChinaGreatWall,AviationWeek&SpaceTechnology,March21,1994.p.21.
[19]谢联辉:《应用改进型长征二号丙运载火箭我将为美发射多颗“铱星”》,《人民日报》1993年8月3日。
[20]《长征二号丙改进型火箭发射成功》,《中国航天》1997年第9期。
[21]李宏伟:《“长征三号”运载火箭再显身手“亚太一号”卫星发射成功标志着我国商业卫星发射进入新阶段》,《人民日报》1994年7月22日。
[22]王建民、贾玉平:《亚太二号卫星发射未成功》,《人民日报》1995年1月27日。
[23]贾西平:《中美签署商业发射协议备忘录宋健出席仪式并会见美方代表》,《人民日报》1995年3月14日。
[24]贾西平:《“亚太二号”爆炸原因调查结束长城公司与休斯公司发表联合公报》,《人民日报》1995年7月26日。
[25]奚启新:《亚星二号顺利升空近期我将履行一系列卫星发射合同》,《人民日报》1995年11月29日。
[26]贾玉平:《我为美国成功发射一颗通信卫星“艾科斯达一号”顺利升空》,《人民日报》1995年12月29日。
[27]《长征三号乙运载火箭发射失利 我有关方面正组织调查》,《人民日报》1996年2月16日。
[28]贾玉平:《长征三号乙火箭事故原因查明》,《人民日报》1996年9月12日。
[29]徐殿龙、刘程:《“长征三号乙”运载火箭发射成功将菲律宾马部海卫星送入预定轨道》,《人民日报》1997年8月21日。
[30]CommitteeonGovernmentalAffairsUnitedStatesSenate.105Congress.2ndSession.Hearingbefore
thesubcommitteeoninternationalsecurity,proliferation,andfederalservicesofthecommittee
ongovernmentalaffairsUnitedStatessenates.May21,1998,p.2.
[31]苏扩善、奚启新:《“长二丙”改进型火箭发射成功将美国两颗模拟卫星送入预定轨道》,《人民日报》1997年9月2日。
[32]苏扩善、徐殿龙:《长二丙改进型火箭首次发射铱星成功》,《人民日报》1997年12月9日。
[33]奚启新、苏扩善:《长征火箭成功发射欧洲制造卫星“鑫诺1号”通信卫星进入预定轨道》,《人民日报》1998年7月19日。
[34]奚启新、肖璞:《中国巴西在航天技术领域首次合作 我国成功发射“资源一号”卫星》,《人民日报》1999年10月15日。
[35]UnitedStatePolicyRegardingtheExportofSatellitestoChina.JointHearingbefore
theCommitteeonNationalSecurityMeetingJointlywithCommitteeonInternationalRelations.
HouseofRepresentativeon105congress.2ndSession.June17,18and23.
[36]China:DualUseTechnology.HearingbeforetheSubcommitteeonScience.USHouseof
Representative.105Congress.SecondSession.June25,1998,p.1.
[37]马世琨、张勇:《胡编乱造谣言惑众——评考克斯报告》,《人民日报》1999年5月27日。Congress,U.S“.Report
oftheSelectCommitteeonUSNationalSecurityandMilitary/CommercialConcernswith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1999,pp.105~851.
[38]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事实胜于雄辩,谎言不攻自破——再驳〈考克斯报告〉(1999年7月15日)》,《人民日报》1999年7月16日。
[39]AlastairIainJohnston,W.K.H.Panofsky,MarcoDiCapua,andLewisR.Franklin,M.M.Mayeds.TheCox
CommitteeReport:AnAssessment,1999,p.10.
[40]ShirleyA.Kan.CRSReportforCongress.China:PossibleMissileTechnologyTransfersfromU.S.SatelliteExport
Policy-ActionsandChronology.September5,2001,p.61.
[作者简介]张志会,哲学博士,副研究员,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100190;马连轶,高级工程师,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二研究院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100854。
*本文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国家重大工程牵动基础研究的理论模型与关键机制”(7160325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责任编辑:叶张瑜]
本文发表在《当代中国史研究》201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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